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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繼承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54:05

⑴ 拆遷的遺產如何繼承,房屋繼承糾紛應該怎麼辦

  1. 拆遷中原主人去世,拆遷安置房和補償款算遺產,如果被拆遷人有遺囑或遺贈協議確定怎麼分,應當按遺囑或遺贈協議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協議,走法定繼承,應當由被拆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繼承;如果沒有以上人員,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 房屋繼承,一般是協商分割,如果繼承人之間有糾紛,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起訴到法院,拿到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後再分割。

⑵ 拆遷拆出的這起繼承糾紛該如何處理

對於權屬所有權正發生爭議的房屋進行拆遷,首先應當將權屬問題解決,但是如果因此影響到拆遷工作的,發生爭議的繼承人應當首先達成合意,確定補償款的總價將補償款提存到銀行或者其他方式予以確定,然後繼續解決關於權屬爭議問題。
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尋求律師的幫助,一般律師能夠幫你盡快較好的解決你的問題。

⑶ 房屋拆遷補償繼承糾紛案例

第一,根據《繼承法》第八條規定,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根據《繼承法》第十五條規定,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⑷ 拆遷糾紛及遺產繼承問題

太亂

⑸ 拆遷繼承糾紛怎麼解決

協議不成,只有訴訟解決。

⑹ 房屋拆遷補償款繼承分割產生糾紛時應該如何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就提起訴訟吧

⑺ 房屋拆遷繼承糾紛

那當時繼承時,三姐妹什麼態度啊,還有盡沒盡贍養義務啊,要是沒有明確放棄繼承,是可以繼承的,還有就是要是沒有盡贍養義務,按繼承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還有就是無房屋已經滅失,如果必須分配的話,那就按當時房價支付,而且絕對小於50%。比如說原來的房子值10000,現在值10萬,按一萬分,且最多分不到5000.。

⑻ 房屋遇到拆遷,房產繼承有糾紛,應如何處理

如果房屋的繼承方面有糾紛的話,應當及時訴至法院進行解決,同時徵收房方以依法進行徵收拆遷。對於補償的問題如果在補償款下發後仍未解決房產的爭議那麼徵收方可以到銀行辦理提存,將該筆補償款放到特定的賬戶當中,直至法院的生效判決以後在處置該筆補償款。

⑼ 拆遷房屋獲得的經濟補償的遺產繼承糾紛案例有哪些

案件介紹:
黃萱與王源為夫妻關系,王源於1989年6月11日死亡,黃萱便由兒子王志照顧。王志與張建敏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女王穎。2005年8月5日,北京市順義區市政管理委員會作為拆遷人(甲方),與王志作為被拆遷人(乙方),簽訂了一份《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該協議約定:(1)拆遷乙方的120號房屋;(2)乙方現有在冊人口4人,實際居住人口4人,分別是:黃萱(戶主)、王志、張建敏、王穎。其中房屋的拆遷補償款共22萬元,拆遷補助費共27.2萬元,共計50萬元。
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訴爭房屋,直至2011年12月12日,因病去世,未及留下任何遺囑。其後,黃萱和張建敏、王穎因遺產和拆遷款分配問題發生爭執,遂將張建敏、王英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1)豐台區的訴爭房屋歸黃萱所有,其給付張建敏、王英折價款;(2)依法分割北京市120號房屋剩餘的拆遷款8萬元。

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均認可張建敏領取了全部拆遷款。王志用拆遷款購買了101房屋,2006年8月12日,將該房屋登記在王志名下。
原告黃萱稱,買房花費42萬元,剩餘8萬元拆遷款未分割。
被告張建敏稱,買房花費25萬元,另有11萬元用於支付房屋的裝修和傢具家電費用,剩餘拆遷款全部交給了黃萱。被告黃萱對此則表示否認。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1、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張建敏、王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萱49萬元;黃萱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協助張建敏、王穎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2、張建敏、王穎於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黃璇人民幣2.9萬元;
3、駁回黃萱其他訴訟請求。

房產繼承專家律師靳雙權點評案件:
房產繼承糾紛的專家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於黃萱就房屋拆遷應獲得的財產權益問題。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訴爭標的物系以被拆遷的120號房屋的拆遷款購買的訴爭房屋。現張建敏、王穎上訴認為,該房屋是王志生前承租的公房120號房屋所得的拆遷款購置,黃萱並不享有財產份額。對此,靳雙權律師的解讀是:
首先,本案中的《拆遷安置與補償相關協議》是對上述所涉拆遷利益進行分割時的直接依據。根據該協議中載明的內容,120號房屋實際居住的戶主系黃萱。在該協議中除拆遷補償款外,還有拆遷補助費。而雙方均認可全部拆遷款均由張建敏領取。在張建敏、王穎不能舉證證明上述款項並無黃璇之份額的情況下,不能就此排除黃萱對該拆遷款享有的相應權利。
其次,用上述款項購買了訴爭房屋之後,房屋一直登記在王志名下。而張建敏所稱在支付相關費用後將餘款交給黃萱缺乏證據。即購房後剩餘的款項未實際分割。
關於該部分數額,根據庭審中的陳述,黃萱主張其買房後剩餘款項為8萬元,張建敏則稱購房及裝修等花費36萬元。因此,雙方所述相互對應,未曾使用金額至少8萬元。
在考慮上述共有財產份額和其在被分割財產中所佔比例,以及各繼承人繼承份額的情況下,依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原則,法院判決訴爭房屋歸張建敏、王穎共有並給付黃萱相應遺產分割折價款的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且於法有據,其所認定的金額亦合理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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