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服貿協議是什麼
1. 為什麼台灣人反對服貿協議
1、台灣兩個黨對立嚴重,將政黨利益凌駕於台灣利益之上,會為了反對而反對,回這事就是民進黨搞的,實際上答民進黨本身不見得反對服貿協議。
2、台灣的民主有點極端,偏向民粹化,其實那些鬧事的學生對服貿的了解都很有限,利用服貿協定里不利台灣的條款很容就能煽動,民眾永遠是單純的像白紙,一點就著。貿易協定肯定要從整體考量利弊,逐一審查明顯就是個坑。明明有自己民選的政府和立法院,還要靠普通民眾去決策這么復雜專業性強的貿易協定?很不現實。
3、台灣社會當下普遍擔心兩岸經濟的合作會成為大陸統戰的籌碼,所以台灣人對服貿的態度很復雜,一邊想在經濟上吃大陸豆腐,一邊怕政治上被大陸吃豆腐。 所以兩岸的服貿協定的爭議難免的。
2. 為什麼台灣對服貿協議如此反對
兩岸服貿這個議題事先沒有知會台灣民眾。
學生認為碰觸了民主游戲規則的底線,不符合"程序正義"。
3. 為什麼台灣對服貿協議如此的敏感如此的反對,為什麼,為什麼啊
因為怕影響台灣經濟,經濟變得跟香港一樣,你們來台工作,老闆當然會用薪資較低但相同能力甚至更高的你們啊,甚至房價會被炒高(目前台北已經很高了)。
還有不是每個人都反服貿,畢竟服貿帶來的又不是完全是壞處,有利就有弊。
更反的是黑箱作業,那草草過關又沒正當審查,一些細節權益也會引響很多人,權益還要跟大陸協調怎麼就直接過關呢?
更質疑如果沒什麼不好的內容,為何不能審查?
有些網友還覺得是綠營是故意搧動大學生來反,鬧大。或許他們是有故意鬧大。
但大學生真的那麼容易搧動?如果真的沒影響到他們的權益,他們會反應那麼大嗎?
他們的行動並沒有染上政治色彩,自己的權益當然要自己知道、保護。
P.S 我是台灣人,這是目前我在台灣所知的。
4. 台灣服貿協議什麼時候通過
只能拖著。職業學生一鬧,民眾覺得服貿好可怕,要求退回重談。原來投贊成票的立委現在也見風使舵。馬上就要縣市選舉,國民黨不敢再強推。要是選舉輸了就更不敢了
5. 台灣大學生為什麼反對服貿協議
台灣兩個黨對立嚴重,將政黨利益凌駕於台灣利益之上,會為了反對而反對,這專事就是民進黨搞的,屬實際上民進黨本身不見得反對服貿協議。
台灣的民主有點極端,偏向民粹化,其實那些鬧事的學生對服貿的了解都很有限,利用服貿協定里不利台灣的條款很容就能煽動,民眾永遠是單純的像白紙,一點就著。貿易協定肯定要從整體考量利弊,逐一審查明顯就是個坑。明明有自己民選的政府和立法院,還要靠普通民眾去決策這么復雜專業性強的貿易協定?很不現實。
台灣社會當下普遍擔心兩岸經濟的合作會成為大陸統戰的籌碼,所以台灣人對服貿的態度很復雜,一邊想在經濟上吃大陸豆腐,一邊怕政治上被大陸吃豆腐。 所以兩岸的服貿協定的爭議難免的。
6. 兩岸服貿協議對台灣有什麼影響
以下理由每一條要分開看!!
還有這是個人所知!歡迎補充!
悲觀:
1.認為會對台灣產業造成負面影響(原因很多例如:傾銷等等......)
2.認為會造成人口湧入,造成失業率上升
3.單純為反對而反對
樂觀:
1.認為會廣大市場將對台灣產業造成正面影響
2.認為勞工增加滿足需求
7. 簽訂服貿協議到底是有利於台灣還是大陸
宏觀經濟來講,對大陸沒啥厲害關系,畢竟一個是進十年持續增長的經濟體,雖然現在漲幅沒有前幾年大,一個是經濟衰退幾十年,失業率,畢業生就業率急速下降,社保崩潰,產業結構嚴重惡化的經濟體。。。。利害關系不言而喻,可以說台灣經濟是否可以翻身,就看這一把了,這也是我估計近幾年台灣唯一的機會,台灣認美國人當爹,美國經濟上也沒支持過台灣,通用這些都是在大陸開廠,吃玉米長大的牛(細菌率是吃草長大的牛的5000多倍)、脫銷的玉米製品賣給台灣,經常將退役的軍備高價賣給台灣(收取保護費),也沒見有啥實際性的政策和真正互利的貿易。日本就不說了,台灣人可能是全球最崇拜日本的,除了漁業合作,也基本看不到日本的投資,我覺得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能投資台灣,甚至可以這么說,投資任何一個地方,都是該地求之不得的。當然這個世界很復雜,不是什麼事情都是1+1=2,這個事情不只是這么簡單,還必須用政治的眼光、歷史的眼光、社會的眼光來看待,很多人能靠這個事情一步登天,雖然不見得對這個事情本身有什麼改變,這個可以參考阿扁的發展史。。。但是讓我再說我就不是很專業了,我只是個學經濟的,我家人送我出國是學的金融,不是政治。所以一句話回答你,對台灣有利
8. 什麼是台灣的服貿協定
-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
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
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
、
和
(以下簡稱
)。
第三條從事
,應當遵守法律、
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
和
。
第四條
是
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
人民政府
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
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
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
,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與台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台貿易。
第六條對台
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
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
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
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
。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台貿易的,應當通過在
或者澳門
登記注冊的
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
或者澳門
、轉運至台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
、澳門
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
或者
的商品,以及許可證、
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
的規定,按照
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台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
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
,提交中國的
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
,事後又未達成書面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
部、
發《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台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
的規定執行。
9. 台灣服貿協議大致什麼內容
第一條為了發展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貿易,維護海峽兩岸正常的貿易秩序,促進海峽兩岸經濟的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以下簡稱對台貿易)。
第三條從事對台貿易,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是對台貿易的主管機關。有關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對台貿易工作。
第五條依法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包括依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其經營范圍內與台灣地區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對台貿易。
第六條對台貿易合同以及貨物上不得出現違反一個中國原則的字樣和標記,不得出現有礙祖國統一的內容。
第七條對台貿易的貨物及其包裝上需要標明原產地的,台灣貨物及其包裝上應當標明原產地為台灣,大陸貨物及其包裝上根據實際情況可以採用中性包裝。
第八條間接進行對台貿易的,應當通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登記注冊的工商企業進行。
第九條大陸貨物經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轉口、轉運至台灣地區的,應當遵守國家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貿易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對台貿易中涉及國家統一、聯合經營或者總量控制的商品,以及許可證、配額管理的商品,按照國家有關進出口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對台貿易的貨物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優惠稅率徵收關稅,並依法徵收進口環節的稅收。
第十二條對台貿易中發生糾紛時,由當事人通過協議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國的仲裁機構仲裁。當事人未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大陸與台灣地區間的小額貿易,適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海關總署發《對台灣地區小額貿易的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對台貿易中的有關事項,本辦法未作規定的,參照國家有關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