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協議
1. 土地互換協議書 怎麼寫
土地互換協議書寫法:首先題目為,土地調換協議書 。然後寫清交換土地的人員名稱。
範文如下如下: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乙方同意將(土地)調換給甲方作宅基地,訂立協議條款如下:
一、乙方同意將 (土地)該處 (多少)平方米的荒坡地調換給甲方作宅基地使用,四址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甲方將 該處 平方米的地方調換給乙方永久使用,四址為: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
二、雙方簽訂協議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如有違約,一切責任後果由違約方負責。
三、甲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土地糾紛,乙方應負責調處。
四、乙方在使用過程中,如有土地糾紛,甲方應負責調處。
五、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六、本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生效,雙方共同遵照執行。
甲方: 乙方: 在場人:
小組長意見: 村委會意見:(公章)
本協議於 訂立。
(1)用地協議擴展閱讀: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是為規范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行為,維護流轉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規定製定的一部規章制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中依法形成的流轉關系應當受到保護。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方式;
(五)流轉土地的用途;
(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七)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轉合同到期後地上附著物及相關設施的處理;
(九)違約責任。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2. 征地協議書怎麼寫
征地協議書
xx政府: (以下簡稱甲方)
xxx村民委員會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縣政府有關徵用土地政策的規定,因開化縣屠宰場項目建設的需要,經規劃選址定點,確定向乙方徵用下列土地,經雙方磋商,訂立如下協議:
一、土地座落:
該宗地座落於華民村高源地段,東至205國道;南至山林;西至華民村山林;北至山林。
二、面積和地類:
耕地18.5畝(公頃)[其中灌溉水田10.5畝(公頃),旱地8畝(公頃)];園地5.965畝(公頃)。
三、補償費用類別及計算標准
1、土地補償費: ①18.5×3=55.5萬元
②5.865×2.8=16.422萬元
計71.922萬元
2、青苗補償費:18.5×0.2=3.7萬元
計3.7萬元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①3.91115萬元(不含鄭洪貴青苗及村紅線內杉木的補償費)
②水利設施補助5.55萬元
計9.46115萬元
合計各項補償安置費用85.08315萬元
(大寫):捌拾伍萬零捌佰叄拾壹元伍角正
四、各項征地補償費自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由甲方督促建設用地單位在機械進場前十五天一次性付清,同時乙方負責清理好地上附著物、房地產E網www.fdcew.com青苗等,及時將土地交付甲方。
五、甲方確保乙方山林採伐及出入路,路由甲方負責供地單位修建。
六、甲方在供地之前督促建設與乙方就排污、排水溝、出入路問題簽好有關補充協議方可進場施工。
七、甲方督促建設單位在用工方面同等條件下優先。
八、本協議一式叄份,雙方、建設用地單位各執一份,同時可作報批徵用土地之用,自土地徵用批准之日起生效。
九、未盡事宜、另行協商。
甲方:xxx政府 代表:
乙方:xxxx村民委員會 代表:
年 月 日
3. 什麼情況下土地可以協議出讓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 第21號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已經2003年6月5日國土資源部第6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長田鳳山
2003年6月1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規范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三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採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採取協議方式。
第四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五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於出讓地塊所在級別基準地價的70%。
低於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准機關批准,並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應當包括年度土地供應總量、不同用途土地供應面積、地段以及供地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公布後,需要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根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在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時限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向用地申請。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計劃接受申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第九條 在公布的地段上,同一地塊只有一個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方可按照本規定採取協議方式出讓;但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除外。
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採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第十條 對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城市規劃和意向用地者申請的用地項目類型、規模等,制定協議出讓土地方案。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應當包括擬出讓地塊的具體位置、界址、用途、面積、年限、土地使用條件、規劃設計條件、供地時間等。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擬出讓地塊的情況,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的規定,對擬出讓地塊的土地價格進行評估,經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集體決策合理確定協議出讓底價。
協議出讓底價不得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
協議出讓底價確定後應當保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
第十二條 協議出讓土地方案和底價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後,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讓價格等進行充分協商,協商一致且議定的出讓價格不低於出讓底價的,方可達成協議。
第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協議結果,與意向用地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四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7日內,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協議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公布協議出讓結果的時間不得少於15日。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第十六條 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為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應當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按變更後的土地用途,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或者協議出讓結果的;
(二)確定出讓底價時未經集體決策的;
(三)泄露出讓底價的;
(四)低於協議出讓最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五)減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
違反前款有關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採用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6月28日發布的《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同時廢止。
4. 什麼是協議用地
協議用地就是雙方已簽署協議可以使用的建設用地
5. 佔地合同怎麼寫
土地佔地補償協議書:
甲方;-----(租用方)
乙方;-----(出租方)
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甲方佔用(租用)乙方土地約 平方,用於修砌祖墳,佔用期限為20年。
2,甲方一次性(或每年)補償乙方佔地使用費人民幣---元,雙方在協議上簽字後即時交付。(或每年元月一日交付)
3,在甲方佔用期間,乙方不得在此范圍內種植作物,並有義務阻止他人佔用此土地。
4,如有國家佔用或政策變化使乙方對此土地使用權發生變化,此協議即行終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5)用地協議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徵: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依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簽訂的,政府作為合同中的出讓人,與用地人即合同中的受讓人地位平等,只有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出讓合同才能成立。
政府雖在合同中表達國家意志,但國家意志在合同中僅僅是土地所有人的意志,對他方並不具有強制性。沒有受讓人的同意,國家的單方意志不能成立合同,也不能對他人產生約束力。出讓合同確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由出讓人和受讓人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共同簽訂的。
當事人任何一方違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義務,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一種民事合同。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目的在於設定不動產物權。
受讓人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在特定的土地上取得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政府簽訂出讓合同是為了使國家土地所有權的權能發生分離,由受讓人在支付出讓金的前提下,獲得部分土地所有權權能,實現用益目的。所以,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僅是民事合同,還是民事合同中的物權合同。
6. 請問用地協議與租地協議的附屬物有何區別,房產證有期限嗎
用地協議與租地協議的附屬物主要區別前者連附屬物都徵用了,後者則不包括。房產證沒有期限,而土地證則有期限。
7. 協議出讓和招拍掛有什麼區別
1、適用范圍不同(土地類別)。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明確了招標拍賣掛牌的范圍,即:商業、旅遊、娛樂和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除此之外的其他類型用地(主要有:工業、倉儲、或其他重點扶持的項目用地)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在政策執行概念上可以這樣理解:掛牌出讓為土地出讓的一般方式,協議出讓是土地出讓的特殊方式。
2、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定價方式不同。
協議出讓是政府與土地使用者協商定價的,而掛牌出讓則是社會公開競價。
3、土地出讓最低價的限定原則不同。
協議出讓土地的最低價不得低於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成本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費用之和,有基準地價的,不得低於基準地價的70%;掛牌出讓的土地其起拍價就是最低價,這個起拍價是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和政府產業政策等條件綜合評定的。
基於上述三個不同點,協議出讓的土地在修建與用途上有較為固定且嚴格的限制,若需轉讓協議出讓的用地或改變協議出讓用地的性質,都需要補齊相關費用。
補齊的額度往往以同區域內相應類型土地的掛牌成交均價或評估價作參考,扣除協議土地款部分。此外也有其他的一些變通處理辦法。
隨著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土地市場的逐步完善,從長遠來看掛牌出讓會進一步全面取代協議出讓,協議方式應當會逐漸消亡。因為,目前的掛牌出讓方式已經集成了協議出讓方式的所有優點,同時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協議方式供地在監管力度方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