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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合同模板

發布時間: 2020-11-21 09:08:03

⑴ 我要做一份廣告總代理雜志廣告版面的合同,收益和客戶分成,請問有沒有這樣的合同模板啊謝謝!

我找了 找不到 我們公司做過類似的合同 但是我不負責 所以拿不到一手材料
這屬於商業機密的 一般不會找到的 給你幾個例子 你看看是否有參考價值
一、
廣告發布權授權總代理合同書

⑵ 公司做樣本,想與廣告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

這個可以網路搜一下模板,還是有不少的,提醒一下,如果是很重要的東西或者產品,建議讓廣告公司提交一個保密管理方案,然後你從中對其進行檢查,看是否泄密了。

⑶ 請問明星代言產品、做廣告,是直接跟廣告公司簽訂合同嗎合同模板是哪一種的

這個要視請哪位明星而定,有的明星簽全約公司的,要和藝人的經紀公司簽約;有的明星無經紀公司的,可與演員本人直接簽約!具體合同範本我這里都有,如有需要可以聯系!我是北京藝人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謝謝。

⑷ 我買了一批廣告圍裙,但是對方要我出合同,沒做過這個,能否提供個樣板,備註:對方要求我們先付1/3定金

拜託,你是買家!
這個合同你讓對方擬,你看滿意了才簽。

⑸ 有沒有廣告承包合同的樣本

合同條款通用部分

1. 一般規定
1.1 詞語定義
除非「合同條款專用部分」另有約定,本合同中下列措詞及用語應當具有本條款所賦予的含義。
1.1.1 本項目
指發包人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簽發的相關批准文件而建設的工程項目。
1.1.2 本工程
指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約定負責實施、竣工和修補質量缺陷的本項目內的有關工程,包括合同文件約定的所有暫估價的專業分包工程和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在內。
1.1.3 本合同
指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共同簽署的本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
1.1.4 合同文件
構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合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1.5 合同協議書
是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的用於明確當事人合同關系的文件。
1.1.6 合同條款通用部分
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用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總承包活動,明確合同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的文件。
1.1.7 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是合同當事人根據本工程實際需要對合同條款通用部分的具體約定、補充和修訂。
1.1.8 技術標准和要求
是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行業規范的有關規定,用以明確現場條件、周圍環境、承包范圍、適用規范、技術等內容的文件。
1.1.9 合同圖紙
指由發包人提供的招標圖紙清單內所列出的圖紙、招標過程頒發的招標補遺或修改圖紙、圖紙質疑函回復文件和合同履行中發包人確認及補充修改的圖紙組成。
1.1.10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
指已由承包人填入價格並為發包人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單。
1.1.11 中標通知書
指招標人通知投標人為本工程中標人的函件。
1.1.12 發包人
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3 發包人代表
指由發包人任命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發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4 承包人
指合同協議書中約定,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相關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5 承包人代表
指由承包人任命的,在授權范圍內代表承包人行使本合同約定的權利並履行約定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6 設計
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7 監理人
指發包人委託的負責本工程監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1.18 監理人代表
指由監理人任命的,代表監理人行使權力和履行義務的委託代理人。
1.1.19 永久工程
根據相關合同文件約定所需建設完成並移交給發包人的工程,包括相關的工程設備。
1.1.20 臨時工程
指為完成合同約定的永久工程和修補任何質量缺陷所修建的各類臨時性工程,不包括工程設備。
1.1.21 區段
指根據本工程的設計施工管理需要而將本工程劃分的若干個施工段。本工程區段劃分說明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1.1.22 工程設備
指合同文件中約定的構成或計劃構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
1.1.23 材料
指合同文件約定的用於永久工程的各類物品和物資,但工程設備除外。
1.1.24 施工機械設備
指為完成合同文件約定的各項工作所需要的機械、儀器以及類似設備,但不包括工程設備。
1.1.25 現場
指由發包人提供的用於實施本工程以及工程設備和材料運達的場所,以及在合同文件中明確指定作為現場組成部分的其他場所。
現場的具體地理位置及要求見「技術標准和要求」。
1.1.26 合同工期
指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期限。
1.1.27 開工日期
指發包人或發包人委託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所載明的開工日期。
1.1.28 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實施及完成本工程至合同條款約定的實際竣工標準的日期。
1.1.29 天(日)
指一個公歷日,每連續的24小時按照一天計算。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合同文件內所說明的天數,均為日歷天數。
1.1.30 合同價款
指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協議書中約定,發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完成承包范圍內全部工程並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款項。
1.1.31 費用
指為履行合同所發生的或將要發生的所有合理開支,包括企業管理費和應當合理分攤的其他支出,但不包括利潤。
1.1.32 缺陷責任期
指工程實際竣工後,發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完成本工程質量缺陷修補所需的時間。
1.1.33 保修期
指承包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工程保修期要求全面履行工程保修責任的期限。
1.1.34 違約責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
1.1.35 不可抗力
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2 解釋
1.2.1 凡指當事人或當事人各方的詞語,均指具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2.2 本合同條款及其他合同文件中出現的標題只起索引和內容提示作用,標題本身不構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在對合同文件進行解釋時不應當考慮。
1.2.3 除非有特別指明是合同條款專用部分,凡合同文件中對合同條款編號的引用,無論是否已指明是合同條款通用部分,均是指合同條款通用部分,包括合同條款專用部分中對其的補充和修訂。

1.3 書面形式
1.3.1 書面形式,是指手寫、打字或印刷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3.2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合同文件中的任何條款所述及的由任何人所發出或頒發的任何通知、批准、證明、證書、指示、要求、請求、同意、意見、確定和決定等,均應當是書面形式。
1.3.3 任何書面形式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應當由人工送達並取得書面簽收,或通過郵寄並保存郵局的郵寄證明,並不應當被無故扣押或拖延。
1.3.4 此類書面表達的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的送達地址等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2. 語言和文字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本合同的所有合同文件的制訂、解釋和說明,均應當使用中文。如果合同文件中使用了非中文的文本,提供該合同文件的一方應當同時提供中文的翻譯文本,並應當按照翻譯文本對該合同文件進行理解、解釋和執行。

3. 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
構成本合同的合同文件之間應當能相互說明和相互補充。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合同文件的組成及解釋順序如下:
(1) 合同協議書;
(2) 中標通知書;
(3) 投標函及其附錄;
(4) 已標價的工程量清單(含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損耗率表);
(5) 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6) 合同條款通用部分;
(7) 技術標准和要求;
(8) 合同圖紙。
雙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簽署或認可的符合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實質性約定的指令、洽商、紀要或同類性質的文件,均構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補充。

4. 適用法律和法規
本合同適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北京市地方法規。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國家及北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也適用於本合同。

5. 技術標准和要求
5.1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技術標准和要求」執行。承包人如果更改施工「技術標准和要求」,應當事先獲得發包人書面形式認可。
5.2 如果「技術標准和要求」中出現國外規范或標准,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中文譯本,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與此有關的購買和翻譯等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3 如果「技術標准和要求」各條款相互之間存在矛盾,承包人應當遵循較嚴格的規定,相關費用已包括在合同價款內。

6. 圖紙
6.1 圖紙
6.1.1 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圖紙,提供圖紙的日期及圖紙套數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6.1.2 發包人所提供的圖紙套數無法滿足施工需要時,由承包人自費復制。
6.1.3 如果購買或復制標准圖紙,購買或復制標准圖紙的責任及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6.2 圖紙誤期和誤期的費用
由於發包人未能按時向承包人提供圖紙,已經或將要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承包人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監理人及發包人,說明所缺圖紙的具體細節、對工程進展的影響以及提供圖紙的最晚時間。發包人仍然未能向承包人提供所需圖紙,應當依據實際延誤情況延長合同工期並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發生的額外費用。
6.3 由承包人設計的永久工程的圖紙
6.3.1 如果合同文件中約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負責設計,承包人應當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或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並對工程設計的質量負責。承包人同時應當將相關圖紙、規范、計算書及其他資料報監理人,並經監理人報發包人、設計人或相關圖紙審批單位批准。
6.3.2 承包人還應當依據竣工資料的相關要求將詳細的使用維修手冊以及竣工圖紙等報監理人。
6.4 加工圖、大樣圖、安裝圖及協調配合圖
6.4.1 按照工程技術規范的相關要求需要製作加工圖、大樣圖、安裝圖、協調配合圖等圖紙的,承包人應當製作,並在開始施工前報監理人審批,在獲得監理人批准後按圖施工。此類批准並不能解除承包人根據本合同約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6.4.2 監理人應當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上述圖紙後7天內提出審核意見。逾期未提出的,視為同意。
6.5 現場圖紙准備
承包人應當在現場保留一套完整圖紙,供發包人、監理人及有關人員進行工程檢查時使用。

7. 發包人
7.1 發包人義務
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其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7.1.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7.1.2 委託設計人完成本工程的設計(按照第6.3款約定應當由承包人負責完成的設計除外),並負責對設計人的工作及其進度做出妥善的監督和協調。
7.1.3 委託監理人對工程進行監理,對監理人的職責和權力做詳細定義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或將委託監理合同的一份副本轉交承包人。
7.1.4 委派發包人代表,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
7.1.5 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履行付款義務。
7.1.6 發包人應當委託監理人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開工通知。
7.1.7 現場的准備和移交
發包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後的7天內,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築物和構築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並保證資料的真實、准確、完整;並在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時間向承包人移交現場前負責完成現場准備工作。向承包人移交現場的時間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發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現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 完成現場內及其空中任何障礙物的清除。包括但不限於現有房屋的拆遷及拆遷渣土等的清除、青苗樹木的保護或遷移、現有管線的改位或遷移等,保障現場內場地平整;
(2) 提供水源及介面;
(3) 提供雨水和污水排放介面;
(4) 提供電源及介面;
(5) 提供電話和通訊線路及介面;
(6) 連接現場與市政公共道路的交通通道(但不包括現場內的臨時道路和設計圖紙上標明的所有永久市政道路);
(7) 提供水準點及坐標控制點;
(8) 提供的其他條件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對上述條件或工作的具體要求(如水源管徑、電源的額定功率、介面的位置等)見「技術標准和要求」。發包人應當承擔與現場准備有關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費用。
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履行期間妥善保管上述所移交的設施,以保證該等設施始終處於可正常使用的狀態。
7.1.8 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綠色施工的要求,提供場地、環境、工期、資金等方面的保障。
7.1.9 在開工日期之前應當辦妥任何必要的批准、許可、核准、報備等手續,並及時辦理合同文件約定的其他應當由發包人辦理的本工程相關手續。
7.1.10 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親自或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下達指令,以保證本工程的順利進行。
7.1.11 按照合同文件的約定回復、審批或確認承包人提出的任何詢問或申請。未在合同文件約定的時間內回復、審批或確認的,應當視為已獲得發包人批准。
7.1.12 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向承包人提供圖紙並在開工日期前組織承包人、監理人和設計人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
7.1.13 應當及時協調處理施工場地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築物、構築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並承擔有關費用。
7.1.14 為避免正常施工時產生的噪音、震動、光線等因素導致周圍的居民和公眾對工程進展造成影響,發包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對施工場地周圍的居民和公眾進行協調並在必要時支付補償金。
7.1.15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實施完成本工程達到實際竣工的標准,並辦理本工程相關竣工驗收手續後,發包人應當接收承包人交付的工程及現場。
7.1.16 為了工程的順利實施,在承包人請求協助並承擔相應費用的前提下,發包人應當給承包人以協助,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7.1.17 為確保本工程的順利實施,應當保持發包人代表及相關管理人員、監理人的穩定性。
7.1.18 其他義務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7.2 發包人代表
7.2.1 發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應當任命一名代表常駐現場,以代表發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發包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發包人代表的姓名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承包人提交給發包人代表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已有效的提交給了發包人。發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由發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應當遵循發包人代表的指令。
發包人有權隨時變更或撤銷關於發包人代表的委派。任何此類的變更或撤銷均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並在到達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時生效。
7.2.2 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
發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時,將許可權范圍內的權力和職責委託給他的助理執行,並可隨時撤銷任何此類委託。
發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或撤銷均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在到達承包人時生效。
發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託內容做出的任何決定、指令、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應當視同是發包人代表做出的。

8. 承包人
8.1 承包人義務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費用。其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8.1.1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遵守任何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8.1.2 應當嚴格按照合同進行工程實施、竣工和修補質量缺陷。
8.1.3 應當對本工程的工程質量負全面責任,但屬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質量事故的責任除外。
承包人按照設計文件進行施工時,如果依據自身專業知識和經驗而判斷將會產生質量缺陷,則有義務將情況及時向監理人報告。
8.1.4 應當為完成本工程而設置合理可行的現場組織機構,並委派具備相應崗位資格的管理人員。
除非與發包人書面協商一致,承包人不得更換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員。
8.1.5 依法確定和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勞務企業,及時足額支付勞務費用。
8.1.6 本合同下特殊工種的操作人員應當受過專門的培訓並已取得有關管理機構規定的崗位證書。
8.1.7 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工作內容和施工進度要求,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並對整個現場的施工組織和施工方案的適用性、完備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負責。
8.1.8 應當根據發包人書面給定的原始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對工程進行定位和放線,並承擔與此有關的費用。
定位和放線工作完成後,承包人應當通知監理人要求發包人及時組織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復驗並確認。如果復驗發現承包人的定位或放線有誤,承包人應當立即予以矯正並承擔矯正的費用。
一旦復驗確認,則視為解除了承包人在工程定位和放線方面的責任。復驗有關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應當向分包人提供實施分包工程的基準點、基準紅線和基準標高。
8.1.9 負責安全防護、文明施工和環境保護工作。
8.1.10 負責合同文件約定的現場內的管理、協調、配合、服務工作。相應工作內容及具體要求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8.1.11 發包人或監理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所發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應當予以執行。
發包人或監理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指令。發包人或監理人以口頭形式發出的指令,承包人有權拒絕執行,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果承包人實施或完成的工程與合同文件的約定、發包人指令或監理人指令不符的,監理人有權停止全部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並立即通知發包人。
承包人應當遵循發包人或監理人的指令派代表出席由發包人或監理人主持的現場工程協調會或工作會議,並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以協助解決問題。
8.1.12 合同文件約定需發包人或監理人審批、認可的材料及工程設備、樣本、文件或工作,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提交監理人或發包人,合同文件未約定的,提交給發包人。發包人或監理人應當及時向承包人出具相關審批意見。審批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未以書面形式發出審批意見或超過合同文件約定時間的,以承包人發出的文件為准。發包人或監理人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議皆不會減輕或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而承擔的責任。
8.1.13 不得將本工程轉包。
8.1.14 分包
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約定或者經發包人書面同意,可將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的工作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分包人不得再次分包。承包人應當與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承包人違反上述約定分包的,發包人和監理人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發包人可解除合同,並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在發包人或監理人要求時,承包人應當把聘用或將要聘用的任何分包人的有關資料交發包人或監理人審查。
8.1.15 應當審閱所有合同文件。發現合同文件有歧義或需要補齊、補正有關內容的,應當及時告知發包人。
8.1.16 在辦理竣工驗收手續前,承包人應當負責照管和維護工程,直至完工後移交給發包人為止。
8.1.17 如果合同文件中約定了保修外的維護保養,則承包人應當提交維護保養說明書及計劃書給發包人審批,並負責按照批準的文件執行維護保養,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8.1.18 其他義務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8.2 承包人代表
8.2.1 承包人代表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承包人應當任命一名代表常駐現場,以代表承包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約定的承包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承包人代表的姓名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發包人或發包人通過監理人提交給承包人代表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已有效的提交給了承包人。承包人代表所做出的任何請示、函件或報審資料等,均視為由承包人所做出。
承包人更換承包人代表的,應當經發包人同意,並簽訂書面變更協議。書面變更協議中應當明確新任承包人代表的姓名及其他詳細資料、新任代表的任職開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職截止期。
8.2.2 承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
承包人代表可在需要時,將許可權范圍內的權力和職責委託給他的助理執行,並可隨時撤銷任何此類委託。
承包人代表的權力委託或撤銷均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在到達監理人時生效。
承包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託內容做出的任何決定、指令、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應當視同是承包人代表做出的。

9. 設計人
設計人給予承包人或其承包人代表的任何指令或審批意見並無合同效力,除非發包人對該指令或審批意見予以書面形式確認,則該指令於確認之日起即視為發包人的指示。

10. 監理人
10.1 委託監理
10.1.1 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工程需要實施監理的,發包人應當承擔報酬委託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監理人對工程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理。
10.1.2 監理人對本工程實施監理的范圍為按照國家、北京市規定的監理范圍以及發包人根據第7.1.3項通知承包人的監理人的職責。
10.1.3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監理人無權對任何工程合同(包括本合同、供應合同及分包合同)做出任何性質或內容的修改、變更或解除。
10.2 監理人代表
10.2.1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發包人應當要求監理人任命一名代表常駐現場,以代表監理人行使和履行本合同授予監理人的所有權力和責任。監理人代表的姓名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10.2.2 發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提交給監理人代表的資料,視為已有效的提交給了監理人。監理人代表向發包人、承包人及其他相關單位所做出的任何通知、指示、同意、批准、證書及決定等,均視為由監理人所做出。
10.2.3 如果監理人更換監理人代表時,發包人應當將新任監理人代表的姓名、新任代表的任職開始期和前任代表的任職截止期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並在送達承包人時生效。
10.3 監理人代表的權力委託
10.3.1 監理人代表可在需要時,將許可權范圍內的權力和職責委託給他的助理執行,並可隨時撤銷任何此類委託。
10.3.2 監理人代表的權力委託或撤銷均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在到達承包人時生效。
10.3.3 監理人代表助理按照上述委託內容做出的任何決定、指令、檢查、審核、檢驗、同意、批准或類似行為,應當視為監理人代表做出的。
10.4 監理人的審批
10.4.1 監理人代表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關函件、文件、技術方案、措施、樣本、樣板等後,應當按照合同文件約定的審批要求及時間做出書面審批。
10.4.2 如果監理人未能在約定的時間內給予審批,則視為有關的函件、文件、技術方案、措施、樣本、樣板等已獲得監理人的批准。

11. 現場
11.1 現場踏勘
鑒於承包人在正式提交投標文件以前,已對現場及其周邊環境進行了全面踏勘,除非因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本工程的現場條件和周圍環境等情況的資料和信息數據存在偏差,承包人不得因忽視或誤解現場情況而要求賠償或延長合同工期。
11.2 接收現場
發包人應當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接收現場。承包人應當按時接收現場。
11.3 現場管理
11.3.1 整個現場由承包人實施全面統一管理。
11.3.2 承包人對現場出入口的大小及位置、現場平面布置及臨時設施安排等做出的所有改動均由承包人負責,並應當獲得監理人及發包人的書面形式認可。
11.3.3 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循交通、市政設施管理部門關於道路使用、車輛停泊、使用時間等條件及限制,負責提交所需申請及承擔相關費用,並自行安排及協調有關交通、運輸及保護事宜。
11.3.4 承包人應當對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周邊現有道路、房屋、步道、天橋、通道、踏步和地下設施採取專項防護措施。如果造成損害的,應當負責修繕,並承擔相關費用和罰款。
11.3.5 發包人對承包人現場管理的其他要求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12. 施工組織設計
12.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生效後28天內向監理人提交一份適合於整個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含主要工序的施工方案)供監理人批准。所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不能低於承包人在投標施工組織設計內所說明的所有工程內容和承諾。
12.2 承包人應當編制相應的施工方案或措施,並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水及用電方案。對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編制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附有安全驗算結果,並在監理人批准後實施。
12.3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應當按照監理人的要求提交監理人認為必要的關於施工規劃和施工方案的任何說明或文件。
12.4 承包人按照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監理人的批准不會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13. 進度計劃
13.1 進度計劃的提交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承包人應當在合同生效後28天內,按照監理人同意的格式和詳細程度,提交工程進度計劃,並獲得監理人的批准。該進度計劃不得對隨投標文件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相應內容做出實質性變動。
13.2 進度計劃的修訂
當工程的實際進度與已批準的進度計劃存在偏差時,或當承包人發現其本身或其分包人的工程或材料與工程設備供應存在延誤可能時,承包人應當對進度計劃進行修訂,並將修訂後的進度計劃報監理人批准,監理人的批准不會減輕或免除承包人的責任。
13.3 進度計劃的保證
承包人應當按照經監理人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和進度計劃(包括修訂)進行施工,並承擔實施所述施工組織設計及進度計劃所需的費用。
13.4 進度報告
13.4.1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約定,承包人應當在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監理人要求的時間間隔和內容,及時提交工程的進度報告與進度圖片,記錄工程的每日進展或階段進展,其相應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款中。
13.4.2 進度報告的格式和內容應當獲得監理人的同意,內容可包括:
(1) 每一階段的工程進展情況的照片與詳細說明;
(2) 反映工程進展情況的任何必要的圖表;
(3) 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的製造商名稱、製造地點、進度百分比、以及運達的實際日期或期望日期等;
(4) 承包人在現場的人員及施工機械的記錄;
(5) 必要的質量證明文件、材料的檢驗結果及證書;
(6) 安全統計,包括涉及環境和公共關系方面的任何事件或活動的詳情;
(7) 實際進度與計劃進度的對比,包括可能影響工程按照進度計劃進行的任何因素的詳情,以及為消除這些因素正在採取(或准備採取)的措施;
(8) 其他要求見「合同條款專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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