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合同法解讀
⑴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解讀
這樣的仲裁結論還是比較片面的。你們應該查一下你們當地在2008年1月1日前關於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如果有相關規定,那麼,從1996年至2008年1月1日這個時間段也是要有相關的補償的。你可以參考以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最後一句。 第九十七條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⑵ 《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的詳細解釋.
本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屆滿後,是否續訂由當事人雙方自己決定,不續訂就終止,二者必居其一。
在08年1月份之前,合同到期不再續簽,無論何種情況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但新法實施後,在合同待遇維持或提高福利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不簽訂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適用本條規定應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工資標準保持不變、加薪或者升職,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比如降薪,如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則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則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都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最新勞動合同法解讀擴展閱讀: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
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著經濟補償各種觀點激烈交鋒。
最後勞動合同法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對經濟補償作了明確規定。
⑶ 關於《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解讀
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可以按有勞動合同處理。
⑷ 中國勞動合同法
有些情況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具體包括:(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其他很多情況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不知道你屬於那種情況的解除?
支付雙倍工資只是正對公司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樣的情況,其他的情況不存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問題。
公司要求你們繳納押金本來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你可以要求公司退回押金。
⑸ 請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解讀】
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履行中客觀情況的變化而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客觀情況既包括用人單位的,也有勞動者自身的原因。前者可能是由於經營上的原因發生困難,虧損或業務緊縮;也可能因為市場條件、國際競爭、技術革新等造成工作條件的改變而導致使用勞動者數量下降。
後者則是由於原本勝任的工作在用人單位採取自動化或新生產技術後不能勝任,或者是因為身體原因不能勝任。本條對因客觀情況變化導致勞動合同解除規定了「提前通知」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目的在於對勞動者的保護,為勞動者尋找新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
⑹ 請問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怎麼解讀
公司搬遷這種情況各地的規定不同,不一定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條第三款,看所處地方規定,如果當地規定中公司搬遷不屬於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的話就得不到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解讀如下:
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由於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或企業廠地遷移等。
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可能會經常調整自己的經營策略和產品結構,這就不可避免地發生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情況。
在這種情況下,有些工種、產品生產崗位就可能因此而撤銷,或者為其他新的工種、崗位所替代,原勞動合同就可能因簽訂條件的改變而發生變更。
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客觀方面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由於上述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最新勞動合同法解讀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⑺ 如何理解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中版華人民共和國勞權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⑻ 關於勞動合同法,這是什麼意思
1、自用工之日起,從滿一個月的次日起到簽訂勞動合同之日的前一日止,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最多就是11個月。結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看一下,你就明白了。
2、如果用人單位應該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之日起至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前日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結合《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看一下,你就明白了。
你還可以在網上搜索「解讀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來加深對該條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