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合同
1. 固定價格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的區別
固定價格合同是指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的合同。雙方需在專用條款內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以及承包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固定價合同包括固定單價合同和固定總價合同
固定單價合同
定義:固定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單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承包合同在國際貿易當中的工程承包里固定單價合同是指根據單位工程量的固定價格與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合同的實際總價的工程承包合同。
組成:合同所確定的固定單價為完成合同清單項目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腳手架搭拆費、工資性津貼、其他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利潤、稅金、材料代用、人工調差、材料價差、機械價差、政策性調整、施工措施費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風險責任等。清單綜合單價在合同有效期內固定不變。
固定總價合同
定義: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工程任務和內容明確,業主的要求和條件清楚,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在這類合同中,承包商承擔了全部的工作量和價格的風險。
組成: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築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採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適用范圍: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計在施工過程中環境因素變化小,工程條件穩定並合理;
(2)工程設計詳細,圖紙完整、清楚,工程任務和范圍明確;
(3)工程結構和技術簡單,風險小;
(4)投標期相對寬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時間詳細考察現場、復核工程量,分析招標文件,擬訂施工計
劃。
(5)合同條件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十分清楚,合同條件完備,期限短(一般指1年以內)。
2. 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的合同有什麼區別
兩者比較大的一個區別就是:
在固定期限合同下,當用人單位不再想留用某個員工時,可以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只是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但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下,要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必須要有法定理由,如果有法定理由就只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以了,如果沒有法定理由那就要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金。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和終止條件有具體明確的規定。期限屆滿,雙方的勞動關系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協商同意,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律對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沒有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選擇任意期限。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約定具體明確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約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只要不出現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解除的情形,這種勞動合同一般不能終止。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終身合同,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很多方面規定相同:
①解除和終止的條件相同,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都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和終止。
②經濟補償和賠償的標准相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按照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支付或不支付經濟補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都是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准進行賠償。也就是說無固定期限合同在解除和終止條件、經濟補償方面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企業沒必要想方設法規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不論勞動者還是公司來說,都是無固定合同更好些。
企業方面:
1、省去不斷辦理招工、培訓、離職、退工、補償等等手續。可以節約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
2、人力資源工作的重心可以轉移到如何完善企業激勵機制、加強培訓、增加員工歸屬感等實質工作。
員工方面:
1、勞動合同法對於無固定期限員工的保護,省去合同到期單位可能不簽的顧慮,安心工作。
2、該份工作可能是一輩子的工作,從而可以長期規劃,不斷學習增強個人能力學識及競爭力。
3. 固定合同與無固定的區別,
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好處主要在於勞動關系的相對穩定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和固定期限在合同訂立主體、訂立程序和訂立形式上均無差別,其最主要的區別即在合同期限上,固定期限合同有確定的終止期限,無固定期限合同沒有確定的終止期限。沒有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和終止。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有利於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於勞動者來說,也有利於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鑽研業務技術。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難度大於固定期限合同。即使在企業發生破產重整、嚴重經濟困難、搬遷等情況下需要集體裁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優先留用簽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兩重性,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用人單位而言,經營狀況不大好而又達不到嚴重困難程度的時候,不利於精簡人員;由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人員工作年限較長,人力資源成本也就相對較高;對於勞動者而言,也失去了不斷跳槽增加工資的機會。《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 什麼是固定合同
所謂的固定合同是指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就是說,公司跟你簽3年或者5年等等。
還有一種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連續簽固定期向合同三次以後就要簽無固定期限合同了也就是長期合同,無正當理由,企業不得解除合同!
5. 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
固定期限合同與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區別主要如下:
1、合同期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明確的約定期限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沒有約定期限的。
2、解除條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是需要在合同約定期限到期時解除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隨時約定解除的。
3、訂立條件: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達到一定條件自動訂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6. 勞動合同中的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是什麼意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比如一年、兩年、三年,期限是明確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般來講,第一次簽合同基於安全往往是固定期限合同,也有可能出現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具體要看用人單位和你的協商。辭職的情況跟是否是固定期限沒關系,一般勞動者提出辭職就沒補償,單位提出就有補償。
(6)固定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 固定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