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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

發布時間: 2020-11-21 08:18:19

㈠ 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由怎麼確定

一、離婚後財產糾紛案簡介: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系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2、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婚姻關系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三、對於一般離婚糾紛案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四、對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的理解:
1、對「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范圍不宜作狹義理解。雖然離婚協議已經生效,對雙方具有實體法意義上的拘束力,但其財產部分並不具有嚴格的法律效力,這也是法律未賦予其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事人不得憑此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原因。人民法院對此協議仍可以審查,不能將雙方在協議中的約定絕對化,如果發現協議中有違法之處(如雙方約定將他人財產或某淫穢物品為一方所有),法院仍可予以變更、撤銷甚至追繳。現乙之訴訟標的雖有兩項在協議中已作約定,但後來雙方在履行協議中又就此財產發生爭議的,此財產仍應視為離婚後的財產糾紛,人民法院應按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進行審理。
2、將「夫妻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中的「財產」定義為離婚協議中未作過處理的財產無法律依據。目相關的司法解釋只規定「因對財產、子女撫養引起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直接由有關法院依法受理」。除此,無其他更為具體的規定。實踐中雖有人主張此財產定義為協議之外的財產,這只是一種認識問題,其實並無明確的法理依據。也就是說,當事人對所有財產的爭議,仍然享有訴權。
以上就是關於離婚糾紛案認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離婚必須要經過合法的程序才能發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㈡ 離婚後財產糾紛管轄法院是哪個

因離婚後財產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雙方曾經的婚姻關系產生的離婚後財產分割事宜,有些人可能會困惑,特別是涉及到離婚後不動產的分割問題時。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在離婚時一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是離婚後單獨要求分割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其訴的本質仍是離婚糾紛的內容之一,不是獨立的對不動產權屬之爭;所以仍然要適用《婚姻法》等相關規定,即在適用管轄原則上當然要適用一般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

㈢ 離婚後一方是外地戶口離婚後財產糾紛中外地一方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您好,我國民事訴訟一般實行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對方是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的

㈣ 離婚協議中是否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約定管轄法

新民訴法對法院管轄做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對部分民事案件允許雙方可以約定,但對於部分專屬管轄,則不能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㈤ 離婚後財產糾紛涉及不動產的應由哪個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回管轄:答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㈥ 離婚協議中是否可以就財產分割問題約定管轄法院

財產分割問題可以約定管轄法院,但是離婚身份問題不可以。財產問題的約定管轄法院還回要在一定范圍內選擇,不答能隨意選擇,范圍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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