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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45:54

㈠ 未成年人侵權,應如何列明被告

刑事列本人,民事本人和其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㈡ 未成年人侵權的被告如何確定

有三種:

1、以未年人為被告人

2、以監護人為被告

3、以未年人與監護人為共同被告

㈢ 未成年人侵權後監護人的責任承擔

按相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侵權後,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㈣ 未成年人侵權的賠償問題

1、一般按照當地年平均工資的20倍作為死亡賠償金,還有醫葯費、喪葬版費等費用。一次不能付清的,可權以分期支付。
2、事故責任人一般是賠償義務人,如果該人未滿18周歲,且無生活來源的,由其父母代為賠償。
3、按照目前的情況來看,會執行男孩父母的財產。
4、如果男孩18歲後有自己的經濟收入,可以執行他的財產,如果沒有則由其父母代交。
5、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無約定的按4的方式來支付。

㈤ 如果一個未成年人在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侵權責任法還要侵權會怎麼樣呢

一般情況下,那就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了,不過,一般由其家長即監護人承擔具體賠償責任。

㈥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可以公開審理嗎

您好,一般侵權案件屬於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可以公開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㈦ 侵權時未成年,訴訟時已成年,侵權責任怎樣承擔

未成年人在實施損壞他人財產或傷害他人人身的行為時還不到十八周歲,但在受害人到法院告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要求他們進行賠償的時候,未成年人已經滿十八周歲。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成年人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就由未成年人來賠償;如果未成年人沒有經濟能力進行賠償,則仍然由其原來的監護人來賠償。監護人不可以以未成年人已滿十八周歲、應當自己承擔責任而拒絕賠償

㈧ 侵權時未成年,起訴時成年,如何確定侵權人如何確定賠償人

1、侵權來人當然還是加自害人,賠償人根據情況而定。
2、《民通意見》第161條
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十八周歲,在訴訟時已滿十八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但民事責任。
行為人致人損害時年滿十八周歲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經濟收入的,由扶養人墊付;墊付有困難的,也可以判決或者調解延期給付。

㈨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如何處理

案例:甲系未成年人,其與同為未成年人的乙玩耍時,造成乙的左眼球結膜撕裂。甲的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甲將乙的父母作為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判令乙的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乙的父母以自己不是適格的被告為由,請求判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未成年人侵權案件,應由誰作為被告,在審判實踐和理論中存在著以下不同意見: 其一,未成年人雖然不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但具有民事訴訟權利能力,侵權行為是由未成年人實施的,被告也應該是未年成人,其父母應該作為他的法定代理人參加訴訟。其二,誰承擔責任就由誰作為被告。由於未成年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因未成年人侵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一般是由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來承擔的。如果在訴訟中將未成年人列為被告,判決未成年人承擔責任,而最後卻執行其監護人的財產獨角獸司法考網,這在理論中上是行不通的。因此,應把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直接作為被告,而不把未成年人作為被告。其三,將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列為共同被告。 筆者贊同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其一,將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法定代理人不妥。從代理法律關繫上講,代理人代理行為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在未成年人侵權案件中,最終判令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 法定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其內在邏輯明顯荒謬。獨角獸司法考網 其二,僅將實施加害行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被告不妥。 有觀點認為:在某些情況下,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依據轉承責任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承擔賠償責任,這時就應由承擔賠償責任的沒有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直接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比如說僱工在執行僱主交付的工作任務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就應由僱主承擔責任。轉承責任是義務主體對責任主體具有管理職能而對責任主體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承擔的賠償責任。轉承責任是一種特殊責任,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1、從主體上看,義務主體與責任主體不是同一人;2、從法律關繫上看,在產生轉承責任的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對責任主體具有管理職能,例如監護、僱用法律關系;3、從法律後果上看,義務主體為責任主體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未成年人侵權後為其承擔賠償責任,也屬於這種情形,故應由其作為被告參加訴訟。① 那麼,未成年人責任主體在轉承責任訴訟中處於什麼法律地位?不作為被告,其作為證人還是第三人?如果作為證人,其所作證言難以讓雙方當事人信服,難以讓法官採信;如果作為第三人,其相應的無民事訴訟能力,其父母已經作為被告參加訴訟,只有在其父母不能行使監護權的時候,方可由其他順序的監護人代為訴訟或委託他人代為訴訟,故不能解決其無相應民事訴訟能力的問題。一言概之:僅將未成年人的父母列為被告,不能處理好其訴訟地位問題。 其三,被監護人侵權責任的構成,包括第一階段要素,即被監護人侵權的事實行為、損害結果、行為與結果因果關系,和第二階段要素,即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實施侵權的事實行為監護不力(以推定方式確定),將被監護人和監護人列為共同被告符合該責任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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