合同保管
❶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有什麼區別
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的區別主要有:
1.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倉儲合同是回諾成合同。
2.保管合答同一般為有償合同,也存在是無償合同的情況;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給付保管憑證;倉儲合同是給付倉單。
4.保管合同和倉儲合同都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但無償保管有輕過失免責的規定;倉儲合同都是有償合同,輕過失不免責。
5.寄存人和存貨人都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倉儲物。但保管人要求對方提前提取的權利不同。
❷ 合同管理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企業合同管理,規范合同法律行為,減少合同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各類經濟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經濟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經濟合同管理,對於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幹部、法人委託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經濟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節經濟合同的簽訂
第四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關規定。
第五條對外簽訂經濟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須是持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委託人。法人委託人必須對本企業負責,對本職工作負責,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簽約權。超越代理許可權和非法委託人均無對外簽約權,但經法定代表人特別授權並發給委託證明書的例外。
第六條簽約人在簽訂經濟合同之前,必須認真了解對方當事人的情況。包括:對方單位是否具有法人主體資格、有否合同標的經營權、有否履約能力及其資信情況,對方簽約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託人及其代理許可權。做到既要考慮本方的經濟利益,又要考慮對方的條件和實際能力,防止合同欺詐,防止簽訂無效經濟合同,確保所簽合同合法、有效、有利。
第七條簽訂經濟合同,必須貫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和「性價比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八條簽訂經濟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平衡,然後簽約。
第九條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一律採用書面形式,並採用公司統一的經濟合同文本。
第十條合同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准確。
合同內容應注意的主要問題是:
1.部首部分,注意:寫明供需雙方的全稱、簽約時間和簽約地點。
2.正文部分,注意:產品名稱應具體寫明牌號、商標、生產廠家、型號、規格、等級、花色、是否成套產品等;技術質量、包裝標准、驗收標准、驗收項目、驗收時間、驗收地點和驗收方法要求要明確、具體,供方對標的質量負責的條件、范圍和方式,以及對標的質量提出異議的期限和方式應有明確約定;數量要明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正負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損耗率及其它必須明確的要求等;包裝費用、運輸方式及運費負責應具體明確;交(提)貨期限、地點及驗收方法應明確;價金;違約責任應具體寫明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比例及計算方法;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必須約定明確,除合同履行地明確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爭議管轄法院或約定仲裁機構應明確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
3.結尾部分,注意:雙方都必須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財務章或業務章等不合格印章;註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一條簽訂購貨合同應按公司規定的供貨商資質條件、產品供貨條件及標准從嚴控制供貨商資質和產品質量(必要時可採用招標形式選擇供貨商),比價競價,擇優選定,以現貨交易為主,堅持以銷定進原則;付款盡可能採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預付貨款或定金按我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辦理。
簽訂購貨合同如需採用現款方式付款,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
簽訂銷售合同應堅持「現款現貨,即時清結」的原則,款到發貨,非特殊情況不得採取其他結算方式。
簽訂銷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結算,則須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條規定的和批准程序報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額在萬元以下的由下屬公司、企業經理審批,
萬元至萬元的由總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審批,萬元以上的由總公司總經理審批。但分期付款額最高不得超過合同總額的30%。
第十二條任何人對外簽訂合同,都必須以維護本公司合法權益和提高經濟效益為宗旨,決不允許在簽訂經濟合同時假公濟私、損公肥私、謀取私利,違者依法嚴懲。
第三節經濟合同的審查批准
第十三條經濟合同的正式簽訂前,必須按規定上報領導審查批准後,方能正式簽訂。
第十四條經濟合同審批許可權如下:
1.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除按規定須上報公司審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業領導審批。
2.下列合同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預付定金或預付貨款超過萬元的;
聯營、合資、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長審批:
標的超過萬元的;
投資萬元以上的聯營、合資、合作、涉外合同。
4.標的超過公司資產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會審批。
5.企業法律顧問負責對下列合同進行審查:董事會、總經理委託審查的合同;內容復雜、較難掌握,各企業要求提供法律幫助的合同。法律顧問主要負責審查合同條款、內容的合法性、嚴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見供決策部門參考。
第十五條經濟合同審查的要點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當事人有無簽訂、履行該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一致,權利、義務是否平等;訂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合同的嚴密性。包括:合同應具備的條款是否齊全;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具體、明確;文字表述是否確切無誤。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當事人雙方特別是對方是否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條件;預計取得的經濟效益和可能承擔的風險;合同非正常履行時可能受到的經濟損失。
第十六條根據法律規定或實際需要,經濟合同應當呈報上級主管機關批准,或需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鑒證,或需由公證處公證的合同,則需經過批准、鑒證或公證等程序。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的審批程序如下:
1.申報。企業的法人委託人在授權范圍內對外簽訂合同,應事先填寫「經濟合同簽約申報表」(一式二份),報本企業的領導審查批准。(凡先經領導口頭同意簽約的,簽約後需補辦手續)。需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的,應由該企業領導簽署意見,隨同合同初稿及有關資料、附件等,一並上報。
2.審核。對送審的經濟合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由主管人或有關人認真審閱,必要時可進行調查研究,最後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報單位補報材料或進一步談判。(應提出談判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
主管人在「申報表」上批寫意見後,「申報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報表」連同其他材料發還申報單位,由承辦人按批準的意見辦理。
上述審批程序,一般為1至2天。特殊情況經批准或授權的可不受審批程序的約束。
第四節經濟合同的履行
第十八條經濟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重合同、守信譽」的原則,嚴格執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確保合同的實際履行或全面履行。
第十九條合同履行完畢的標准,應經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為准。沒有合同條款或法律規定的,一般應以物資交清,工程竣工並驗收合格、價款結清、無遺留交涉手續為准。
第二十條企業領導及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經濟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匯報。否則,造成經濟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節經濟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二十一條在經濟合同履行過程中碰到困難的,各部門首先應盡一切努力克服困難的,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
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二十二條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二十三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必須符合我國《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規定,並應在公司內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變更、解除合同的手續,應按本《制度》第十四條及第十七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序執行。
經上報主管機關批準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前,應報原機關批准。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應報原機關備案。
經公證機關公證的合同,在達成變更、解除協議後,必須報公證機關重新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一律採用書面形式(包括當事人雙方的信件、函電、電傳等),口頭形式一律不許。
第二十六條變更、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在未達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應履行。但特殊情況經雙方一致同意中止或終止履行的例外。
第二十七條因變更、解除合同而使當事人的利益遭受損失的,除法律允許免責的以外,均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並須在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中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以變更、解除合同為名,行以權謀私、假公濟私之實,損公肥私的,一經發現,從嚴懲處。
第六節經濟合同糾份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糾紛的,應按我國《合同法》等有關法規及本《制度》規定妥善處理。
第三十條合同糾紛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涉及內部幾個單位的,可以協商或由公司確定一個單位為主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糾紛處理終結時止。
第三十一條處理合同糾紛的原則是:
1.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法律沒規定的,以國家政策或合同條款為准。
2.以雙方協商解決為基本辦法。糾紛發生後,應及時與對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在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公平合理,互諒互讓,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3.因對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堅持原則,切實保障我方合法權益;因我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主動承擔責任,並盡量採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我方損失;因雙方責任引起的糾紛,應實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決。
第三十二條各單位在處理糾紛時,應加強聯系,及時溝通,積極主動地做好糾紛處理工作,不應互相推諉、指責、埋怨,統一意見,統一行動,一致對外。
第三十三條企業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的范圍是:
1.董事會、總經理交辦的;
2.經企業處理解決不了的;
3.其他應由法律顧問室處理的。
第三十四條提請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是:
1.承辦人填寫「對外經濟合同糾紛申報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條的規定報批。
2.審批單位可依據情況,在1天內作出:由上報單位負責處理;由企業法律顧問負責處理。
3.企業法律顧問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或認為有必要的合同糾紛,經主管領導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合同糾紛的提出,加上由我方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並必須考慮有申請仲裁或訴訟的足夠時間。
第三十六條凡由法律顧問處理的經濟合同糾紛,有關單位必須主動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1.經濟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交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及憑證;
4.產品的質量標准、封樣、樣品或鑒定報告;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七條對於經濟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雙方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第三十八條企業對雙方已經簽署的解決合同糾紛的協議書,上級主管機關或仲裁機關的調解書、仲裁書,在正式生效後,應復印若干份,分別送與該糾紛處理及履行有關的部門收執,各部門應由專人負責該文書執行。
對於對方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屆滿時沒有執行上述文書中有關規定的,承辦人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和法律顧問匯報。
第三十九條對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仲裁決定書或判決書的,由法律顧問配合各單位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十條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之前,有關單位應認真檢查對方的執行情況,防止差錯。
執行中若達成和解協議的,應製作協議書並按協議書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並將有關資料匯總、歸檔,以備查考。
第七節經濟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本公司對經濟合同實行二級管理、專業歸口制度,法人委託書制度,合同專用章制度及基礎管理制度。
第四十三條本公司經濟合同的二級管理具體是:
公司由總經理總負責,主管副總經理具體負責,歸口管理管理部門為公司辦公室。
下屬公司一級由經理、副總經理負責,歸口管理人為辦公室主任或秘書;各法人委託人具體負責各自授權范圍的合同簽訂、履行工作。
第四十三條公司主管銷售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銷售合同。
公司主管生產采購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采購合同。
公司常務副總經理負責審批企業房地產建設、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合同。
公司主管技術的副總經理負責審批技術引進、技術貿易、技術合作、技術改造合同。
第四十四條企業法律顧問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導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
2.負責審查各類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論證意見;對公司審批或簽訂的合同負責把關,對下屬企業審批的合同負責抽查,提供法律幫助;
3.負責對法人委託人和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培訓、以提高法人委託人的法律素質;
4.負責考評企業的合同管理工作,總結交流經驗教訓,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企業辦理合同的見證、鑒證和公證等事項;
6.配合企業處理合同糾紛;
7.參與特定合同的談判、簽約、履行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下屬公司、企業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管理本單位簽訂的合同;
2.負責審查本單位簽訂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對須報請公司或上級主管機關審批、見證、簽證或公證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初步意見;
3.負責本單位法人委託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終審查的初審;
4.根據法律及本《制度》的規定,制定本單位合同管理的實施細則,採取切實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5.負責處理本單位合同糾紛;負責本單位經濟合同資料的匯總、分類、歸檔、保管及合同台帳的設立、統計、上報等基礎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條法人委託人的主要職責是: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對須報請上級領導審批的合同,辦理申報手續,提出本人意見並對本人意見負責;
4.對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具體負責,履行中發現問題應立即上報,並負責積極處理,對發生的合同糾紛負責具體解決或積極協助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5.負責保管好本人所簽合同的一切資料;合同履行完畢後應立即將資料上交歸檔。
第四十七條凡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發給法人委託證書:
1.政治素質:能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此前無貪污受賄、假公濟私和損公肥私等損害企業利益行為。
2.業務素質:熟悉本職工作,有相應的業務知識和業務工作能力,能積極維護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業績,無遺留不良問題。
3.法律素質: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識,並在實際工作中能靈活運用上述法律知識。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各部門和下屬公司、企業的實際情況,決定法人委託人的設置及數額,具體人選由各單位確定,經培訓考核合格後,發給法人委託書。
第四十九條法人委託書慶於每年年終重新審核一次。審核的主要內容是:法人委託人在本年度的業務工作情況,取得的工作業績,有無違法違紀行為等。審核後,法定代表人可根據情況分別作出:維持授權范圍、變更授權范圍、撤銷授權及吊銷法人委託書等決定。
第五十條法人委託證書應妥善保管,防止遺失。不準將法人委託證書轉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證明,否則,除吊銷其法人委託證書外,還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一條法人委託人工作調動時,應向公司交銷其法人委託證書。
第五十二條簽訂合同實行合同專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屬公司、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所加蓋的印章,除特殊情況使用企業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專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準代替使用。否則,財務部門有權拒絕辦理結算手續,由此所引起的責任由有關人員承擔,並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三條合同專用章由公司統一刻制、編號和頒發;嚴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
第五十四條合同專用章應嚴格按授權的范圍使用,不準混用、代用或借用。
第五十五條合同專用章應妥善保管,若有遺失,除立即登報聲明作廢外,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
第五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都必須認真做好經濟合同管理及其基礎工作。具體如下:
1.建立合同檔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須有一個編號,不得重復或遺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簽收記錄,合同分批履行的情況記錄,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包括文書、電傳等),均應妥善保管。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帳。各企業應根據合同的不同種類,建立經濟合同的分類台帳和總台帳。每個企業必須設一個總台帳。其主要內容包括:序號、合同號、經辦人、簽約日期、合同標的、價金、對方單位、履行情況及備注等。台帳應逐日填寫,做到准確、及時、完整。
3.填寫「經濟合同情況月報表」。各企業應在每月5日之前將上月月報表填好後報送總經理,同時抄報計劃財務部、公司辦公室,必要時可抄報企業法律顧問。
第八節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屬各部門、公司、企業和業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范自身合同法律行為,維護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經濟效益。
第六十條本制度實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關合同管理制度及規定,自本制度實施後即行廢止,公司有關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實施後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實施。
❸ 關於合同的保管,請教一下
1、合同的編號你自己定,比如 「X字2007年001號」X用公司名稱簡稱。
2、現在簽定的合同一般都有兩份以上,一般涉及相關部門一份,檔案室一份,如果有第三份,公司沒有相應規模一般也放在檔案室。
3、合同的傳遞流程,一般原件不傳遞,都是復印件傳遞,有些事項必須原件的,也是通過傳遞後馬上回到原所在部門。在公司規定的期限滿了之後再歸檔到檔案室。
❹ 勞動合同誰保管
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這是必須的。但勞動局應該還有一份備案的,所以兩份和三份都是對的,關鍵是處於那個地方。
對合同是否要到勞動局備案,各地勞動部門的做法不一,可咨詢當地勞動部門。公司和員工簽訂的合同,只要是真實意志表示,又不違反法律強制性和禁止性規定的,都是合法有效的。
簽了以後都由公司保管可以嗎?
還是勞動者保管一份較好,除非勞動局已經備案,那麼就可以交由公司保管。主要是防止公司對勞動合同進行刪改,無法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合同上必須蓋紅章嗎?如果是復印件,章也是復印的,請問還有效嗎?
合同必須該公司的公章,代表用人單位的意思,用人單位同意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這是勞動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程序。
如果是復印件,章也是復印的,如果勞動局已經備案正本,那是可以用復印件交給勞動者的。復印件不是有沒有效力的問題,主要是在訴訟當中,如果沒有遞交合同原件的話,用人單位不予承認復印件,你就處於不利的地位。所以如果你想真正保護你的合法權益,你必須向用人單位取回蓋紅章的勞動合同正本。
兩份合同均是復印件,章也是復印的。請問簽署這種勞動合同有效嗎?
用人單位不承認,則對用人單位沒有效力,建議你取回蓋紅印的勞動合同。
「如果只有公司保留一份或兩份,勞動者沒有保留的合同是無效的」這個結論請問有何法條支持呢?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規定: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蓋章部分當然是紅印了,簽字也是書寫版。處了蓋章部分其他都可以是復印件。
❺ 保管合同範本有哪些
(一)保管合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寄存人: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保管人:______________簽訂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一條保管物
保管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價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條保管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條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條保管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五條保管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六條保管物(是/否)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七條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八條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並給付保管憑證。
第九條寄存人(是/否)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第十條保管費(大寫)__________元。
第十一條保管費的支付方式與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二條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十四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合同自____________________時成立。
第十六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管人:寄存人:
監制部門:監制單位:
(二)車輛保管協議來源於法律快車網。
甲方:__________乙方(保管方):__________停車場地點:__________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簽訂以下車輛保管協議書。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汽車交由乙方保管。保管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二、甲方所有的汽車的品牌是_____,型號為_____,車輛號為_____,汽車購買時間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汽車行走里程(訂合同日計算)為_____公里。
三、甲方應將其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上好保險鎖(桿)。
四、乙方承擔對乙方車輛的保管義務。
五、甲方支付的車輛保管費為每年_____元,車輛保管費每季度初3天內交一次,合同簽訂後交第一季度。
六、甲方如在應交保管費10天內未交清車輛保管費,合同終止,乙方不承擔保管責任。
七、乙方應對甲方的車輛進行如下保管:
1.乙方應當配置專門的管理人員,確保車輛在停放期間的安全,防止車輛被盜或被損壞。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乙方對甲方的車輛的被偷和被損壞承擔賠償義務。
九、如遇甲方的車輛出現被偷和被損壞的情況,甲方應在3天之內將其購車和上牌、年審等法律文件交由乙方,用於報案、賠償、索賠、訴訟用,糾紛解決後3天內將上述證件歸還給甲方。
十、乙方應為甲方的停車位購買車位保險。
十一、甲方應保證其的車輛為合法途徑購買的車輛,否則,乙方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十二、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決定需要補充或修改的,書寫《合同修改意見書》一式兩份(經甲、乙蓋章簽字,各存一份),作為本合同的補充件。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三、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並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聯系地址: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三)人事代理保管人事檔案關系合同書甲方_____、乙方_____、_____同志(以下簡稱丙方)就保管人事檔案關系事宜訂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責任
1.甲方從乙方與丙方終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接收丙方人事檔案關系;2.代理丙方人事檔案關系,出具相關的人事、勞資證明;3.根據用人單位的需求,應丙方要求和存檔期間實際情況推薦就業單位;4.按照丙方要求,為丙方代收代繳社會基本養老、失業、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5.按國家有關規定負責為丙方申報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6.按國家規定為丙方調整檔案工資;7.按國家有關規定協助丙方辦理因私、因公出國(境)的有關手續;8.接轉丙方黨組織關系;二、乙方的責任
從乙方與丙方終止或解除合同之日起負責將丙方的人事檔案關系和材料完整地移交甲方。
三、丙方的責任
1.丙方從人事檔案關系轉到甲方當月起繳納檔案管理費,每年收取人事檔案費180元;2.如果調離,人事檔案必須由工作聘用單位出具商調函。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可按甲方的有關人事代理規定辦理。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乙方簽章_____丙方簽字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❻ 保管合同是為不要式合同
倉單是倉儲合同履行中的一個重要文件。簽發倉單是保管人的一項義務。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在倉儲合同履行中,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儲保管人簽發倉單,既是其接收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必要手續,也是其向存貨人履行的一項合同義務。
倉單加蓋保管人印章,具有重要意義,這是倉單的性質決定的
第一,倉單是要式證券。要式證券是具備法定格式才能有效的證券,即法律對要式證券的格式有嚴格要求。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條規定「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同時嚴格明確規定了倉單記載的事項。否則,倉單不能產生效力。
第二,倉單是自付證券。倉單是由保管人自己填發的,又由自己負擔給付義務,故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證明存貨人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倉單上簽字或蓋章,是確認保管人身份的重要證據。
第三,倉單是提取存儲物的物權憑證。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是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提取貨物權利生效的條件。
關於倉單的性質,還需要明確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倉單與倉儲合同的關系。倉單只是倉儲合同的一種證明文件,倉單不能代替倉儲合同。填發和給付倉單是倉儲保管人的一項合同義務,保管人必須依法製作倉單。由於法律並未要求倉儲合同當事人一定要訂立書面合同,因此在當事人就倉儲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時,倉單可以作為當事人訂有合同的證明。如果當事人事先並無倉儲合同,也可以直接以倉單作為雙方的書面合同。
第二,若倉單發生滅失、被盜和遺失時,倉單持有人能否請求保管人重新簽發倉單?我國《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實踐中一般是通過公示催告程序加以解決的。
❼ 合同保存期限
沒有固定的時間。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7)合同保管擴展閱讀
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
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
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❽ 公司合同怎麼管理
關鍵是對合同要素有一個梳理。合同的主要要素有:對方主體(供應商或客戶)及所屬區域及對公司的重要性,簽訂時間,合同內容(指銷售或采購的物品)。
首先是把銷售和采購分開,然後根據區域或者采購內容把供應商分開(同區域一個板塊或同采購內容一個板塊),再把同一個供應商的合同根據時間排序。這樣我們就初步建立起了幾個籃子,有新合同產生的時候,根據合同的特點對應放進籃子就行。
一定周期(月、季度、半年或一年)以後,將發生的已經執行完畢的合同編號歸檔使編號和合同一一對應,再根據編號及其他合同要素建立一個目錄,以後查找時再目錄中就可以很快找到你要找的合同了。
具體的方案需要朋友根據相同思路去思考,因為具體情況不一樣具體操作方案也不一樣。
拓展資料:
合同管理全過程就是由洽談、草擬、簽訂、生效開始,直至合同失效為止。不僅要重視簽訂前的管理,更要重視簽訂後的管理。系統性就是凡涉及合同條款內容的各部門都要一起來管理。動態性就是注重履約全過程的情況變化,特別要掌握對自己不利的變化,及時對合同進行修改、變更、補充或中止和終止。
在項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一個較新的管理職能。在國外,從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開始,隨著工程項目管理理論研究和實際經驗的積累,人們越來越重視對合同管理的研究。
在發達國家,八十年代前人們較多地從法律方面研究合同;在八十年代,人們較多地研究合同事務管理(Contract Administration);從八十年代中期以後,人們開始更多地從項目管理的角度研究合同管理問題。近十幾年來,合同管理已成為工程項目管理的一個重要的分支領域和研究的熱點。它將項目管理的理論研究和實際應用推向新階段。
合同管理網路
❾ 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什麼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保管合同保管人的主要義務是: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❿ 勞動合同應該保管多少年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10)合同保管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