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協議
1. 關於就業競爭協議的問題
關於競業限制《勞動合同法》有以下規定:
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從以上可以看出,有競業限制的,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企業應該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如果沒有給你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你不受此限制!
2. 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競爭協議
目前,關於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是以美國芝加哥學派為代表。他們認為,縱向限制競爭協議因為不是競爭者之間的協議,其目的不是為了共同限制生產數量或者抬高產品價格,相反,協議當事人的共同利益在於提高產出,這種協議普遍能夠起到增大社會財富的作用。
另一種是以微觀經濟分析學派為代表。他們認為,對縱向限制競爭應當謹慎評價,即既不能說它們一概具有推動競爭的作用,也不能說它們一概是反競爭的,重要的問題是評價縱向限制對市場結構的影響。如果一個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均處於有效競爭的市場上,這個限制一般不會嚴重影響市場競爭;一個縱向限制如果發生在幾乎沒有競爭的市場上,這個縱向限制非常可能起到嚴重損害競爭的後果。
從整體上,微觀經濟分析學派的觀點在各國反壟斷法中佔主導地位。即便是美國司法部以及美國法院,也不是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一概持肯定的態度。德國反對限制競爭法和歐共體競爭法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也是採取微觀經濟分析的方法。歐共體委員會的看法是,對縱向限制競爭協議應進行謹慎的評價,如果一個縱向限制競爭協議的當事人都處於有效競爭的市場上,而且這個限制不會嚴重影響市場競爭,這個縱向限制對市場競爭就可以起到積極的影響。相反,如果一個市場本來就幾乎沒有競爭,縱向限制就會起到嚴重阻礙進入市場的後果。
3. 什麼叫「非競爭協議」
雙方合作的出發點最主要為:本著「維持現狀、面對現實、規范將來」的精神;公平公正對等,互惠互利,協調協商,誠實守信;合理利用資源,避免重復建設,促進共同發展;規范市場行為,開展理性競爭,避免惡性價格戰。
4. 限制競爭協議和合同法上的協議的聯系與區別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內格;容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
5. 關於競爭限制協議的合法性
這個約定是無效的,限制員工離職後從業,必須在離職後給員工相應的補償,沒有補償約定,無效。
6. 關於保密與不競爭協議
如果公司不給你競業限制書面通知也就是公司放棄要求你競業限制的權利,同時不需要付給你競業限制補償金,也就是說你可以選擇去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去任職。
一般的競業限制協議,公司都會保留這樣的選擇權
7. 限制競爭協議的分類有哪些
個人承擔責任,按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協議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8. 有關合同和同業競爭協議
合同終止是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的發生,使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已不內再存容在。也就是,合同權利和義務的終止,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保密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終止後,對於了解到的對方當事人的秘密,不準向外泄露。比如僱傭合同終止後,受僱人應當對僱主的商業秘密等情況負保密義務;技術許可合同終止後,被許可方不得泄露技術秘密;保密義務還包括當事人自己在合同終止後不得使用該技術秘密。
9. 請問此同業競爭協議條款是否有效急!!!!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條款的約定是有條件的,一個就是只針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兩外一個就是必須約定按月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那麼從你提供的信息看,你並不屬於以上人員,公司也沒有按照規定另外給你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公司約定的競業禁止條款就為無效條款,你不須受此約束。這里需要指出的是,你的業務提成屬於你的工資部分,公司應當在與你辦理離職手續時一次性給你支付,而不是在以後支付,更不能作為競業禁止的條款來限制。建議與公司據理力爭,不行就先向當地的勞動局投訴先。以上意見僅供參考,有需要可以再網路知道再留言。
10. 限制競爭協議的特徵有哪些
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妨礙甚至完全阻止、排除市場主體進行競爭的協議和行為。本文主要介紹限制競爭協議的三大特點。下面請看下文。
一般說來,限制競爭協議具有以下特點:
1、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
達成限制競爭協議的行為人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且各個行為人都是獨立的主體。在反壟斷法上,限制競爭協議的主體與法律意義上的主體不盡相同,更傾向於經濟意義上具有獨立決策能力的主體。例如,母公司和受其控制的子公司雖然在法律上各自都為獨立的法律主體,但子公司沒有獨立的決策權,因此兩者在反壟斷法上通常被認為是一個主體,兩者之間的限制競爭協議也一般不屬於反壟斷法禁止之列。
2、具有限制競爭目的或產生限制競爭效果。
限制競爭協議是具有限制競爭目的的共謀。水平限制競爭協議是具有競爭關系的行為人之間的聯合,其聯合都指向共同的派出或限制競爭目的,如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分割市場等。垂直限制競爭協議的行為人不存在競爭關系,其直接目的往往各不相同,如維持轉售價格的供應商是為了進行更好的市場營銷,保持其品牌產品的競爭力,銷售商則是為了買到供應商的優勢產品,獲取更高的利潤等,但垂直協議本身具有削弱或排除市場競爭的效果,如阻礙其他企業進入本地市場等。
3、限制競爭的方式是合同、協議、決議或者其他方式。限制競爭行為具有多元化的方式,包括合同、協議和其他方式。
(1)企業之間的合同、協議。
一般而言,「合同」和「協議」在法律和日常用語中是同義語,但「協議」有時要比「合同」的含義寬泛。反壟斷法上「合同」一般是指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而協議則是指合同以外的協議、約定,這種協議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如「君子協定」。反壟斷法同時使用「合同」和「協議」的意圖是完全涵蓋應當禁止的限制競爭的約定形式。而且,不管協議或約定的條款是否達到了構成合同的程度,只要採取了約定的方式並具有限制競爭的目的或效果就屬於反壟斷法的管制之列。這是反壟斷法管制限制競爭約定的特殊性。
(2)企業團體的決議。
除合同和協議之外,限制競爭協議還可以採取其他形式,如行業協會或者企業協會的決議。決議本身是行為人通過團體的形式形成的集體意思,並在團體的成員中間執行。因此行業協會的決議雖然是以一個法律主體的名義作出的,但集中的是團體成員的意思,在性質和後果上相當於其成員之間的協議。因此,這類決議一旦具有限制競爭的目的或效果,也將被納入反壟斷法禁止的行為之列。
(3)企業之間的協同行為。
此外,行為人之間協調一致的共同行為也在反壟斷法的規制范圍內。限制競爭協議的核心是共謀,不論其有無書面形式。因此,除書面和口頭形式之外,限制競爭協議還包括限制競爭的協調性行為,即當事人雖然沒有明確地訂立限制競爭的協議,但是出於限制競爭的目的,彼此心照不宣地協調其市場行為。各國反壟斷法將企業之間的協同行為視為與協議等具有同樣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