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合同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1)出讓合同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② 土地出讓合同與招拍掛有什麼關系是不是招拍掛之後才能開始辦建設規劃許可證
招拍掛都是土地出讓的方式,招拍掛確定受出讓人後,出讓人(一般是由專政府授權國土部屬門簽訂)與其簽訂土地出讓合同,這個合同是土地出讓的憑證,然後憑出讓合同辦理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必須是招拍掛後,確定了受出讓人,再由其辦理有關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等,至少是辦理變更
③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否屬於行政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屬於典型的行政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一樣,是法律關系的一種具體形式,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的區別在於,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法律規范調控的因行使行政權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來看,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過程中,行使的都是行政權力。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⑦。由此可見,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就是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這是行政職責,不是民事權利。進行土地出讓,是行使土地管理權的一種具體形式,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也是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行政職責。從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相對人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中,都是行政相對人。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他是行政許可的申請人;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他是國家土地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通過合同形成的是行政法律關系。
④ 土地出讓合同模板
你好,上網可以搜索到很多版本的土地轉讓合同,謝謝!
⑤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種類
我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主要有三類: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一)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此類合同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及《外商投資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暫行管理辦法》,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商簽訂的投資從事經營成片土地(即成片土地的開發),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外商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為了經營,即按規劃要求對土地進行綜合性的開發建設,平整場地,建設供排水、供電、供熱、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設施,形成工業用地和其他建設用地條件,然後進行轉讓土地使用權,經營公用事業,或者進而建設通用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生產和生活服務設施等地面建築物,並從事轉讓或出租這些地面建築物的經營活動。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特徵是:
(1)合同的受讓方一般是專門從事房地產經營活動的,並依中國法律、法規成立,從事土地開發經營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外商開發企業。
(2)出讓地塊的用途主要是建設生產型項目。例如,建設以開辦和經營工業項目為主的工業區。
(3)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開發的目的主要不是為了自用,而是為了經營,通過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或建成工業廠房以及相配套的地面建築物去吸引別的投資者。因此,成片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對開發企業轉讓、出租等經營行為的條件和內容等規定得特別詳細。
(二)宗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此類合同亦稱項目用地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它是指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有關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合同。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以自用為主,而不主要用於轉讓、出租等經營活動。這類合同與成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主要區別在於:
(1)合同的受讓方可以是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其他組織必須具有法人資格。
(2)出讓地塊的用途一般有具體明確的項目,如高爾夫球場項目、體育館等,項目的建設者即為出讓合同的受讓方。因此,合同在具體項目用地要求上更為詳盡具體。
(3)受讓方取得土地使用權雖以自用為主,但仍享有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及經營公用事業的權利。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合同
此類合同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因轉讓、出租、抵押而需要依《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七章以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章第二節的規定,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合同。這類合同實質上是將劃撥土地依法納入有償出讓的軌道,使土地使用權的隱形交易顯現化。該類合同對土地使用權及建築物的轉讓、出租、抵押作了較為詳細的規定。
⑥ 通過司法拍賣拿到的土地,規劃設計條件以及出讓合同的手續,懂的來……
您好,土地規劃還是沿用之前的,不需要簽署出讓合同,法院給您您出具材料,辦理變更。希望對您有幫助,一次委託終身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