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侵權
① 已構成專利侵權但停止侵權的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的情形有哪些
這個問題是這樣的,已構成專利侵權的行為也屬於一種犯罪。因為專利不管是個人與集體發明創造的,只要是國家認同的,它填補了國家的空白。這就是專利。有發明有創造就有獎勵。專利是與經濟之間有必要的聯系,有個別人拿別人的專利當做自己的專利去兜售。這就是侵權的行為。但現在的侵權已經停止了。你的請求可能不被法院支持。為什麼現在我來給你解答?有那麼兩點,第一點你的專利沒有受到太大的損失,所以你的請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與採納。第二點如果你的專利沒有上報的話,得不到國家的認可。所以你的請求更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除非你的專利得到國家的認可。你可以再次的申請或者咨詢一下有資質的律師。讓他們幫你解答你的疑難問題。
② 如果作品被侵權,起訴前可以請求法院停止侵權嗎
是可以的。復
起訴前請求法院停止其制繼續侵權的行為在法律程序上叫訴前禁令。
商標、專利侵權中也有類似程序。除此之外,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根據規定,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人有關的權利人如果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權行為,且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③ 要求停止商標侵權,對方不服怎麼辦
可以找工商管理局 工商管理局的職責: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首先,我們要明白,什麼才是商標侵權不是所有使用「同名同姓」或相貌相仿的商標的行為都是商標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其次,我們要知道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否屬於商標侵權行為?(一)是否客觀存在損害事實;(二)該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性;(三)存在的損害事實是否是由違法行為造成的;(四)該行為是否是故意的;最後,已經確定商標被侵權了,那麼,你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維權。第一,與侵權方自行協商解決;第二,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三,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來說,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都有協商不成、未達成協議的可能,這種情況下,就不得不選擇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途徑。
④ 停止侵權與賠償損失在構成要件上的不同
在我國以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為主體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針對侵權行為,主要規定了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司法界普遍認為,違法性是侵權行為的唯一構成要件,但不同的責任形式則在違法性的前提之下,還有各自不同的構成要件。
1.停止侵害。只要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即同時構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在這里,侵權行為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相同。此外,我國商標法、著作權法、專利法,都分別對即發侵權做出了類似的規定:當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即將實施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目前,只有著作權法規定了這兩種責任形式,而且對其構成要件沒有明確規定,似乎可以認為只要構成侵犯著作權就要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在筆者看來,該規定至少存在以下疏漏:
第一,關於消除影響。事實上,不僅在著作權法,而且在商標法、專利法領域,也存在因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不良影響的問題,如對商譽的破壞、對消費者的誤導等。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筆者認為,這里規定的由管理專利部門進行的「公告」,在性質上當然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但其目的卻是消除影響,毫無疑問是應該由侵權人來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關於消除影響這一責任形式的要件,筆者認為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在客觀上造成了不良影響,以及侵權行為與不良影響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二,關於賠禮道歉。毫無疑問,這一責任形式存在的根據是對人身權益保護的需要。我們知道,在知識產權中除商標權沒有人身性權利外,著作權、專利權都包括人身權。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專利人身權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在第三章「專利的申請」中規定專利申請應寫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事實上承認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署名權,這一權利毫無疑問也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因而存在適用賠禮道歉這種責任形式的空間。其構成要件中,除行為的違法性外,還應當包括行為人的主觀過錯。只有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法律使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才具有否定性評價的意義,才能達到預防損害而不僅僅是填補損害的目的。
3.賠償損失。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被侵權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可以看出,賠償損失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件是完整的「四要件」,即:損害事實、主觀過錯、行為的違法性以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但筆者以為,現有立法存在兩點不足:第一,著作權法中沒有類似規定,在賠償損失責任的認定上是否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無疑問。第二,關於賠償損失的計算方法,如上述專利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在著作權法、商標法中均有類似規定。其中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是否等於權利人的損失?筆者認為並不等同,權利人的損失與侵權人的獲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判令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歸於權利人,這完全是一種與賠償損失不同的責任形式。
4.返還不當得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十種責任形式,其中第四種為返還財產。而在整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的條文中並沒有出現這種責任形式,筆者剛才談到的被作為賠償損失計算方法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是完全不同於賠償損失的另一種責任形式——返還不當得利。《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司法部門應有權責令侵權者向權利所有者支付費用,其中可以包括適當的律師費。在適當的情況下,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締約方也可以授權司法部門,責令返還其所得利潤或支付預先確定的損害賠償費。這一款規定的責令返還的「所得利潤」,即類似我國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不同的是,TRIPS協議規定的「返還所得利潤」是一種責任形式,而我國則是作為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
問題的關鍵並不在於責任形式上的區別,而在於適用何種歸責原則之不同。TRIPS協議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返還所得利潤」,其適用的前提是「即使侵權者不知道或者沒有正當的理由應該知道他從事了侵權活動」,明明白白地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僅要求行為違法及行為人因侵權活動獲得了利潤。反觀我國,將其作為賠償損失的一種計算方法對待,而賠償損失適用的則是過錯責任原則,其構成要求具備完整的「四要件」,因此在沒有過錯、未給權利人造成事實損害的情況下,侵權人就沒有責任返還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這就在客觀上形成了侵權人只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權利人對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益不能主張任何權利的不合理狀態。
因此個人認為,在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中應確立返還不當得利的侵權責任,並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首先,在立法例上,各國民事立法中不當得利的成立均不考慮受益人的主觀因素,使其負有返還義務。其次,從法理上考查,第一,侵權人返還的利益系因侵權所得,如無侵權行為則不應獲此利益;第二,此既得利益是權利人知識信息價值的體現,本應由權利人通過行使其知識產權獲得;第三,使侵權人返還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並沒有對侵權人施以額外的懲罰。也就是說,返還不當得利並不是基於對侵權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也不具有懲罰性,僅僅是為了平衡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沖突,校正不具合法性的利益歸屬關系。(知識產權報 王富強 趙 磊)
⑤ 商標停止侵權通知書怎麼寫
XX律師事務所律師函
(XX)XX律函字第(XX)號 致:B先生
XX律師事務所接受A公司委託,指派本律師處理B先生與委託人商標侵權糾紛相關事宜,針對B先生未經委託人授權而擅自使用「***」品牌字型大小的行為,結合相關事實和法律規定,致函如下:
「***」品牌由委託人創辦,屬委託人所有並持續使用,並於X年X月依法申請商標專利,現已經批准並公告。X年X月,B先生曾表示有意向加盟委託人「***」品牌,並與委託人進行了初步溝通。後又與委託人再次洽談加盟事宜,詳細了解了委託人公司加盟條件及其他合作事宜。後因加盟合作方式,雙方未達成共識,加盟事宜未果。
X年X月,委託人與另外一意向客戶C先生就加盟事宜,達成合作意向,並簽訂了加盟協議,授權C先生在XX地區加盟經營「***」品牌。委託人於近日獲悉,B先生未經委託人授權,已經私自在XX市開辦了「***」店,並以「***」名義對外招聘,已嚴重影響了委託人聲譽和正常經營活動,將委託人置於違約的法律風險當中。
鑒於上述事實,B先生的行為已經嚴重侵犯委託人合法的商標權益,應按照民法及商標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請B先生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停止一切使用「***」品牌的行為,自接函之日起三日內與本律師或者委託人聯系,協商處理相關事宜。否則,委託人將有權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屆時,B先生不僅要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承擔所有侵權法律責任,對B先生聲譽和日後經營都會有很大影響。
特此函告,望B先生慎思,以免訴累!
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 X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