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侵權
㈠ 有關金庸告江南侵權的作文
不懂法律,拋磚引玉咯。
金老爺子的控訴,無疑合理合法。網上一些言論根本站不住腳。金老一來控訴的是侵權,而非抄襲,沒在江南創業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來也不差錢。單說這么多年,政治、文化、報社和經濟類影響,諸如馬雲爹等等效來的財富,你當都是假的么?
而最重要的一點,金老的人品怎樣不論,但無論如何,他都是個愛惜羽毛,想要流芳後世的人。
五百萬說少不少,金老為維權自己就花了二十萬,也能說明態度。對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殺一儆百,敲打後生的意思。
人背負了影響力,就該做出相應的事。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寫了很多別的,傳遞三觀,以求表率。無數同人文、游戲現在都支付著版權,《此間的少年》例外了,損害的不只是個人,也是規則。
ps1:
另說說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導作家的原創性。 @林二說《此間》不止借鑒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鑒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氣氛,這點倒還不完全對。
江南小說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龍三》,就有段以後世界很大,會遇見魔女、公主,但還是懷念最初的小紅馬,和武功平平的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鵰》、《笑傲》的影子。《龍四》里更徑直說,社會是這樣,小龍女黃蓉等女俠總會不再年輕,不再灑脫,灑脫的都是年輕的俠女。這些還有很多,都是江南作為金書的讀者,在情感上的闡發。
這些和江南愛寫的少年的孤獨和歲月一脈相承。因此說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氛圍,倒也有原創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創性還是不夠,除去金庸元素,《此間》實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長在婉轉細膩的描寫。寫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聽的話,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個靈動的小魔女(黃蓉),和犧牲奉獻的落寞(穆念慈)——此間開始,逐鹿、九州、龍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極愛寫的數睫毛(書里、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數師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導作家不重復自己,並徹徹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還差得遠啦。更別提商業化和文學追求的一統上,金老更是業內前輩。
看到有人說江南榜首,金庸藉此怎樣……也是懷疑自己老了。
㈡ 金庸訴作家江南侵權案有何進展
8月16日,作家江南在微博上發布聲明,稱金庸起訴其《此間的少年》著作權侵權內和不正當競爭案容一審宣判,作品不構成著作權侵犯。
據悉,《此間的少年》這本書創作於2000年,出版於2010年。書中,江南套用金庸筆下人物的名字,講了一群北大學生的校園故事。2016年10月,江南接到了金庸的起訴,案件公開後,有人將此案稱為「同人作品第一案」。
來源:新浪
㈢ 問題:開飯店取名江南獅子樓會侵權嗎
答:開飯店取名江南獅子樓事實應該會侵權。
㈣ 特好奇,去年金庸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法院判江南輸了,然後呢,江南後來上訴了嗎這事就這樣
可以去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查一下的,不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當事人隱私的裁判文書一般都在上面,不過也得看各個法院工作效率
㈤ 江南因為什麼侵權金庸
原告金庸認為,楊治未經其許可,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獨創性元素創作小說《此間的少年》並出版發行,嚴重侵害了他的著作權。嚴重妨礙了原告對原創作品的利用,構成不正當競爭。
㈥ 如何評價金庸先生起訴內地作家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事件
同人作品與抄襲有本質區別,金庸先生與江南的侵權之爭,也許雙方都沒有錯,但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解決問題,肯定會在一定程度上推動法治的進程。同人作品與抄襲有本質區別,如何保護二者的知識產權,法律如何適應時代變化,大家在討論和摸索中如何達成共識的行業標准和底線,這才是本案應當關注的重點。
一、同人作品與抄襲有本質區別
金庸先生的訴狀立論清晰,江南的回應也誠懇謙遜。此案情形與以往諸多抄襲事件的重要差異:《此間的少年》是一部金庸武俠小說的同人作品,只是對金庸小說中人物姓名的借鑒;而所謂抄襲,則是暗地裡的移花接木、李戴張冠。實際上,金庸也並未以「抄襲」為由起訴。
「同人」這個詞雖然是近代由日本進入中國的,但實際上這種創作方式古已有之,如清代小說《盪寇志》、《新石頭記》等即可看做《水滸傳》、《紅樓夢》的「同人」作品。
二、爭議案件反映社會文化變遷
《此間的少年》是江南15年前的作品,江南也提到,在第一次出版時曾經擔心過法律問題並咨詢過律師。但由於《此間的少年》多次再版,期間社會文化背景,包括媒介環境、文化生產機制等都已發生巨變。雖說成文法變化不大,但從此案所處的民法范疇的角度,對金庸訴江南一案是可以參考行業規矩、交易習慣的。這就變成了一個需要去考慮時間跨度和文化環境變遷的復雜問題,目前很難下定論。
對於文化產業而言,不斷調整生產模式去適應新媒體環境的沖擊,不僅僅會帶來內容上的變化,還附帶著法律上的模稜兩可。就本案件而言,隨著同人圈的日益成熟,同人作者向原作作者尋求授權的版權意識也日益明晰。法律如何適應時代變化,在討論和摸索中如何達成共識的行業標准和底線,這才是本案應當關注的重點。
㈦ 如何評價金庸狀告江南《此間的少年》侵權並索賠500萬
不懂法律,拋磚引玉咯。
金老爺子的控訴,無疑合理合法。網上一些言論根本站不住腳。金老一來控訴的是侵權,而非抄襲,沒在江南創業之初控告,已算是留情,二來也不差錢。單說這么多年,政治、文化、報社和經濟類影響,諸如馬雲爹等等效來的財富,你當都是假的么?
而最重要的一點,金老的人品怎樣不論,但無論如何,他都是個愛惜羽毛,想要流芳後世的人。
五百萬說少不少,金老為維權自己就花了二十萬,也能說明態度。對比江南的收益,也不算多。倒很有殺一儆百,敲打後生的意思。
人背負了影響力,就該做出相應的事。為此,金老不惜在新修版寫了很多別的,傳遞三觀,以求表率。無數同人文、游戲現在都支付著版權,《此間的少年》例外了,損害的不只是個人,也是規則。
ps1:
另說說江南和金老的文字。
金老倡導作家的原創性。 @林二說《此間》不止借鑒了人物,更重要的是,借鑒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氣氛,這點倒還不完全對。
江南小說不止一次有金庸的影子。在《龍三》,就有段以後世界很大,會遇見魔女、公主,但還是懷念最初的小紅馬,和武功平平的俠女的感慨,多半有《射鵰》、《笑傲》的影子。《龍四》里更徑直說,社會是這樣,小龍女黃蓉等女俠總會不再年輕,不再灑脫,灑脫的都是年輕的俠女。這些還有很多,都是江南作為金書的讀者,在情感上的闡發。
這些和江南愛寫的少年的孤獨和歲月一脈相承。因此說來,「故事已完,天涯猶在」的氛圍,倒也有原創的成分在。
但江南的原創性還是不夠,除去金庸元素,《此間》實在少了很多色彩。他長在婉轉細膩的描寫。寫的情感的面也太窄。
但不太好聽的話,江南的女主形象,多是一個靈動的小魔女(黃蓉),和犧牲奉獻的落寞(穆念慈)——此間開始,逐鹿、九州、龍族莫不如是。而江南極愛寫的數睫毛(書里、微博上),甚至是路明非數師兄的睫毛……怕也有些影子吧。
金老倡導作家不重復自己,並徹徹底底地做到了,而江南……
所以江南還差得遠啦。更別提商業化和文學追求的一統上,金老更是業內前輩。
看到有人說江南榜首,金庸藉此怎樣……也是懷疑自己老了。
ps2:
最後說說我對這次事件的後續發展的期待。控訴成功,樹立典範,以正視聽。金老估計會將五百萬中的很多捐獻出去。當年星爺主動給了金老錢,也被捐獻出去。江南代表了大眾的淺薄意識,得到教訓,而非私德。版權費照給,《此間》也未被封,畢竟寫得還好,從此名正言順。
從此兩人交好。文人嘛。總好留下一些雅事和雅名。江南現在再商業,也是不脫文人氣息的。
江南作為晚輩,很有天賦啦,以後就不要瞎寫一些《天之熾》之類的玩意兒了。回頭填填坑,慢慢寫,從金老的大ip中看到真正的好ip是什麼樣子,怎樣才能吃相好看地賺錢。郭霍比特的商業再成功,金庸的路也是條好路,說不定連賺錢的成效都能甩開一條街。
實在不行再來個三聯版新修版也是極好的。寧缺毋濫也好啊。
ps3:
《此間的少年》胡適也寫過。從此間二字的用法來看,或許也有從這里來的罷。
㈧ 江南掀起「同人作品」第一案,「傍名人」寫作侵權嗎
您好,如今,「同人作品」不僅數量非常大,還出現過一大批優秀作品,比如《西遊記》《三國演義》《水滸傳》等,已經沒有版權問題的原著的「同人作品」,因為時代的變化而添加進了新時代的內容,仍然在吸引不同讀者。
很多小說作者寫『同人作品』是因為可以用原著的人物與性格勾起讀者的興趣,聚攏粉絲;另一方面,對原作也有好處,能夠大大延長其生命力。
一些網路作家認為,「同人作品」是否盈利是關鍵問題。
江南的《此間的少年》經過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視的版權開發,「同人作品」最初的非盈利色彩不再了。尤其是版權的出售和擴大,甚至將作品授予影視公司影視化,進一步進入大眾傳播的范圍,對原著版權及作者缺乏尊重。
廣東省網路作家協會副主席認為,網路文學這些年的發展,可能很多從最初非盈利、純致敬的「同人作品」寫作,已經開始讓很多寫作者獲得很大的收益,所以在IP市場價值水漲船高的環境下,需要重新審視「同人作品」的寫作界限和版權問題。
現在的中國互聯網文化產業,尊重知識產權已經成為常態,這是所有正規市場參與者的立身之本。沒有版權,就沒有文化產業。金庸訴江南案對行業來說是一次提醒,對於高創作者的版權認識非常有價值。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㈨ 金庸告江南侵權案索賠多少 江南哪一部小說抄襲金庸
不是抄襲,是侵權。江南寫了個金庸小說的同人文,出版了。就是《此間的少年》。因為用了金庸小說的人物,被判定為侵權。
㈩ 金庸告江南侵權是怎麼回事 金庸告江南侵權結果如何
您好, 江南被告侵權的《此間的少年》,2001年在網上連載,2002年出版了第一個版本,已經過了15年了。這本書寫了「汴京大學」的校園生活,用了郭靖、黃蓉、令狐沖等金庸作品的人物形象。江南自己從未否認這是金庸作品的同人,還在幾次再版的序言里對金庸表示歉意,後來據稱金庸也口頭諒解了此事。
就我國目前的法院實踐而言,認定著作權侵權的標准基本上均採取了「作品+接觸+實質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釋」四個原則。具體而言:
(1)必須是具有獨創性、且能夠以有形形式復制的「作品」,才屬於著作權保護的對象
(2)侵權人是否曾接觸過被侵權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3)請求保護作品與被控侵權作品之間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即「實質性相似標准」),這也是本案中法院的重要關注點;
(4)排除合理解釋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