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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律師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39:45

① 勞動爭議,勞動糾紛,咨詢律師

律師費即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為委託人代理法律事物應當收取的報酬。律師應當以其所在律師事務所的名義統一收案收費,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律師費不同於辦案經費,律師為處理受託事務支出的必要費用仍須委託人承擔。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系產生的民事代理費用。 1、勞動仲裁費和訴訟費用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2、律師費,由您與您擬聘請的律師協商確定。

② 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1、單位不簽勞動抄合同、不交襲社會保險都是違法的; 2、你已在單位上班已十多年了,單位應當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不簽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辭職,單位也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不交社會保險的,可以要求補繳; 5、上述情況你到當地勞動部門反映或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6、律師收費要看你要求單位賠償的數額是多少來定。
補充: 1、找大的律師樓還是找普通的小律師樓,都沒大有關系,關鍵要看律師的能力,在找律師咨詢時你可以從律師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上,交談上、執業年限上等等來判斷。
2、你說你單位是事業單位,與政府部門關系很好,但「關系好」相關部門也要依法審理,在庭審中一要按法律審理,二要看案件事實,看雙方提交的相關證據。
3、自動辭職因單位違法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應當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4、有工資卡就能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能證明你的工資報酬等。
為充分證明你的主張,可以通過銀行把以前的記錄都列印出來。
若銀行不給列印,也可以申請仲裁委或法院調取證據。

③ 勞動爭議訴訟的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嗎

勞動爭議訴訟的律師費是不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的。

目前只有深圳,可以要求對方承擔律師費,最高5000元。勞動者提供了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代理合同以及由律師事務所開具的正規的國家稅務局的收費發票,仲裁委會根據勞動者勝訴的比例進行支持律師費。

《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

第五十八條 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案件,勞動者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代理費用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五千元;超過五千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3)勞動糾紛律師擴展閱讀:

收費方式:

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採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風險代理收費等方式。

常規收費:

1、常規收費是參照訴訟程序的級別進行,訴訟程序為「二審終審」制,即訴訟分一審階段、二審階段,首次提起訴訟即為一審,一審判決或裁定後,如一方當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審,二審判決為終審判決,一般情況不得再提起訴訟。

2、但是現實中,判決之後還有執行程序的提起,即判決後如果對方不履行判決確定的內容,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當事人的財產以使判決內容得以實現(即平時所說的查封、扣押財產)。相對應的,律師收費也就有一審收費、二審收費、執行程序收費三個階段。

3、需說明的是,《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並未提供執行階段的收費指導,所以現實中一般為協商收費,或者算入一審、二審收費中,相當於免收執行階段的費用。本站「訴訟費計算器 律師費計算器」正是採用常規收費模式進行計算的。

④ 申請勞動仲裁是不是就算打官司,一定要請律師嗎

申請勞動仲裁不算打官司,如果自己懂這方面的知識可以不用請律師。勞動仲裁是確認勞動關系等涉及勞動合同的行政前置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舉證責任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十五條 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二十八條 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三十條 仲裁申請送達與仲裁答辯書的提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組成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 書面通知仲裁庭組成情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的法律責任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 開庭通知與延期開庭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七條 鑒定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質證、辯論、陳述最後意見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第三十九條 證據及舉證責任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調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四十五條 作出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六條 裁決書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
第四十七條 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⑤ 關於勞動糾紛請律師要多少錢

勞動糾紛,你可以全權委託律師負責,自己也可以不出庭,至於律師費需要由你的勞動糾紛案件的標的、復雜程度、相關地區以及律師的資歷等;建議和當地律師協商確定。

⑥ 勞動仲裁需要請律師嗎

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勞動仲裁要請律師,可以委託律師代理,也可以自己申請法律援助。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了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一般由勞動者進行舉證。

舉證情況如下:

(1)舉證責任分配。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後果。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舉證期限。

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後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後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形式。

當事人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並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註明提交日期,並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後,當事人應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6)勞動糾紛律師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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