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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簽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8:14:58

⑴ 個人與公司怎麼簽合同

簽合同是大事,簽合同合同中標明的每一項都應該認真分析,個人在合同中應有的責任和義務,簽署後就應該認真履行.

目前我國法律體制不夠健全,國家對私營小企業的管理力度不夠,以及求職者往往法律意識淡薄所以很容易被企業利用這一漏洞與職工簽署不公正的合同,

雖然國家勞動機關近幾年加大對普通勞動者保護力度,但在實際中普通職工的合法權利往往還是會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好自己合法權利就需要學法懂法.

根據個人經驗,地方小企業很多都不跟勞動者簽署合法合理的勞動合同,

主要表現在過分限制職工權利,制定不合理的勞動紀律,

對違紀的處分力度過大,或者連職工到底應該享有哪些待遇都不與標明.工傷賠償等事項更是很少出現在合同中.合同中往往對企業自身違規的約束卻很少.

其實國家對企業用工合同有些條款是國家明文規定的,要學會保護自己的權利就要了解這些規定清楚自己必須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另外一份有效的企業用工合同必須是要經過國家有關部門公證的,而且企業要有用工資格.

(1)公司簽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

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

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

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⑵ 自己公司和自己公司簽的合同有效嗎

1、按現行法律規定,同一個自然人可以兼兩個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但限制性規定是不能內在同一個行業中有容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的違法行為;
2、你所說的兩個法人企業顯然是不同的行業,雖然是同一個自然人兼法定代表人,兩家法人企業簽訂的合同只要內容合法(沒有惡意串通或因關聯合同損害第三方利益),其合法性是成立的;
3、你所問這樣的合同怎樣簽,上面已經答復了,合同要規范,內容要合法,不損害第三方利益,法定代表人簽字是舍法的,所簽合同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⑶ 以個人的名義簽合同和公司簽合同有什麼不同

個人簽的合同,所有的債務關系由個人負責,公司簽訂合同,債權關系由公司負責

⑷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合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一規定明確了兩點,一是分公司可以領取營業執照,進行獨立營業,具有獨立締約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一切行為的後果及責任由隸屬公司承擔。

(4)公司簽合同擴展閱讀: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對外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的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⑸ 可以以個人的名義和其他公司簽定業務合同嗎

可以簽訂合同,不過某些合同是需要相關資質的主體才能簽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實施建築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許可權,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築施工企業。

第三十四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託,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第三十五條工程監理單位不按照委託監理合同的約定履行監理義務,對應當監督檢查的項目不檢查或者不按照規定檢查,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程監理單位與承包單位串通,為承包單位謀取非法利益,給建設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與承包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5)公司簽合同擴展閱讀:

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產物,是兩個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協議。

只有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國家法律約束力。

⑹ 公司應如何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應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內容是在雙方協商好的情況下自願簽署的,勞動合同內容不能有違法違規或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條款。

勞動合同內容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等,且在勞動合同簽訂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公司簽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⑺ 一般進公司多久簽定勞動合同

勞動者進廠後應當在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人單位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2、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所以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7)公司簽合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⑻ 和公司簽勞動合同有什麼作用為什麼公司不把簽了的合同給我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法律強制性規定必須簽的;雙方簽訂勞動回合同後,可以把約答定的待遇等寫入,避免以後發生爭議。並且勞動合同可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發生工傷等時,可以作為證據。

公司簽訂合同不給你,是防止以後產生勞動糾紛,你手裡有證據證明是勞動關系。其實,你有工資條也可以證明你們的勞動關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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