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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08:06:56

『壹』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有何法律依據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內權利和實體容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貳』 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專發生之日起規定的屬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

『叄』 怎樣協商處理醫療糾紛

1、和解所抄謂和解是沒有第三襲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可分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肆』 發生醫療糾紛患者該怎樣處理

仲裁可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當事人申請。提出仲裁要求的醫患一方應當在糾紛發生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即受理時效內)向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2)案件受理。醫療糾紛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規定的時間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對決定受理的應通知被訴方,並組成仲裁庭。(3)案件審理。仲裁庭處理醫療糾紛應當先行調解,在自願合法的原則下促使醫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若調解不成功則不應久調不決,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4)仲裁的執行。

『伍』 怎麼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案件一直是司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醫患雙方往往各持己見,矛盾難調。在醫患糾紛中,患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在這些尷尬的「悲劇」中,不少患者及其家屬在面對處於強勢地位的醫院時,要麼不知所措、茫然無奈,過於依賴院方,要麼採取一些不合時宜的極端措施,在激憤中焚燒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無法挽回的悲劇。這樣往往導致患者在維權時喪失有利條件,最終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維護。由於醫療糾紛具有極強的專業技術性,糾紛雙方地位失衡,以及基於醫療行業特性和習慣的信息封閉等,患者的維權之路往往坎坷曲折。那麼,患者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醫療糾紛的官司究竟應該怎麼打呢?131118

『陸』 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處理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及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規范、常規,過失造成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其精神,硯山縣衛生局和各醫療機構相應成立了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衛生局受理辦公室由主管醫療的副局長和醫政科成員組成,各醫療機構受理辦公室由業務副院長和醫務科或科主任2至3人組成,受理辦公室人員具體負責監督醫務人員的服務工作,檢查醫務人員執業情況,接受患者對醫療的投訴,向其提供咨詢服務。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一但發生醫療事故爭議或事故時,其處理程序如下:
1.當患方或其近親屬對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提出爭議時,首先向各醫療機構的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疑議,並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義務提供的《醫療資料封存申請書》,必須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封存醫療資料,封條上必須有患方當事人的簽字和醫療機構蓋章,封存的醫療資料由醫療機構保管。患方要求復印病歷的,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復印客觀病歷並蓋醫療機構證明與原件相符。

2.若患者死亡引起爭議的,死者親近親屬首先向醫療機構醫療事故爭議受理辦公室提出疑議,並出示身份證,填寫醫療機構義務提供的《屍檢建議書》,在48小時內由省級具有資質的屍檢機構進行屍解,屍解費由要求的一方支付給省級屍檢機構,最後責任是誰由誰支付。

3. 若醫療事故爭議需鑒定的,由要求鑒定方到衛生局醫療事故爭議辦公室(醫政科)填寫《醫療事故爭議行政處理申請書》,受理辦公室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患方和醫方。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患方沒有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州醫學會組織鑒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患者死亡的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移送文山州衛生局處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且說明理由。

4.醫療事故爭議解決途徑有醫患雙方協商解決,衛生行政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判決等三條途徑。

5.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或責令限期停業整頓或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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