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與保險
1. 論侵權責任與兩種保險責任的關系
責任保險是一種以投保人將來會承擔的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所以實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投保人侵害了第三人的權利,此時投保人就是侵權人。在這一點上,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較為相似,即責任產生的原因都是侵權行為。所以有學者提出「責任保險為投保人所損害的人提供補償是以他能夠證明投保人的責任為條件的。
因此,這種保險在本質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得到證明之前,任何賠償均不得支付。」①可見,責任險是實現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的方式,其本身不能完全代替侵權責任。
你好,侵權糾紛和保險糾紛是屬於不同的案由,是不能並案審理的。一般來說,如果兩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完全相同,法院可以視情況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安排在同一時間段進行審理。但是像交通事故案件是屬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可以將侵權人與保險公司一並起訴。
3. 人身權、侵權和保險的關系。麻煩詳細敘述下,謝謝
你想問的是人身保險嗎?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這么解釋:
如果你投了份人身意外險
將來如果發生了保險承保的情形,當然侵權這個有點復雜,因為特殊侵權裡面的侵權責任分配形式太多了,保險公司說白了是代侵權人賠償,賠償完了以後他們可以向其他人追償,當然如果你在侵權人那裡得到了賠償,保險公司只負責賠付剩餘的部分
4. 責任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是什麼
相互影響,推動前進
5. 普通侵權與商業保險能否在同一案件中處理
普通侵權與商業保險是可以在同一案件中處理的,但商業保險承擔的責任僅限於保險責任范圍內。比如說交通事故,受害方可以將肇事方的商業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6. 第三人侵權與保險並存,被侵權人如何主張賠償
保險能賠讓保險賠方便一些。
7. 侵權人賠償後,權利人能否再向保險公司主張賠償
另外來張某在某人壽保險公司投保自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張某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時,保險公司認為,張某的損失已經由王某賠償了,保險公司可以不賠。
第一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可以不賠,因為張某的損失已經由王某賠償了,如果人壽保險公司還賠,張某就獲得了雙倍的利益,這是不公平的。
第二種觀點,人壽保險公司仍然要賠,因為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為賠償而喪失。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人身保險不同於財產保險,財產保險以補償為原則,目的在於填補損害,而人身保險則更多基於對人自身價值的考量,不適用補償原則。財產保險的賠償要符合等價交換的市場邏輯,不允許當事人獲得雙重利益。但本案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其價值不能用貨幣量化。張某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發生人身保險事故,其在向侵權人請求賠償後,還可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求償,保險人仍負理賠義務。也即,人身保險事故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雙重求償權,其可同時向侵權人和保險人主張,該權利不因一方已為賠償而喪失。作者:九江縣人民法院 吳雨洲
8. 侵權責任與財產保險區別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
4.訴訟時效的區別。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6.責任形式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范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 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可否兼得
可以的,法律並無禁止。 侵權行為人是本單位員工還是本單位以外的第三人,對工傷勞動者可否獲得工傷賠償之外的人身損害賠償有決定意義。最高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勞動者所受損害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除了可以享受工傷保險賠償外,還可以向侵權人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工傷和侵權兩種法律關系互相獨立,互不排斥,可以同時獲得工傷和侵權賠償。
10. 保險合同與侵權糾紛能一起處理嗎
如屬同一訴訟標的,可以一並審理,否則分案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