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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31:03

合同履約期為45 天是什麼意思

45天內履行完畢合同約定的義務,逾期構成違約,須承擔違約責任。

⑵ 合同主體履約能力怎麼認定

對於合同利益的實現,一方面是需要合同主體合法性的客觀可行,而另版一方面則需要合同權當事人履約能力的配合。因此審查對方的合同履約能力也是對判斷合同利益是否能實現的一個標准,如資信情況、商業信譽、歷史履約情況等。對當事人履約能力狀況調查應包括以下內容:(1)基本情況概括: ①企業的性質:分布在哪個行業,所處的經濟時期; ②企業的產品處在市場的哪個階段,產品是處於初期階段,還是成熟階段; ③企業的人員構成、營業額,人員構成指人員的組織結構比例;營業額指成本與利潤的比例,由此可初步了解該企業的營銷及管理能力。 (2)注冊資本和凈資產,這是合同當事人為有限責任公司對外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 。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目前公司注冊資本與公司實際的經濟能力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不能單純依此作為判斷標准。 (3)法定地址, 它是合同當事人經營活動的中心,有無法定地址往往能反映當事人其他方面的情況,而能為其他方面的調查工作提供線索。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法定地址也是送達法律文件的確定標准。(4)公司帳號,

⑶ 合同履約什麼意思

合同履約是指合同雙方對合同要求和約定的執行和完成情況。
一般承包、銷售、服務等合同履約情況一般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 一方按期、按質完成合同規定的工作和義務,合同完成,另一方根據合同規定及時兌現自己的承諾(如付款等);
2.一方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按期、按質完工作,合同沒有完成,另一方根據合同規定拒絕兌現自己的承諾(如付款等);
3.一方認為完成了合同,但另一方認為個別地方沒有達到要求,雙方的認知有差異,這是就需要協商解決、尋求仲裁以致最後訴諸法律;
4、還有遇到天災、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而致使合同無法完成的情況,這時雙方就應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的約定去分別履行各自的義務。

⑷ 按照合同法不履約

一、按照合同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的合法約定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法定或約定的違約責任。
二、《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
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
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⑸ 簽訂合同,交履約金是什麼意思

合同履約金是指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跟履約保證金類似。
編輯本段合同履約金的特點
第一,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定出中標單位提交合同履約金時,此項條款方為有效,如果在招標書中沒有明確規定,在中標後不得追加。這就維護了招標中要約的真實性和投標人的權益,工程招標人可以根據自身的條件 選擇對該項工程是否招標。因此,合同履約金具有選擇性。 第二.合同履約金不同於定金,合同履約金的目的是擔保承包商完全履行合同,主要擔保工期和質量符合合同的約定。承包商順利履行完畢自己的義務,招標人必須全額返還承包商。合同履約金的功能,在於承包商違約時,賠償招標人的損失,也即如果承包商違約,將喪失收回合同履約金的權利,且,並不以此為限。 如果約定了雙倍返還或具有定金獨特屬性的內容,符合定金法則,則是定金;如果沒有出現「定金」字樣,也沒有明確約定適用定金性質的處罰之類的約定,已經交納的合同履約金,就不是定金,而是其他金錢質。約定了合同履約金卻又沒有交納的,關於合同履約金的約定成立但不發生法律效力(因為,質押合同也是實踐性合同,必須以交付為生效條件)。 第三,合同履約金強調的是保證招標方的利益或投資者的利益,這種保證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擔,也可由第三方承擔,但段招標方認可方為有效,由此產生第三方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具有替代性。當中標人違約時,中標人的賠償責任由第三方承擔。 為了平衡招標方和中標方的利益,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合同履約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四,合同履約金的比例是有規定的,其比例為工程造價的5% ~10% ,具體執行比例由招標方根據工程造價情況確定,一般情況是工程造價越高比例應該越低,因此具有相對的固定性,招標人不能漫天要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五,合同履約金必須游離在工程造價之外,只作為中標方違約時招標方損失的補償,招標人必須是具備招標能力的法人,其建設資金已經到位,不能把合同履約金作為工程造價的補充。因此,合同履約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雙方認可的機構負責收繳、儲存、執行和返還。

⑹ 合同履約保函條款有哪些

履約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履約保函是指:應勞務方和承包方(申請人)的請求,銀行金融機構向工程的業主方(受益人)做出的一種履約保證承諾。

如果勞務方和承包方日後未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其所承建的工程,則銀行將向業主方支付一筆約占合約金額5%~10%的款項。履約保函有一定的格式限制,也有一定的條件。

一、 保證的范圍及保證金額 我公司的保證范圍是供方未按照主合同的約定履行按期交貨的情況下,給貴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 我公司的保證金額是主合同約定的合同總價款,包括貴公司已預付給供方的貨款及因供方違約所產生的違約金。

二、 保證的方式及保證期間 我公司保證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我公司保證的期間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約定的期限後六個月;主合同變更合同期限的,經我公司同意後,保證期間可做相應調整。

三、 代償的安排 如果供方違約,貴公司要求我公司代償的,應向我公司發出書面索賠通知及供方未履行主合同約定義務的證明材料,我公司收到貴公司的索賠通知及相應證明材料後,在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定後按照本保函的承諾承擔保證責任。

四、 保證責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內,貴公司未書面向我公司主張保證責任 的,自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公司保證責任自動解除。

2、 供方按主合同約定履行了義務的,自本保函承諾的保證期間屆滿次日起,我公司保證責任解除。

3、 我公司按照本保函向貴公司履行保證責任所支付的金額達到本保函 金額時,自我公司向貴公司支付之日起,保證責任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出現應解除我公司保證責任的其它情形的, 我方在本保函項下的保證責任解除。

5、 我公司解除保證責任後,貴公司應在我公司保證責任解除之日起三 個工作日內,將本保函原件歸還我公司。

五、 免責條款 1、 因貴公司違約致使供方不能履行義務的,我公司不承擔保證責任。

2、 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貴公司與供方的另行約定,免除供方部分或 全部義務的,我公司亦免除相應的保證責任。

3、 貴公司與供方協商變更主合同的,需經得我公司同意,否則我公司 不再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

六、 爭議的解決 本保函發生的糾紛,由貴公司與我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訴訟程序解決,訴訟管轄地為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七、 本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並交付給貴公司簽收之日起生效。

⑺ 合同中的履約保證金和履約押金有什麼區別

保證金和押金都是要給乙方退的,叫的名字不同,履約保證金和履約保涵一內般情況下是投標容結束後,中標方在與招標方簽了合同後退還給乙方的,金額一般為項目中標金額百分之二至五,押金一般在工程結束後,押金為合同金額的百分之三到五個點。

⑻ 施工合同在履約中有哪些常見問題

建設工程施工,是建設項目在完成工程設計和施工招標後進行建築產品的最後實施階段,具有投資大、周期長、涉及面廣、管理難度大等特點,加之目前建築市場向買方傾斜,市場競爭激烈,合同條件苛刻,而施工合同的價值量和質量對施工企業尤其重要,直接影響施工企業建設工程施工全過程,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合同是安排項目施工的指導性文件項目班子要根據工程規模,難易程度組建,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計劃、報表、竣工結算等要按合同的約定編制、報送,工程的質量、進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組織施工,工程的材料、設備等應按合同約定的規格、數量、價格進行購買。
二、合同是進行索賠的依據合同索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由於業主違約引起:主要指業主未按《示範文本》規定完成應該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時撥付預付款、工程款、拖延圖紙審批、拖延對承包方提出變更、索賠的答復等;二是由於工程項目本身變更引起:如工程量的變化、材料價格變化、現場簽證等;三是由施工條件和環境變化引起:如一周內連續停水、停電超過8小時,連續大雨不能進行室外作業等。
三、合同是控制工程成本和進行竣工結算的依據控制工程成本,應學習邯鋼經驗,用倒推法確定分部、分項工程進而確定各崗位成本。合同簽訂後,該工程的預算成本就可確定下來,組建項目班子時,根據預算成本按照市場法則確定責任成本,確定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台班費、其他直接費和間接費等。項目經理組織施工時,首先可將以上費用分解到各分部分項,其次是確定各崗位成本,一旦成本確定,就應合理用工、用料、控制人工費用、管理費用和嚴防多領、冒領材料,為節約工程開支、辦理工程結算打下基礎。
四、合同為轉移風險提供可能《示範文本》中有違約、索賠、爭議、保險、擔保等轉移風險條款,如能將這些內容協商並寫進合同,那麼就可將業主違約、工程變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發生的一些意外傷害向業主或第三方轉移。
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施工企業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個環節,建立和健全具體的可操作制度。這些環節應包括:介紹信的開具、信息的跟蹤、合同的草擬、洽談、評審、用印、交底、責任分解、履約跟蹤、變更、違約、解除、終止等。
企業總部要建立和健全總的合同管理制度。分公司(特別是總承包公司中的專業公司)可根據自己的需要補充自己的合同管理制度。項目經理部也可以作一些必要的補充,這樣可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規范合同簽訂程序,減少失誤。
要有正確的指導思想即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始終堅持「利益原則」,而不僅僅滿足合同價值量的多少。
目前建築市場競爭十分激烈,業主往往提出比較苛刻的合同條件,施工方遇此應該曉之以理,陳述厲害,對自身權利要據理力爭,不能任其擺布。
盡量規避苛刻的、單方面的約束性條款,增加保證施工方權益的條款,使合同雙方責任權利比較對等,以減小合同風險。另外不能輕信業主在合同以外的許諾,簽訂合同應該「丑話說在前頭」,相關內容寫在紙上。利益原則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建立施工企業的合同管理體系這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①要由上而下地建立和健全合同的管理機構(包括專門機構和兼管機構),使企業合同管理覆蓋企業的每個層次,延伸到每個角落,要使合同管理專業化。一般地講,大中型的建築施工企業,總部應當設立合同管理專門機構,分公司設立合同專門或兼管機構,項目部應當設合同管理崗位。②企業應該配備專職的合同管理員。合同管理員首先必須是優秀的工程造價人員,要熟悉合同條文,熟悉工程索賠程序,要勝任合同擬稿、修改、談判和解釋,還必須熟悉和運用各種法律、法規;同時合同管理員要具備工程技術方面的知識,熟悉和造價、合同相關的規范等。目前建設部已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合同管理員上崗證制度,對工程造價人員進行了合同管理知識的培訓和考試,培養了一批既懂工程造價,又熟悉建設法律、法規的專業人員。合同管理員的素質提高了,合同的簽訂和管理水平自然就提高了。
加強施工企業的法制教育與法律學習目前,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合同法》、《建築法》、《合同管理法》、《招標投標法》、《質量管理條例》、《房屋維修辦法》、 《總分包實施管理辦法》、 《擔保法》、 《文物保護法》等。這些法律法規是施工企業加強管理,依法協商和解決合同糾紛的主要依據。把運用法律法規和合同監督、評審等管理手段結合起來,可以減少或避免施工進度、質量、造價等方面出現的偏差和問題,減少或避免合同糾紛,減少由此帶 來的經濟損失。
大力推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使用一1999一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總局推薦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根據菲迪克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結合我國建築業開放改革以來的經驗教訓編寫出來的,具有規范、全面、准確、嚴謹的特點,有很強的操作性。採用這份文本,將有利於堵塞合同管理人員因水平不高或疏忽而產生的漏洞,有利於明確合同主體的責任,有利於合同爭議的解決,也有助於合同機關加強監督檢查。但是有些發包方不願使用或只參照使用一部分內容,對自己有利的條款自行草擬。對於這些合同文本,施工單位在審查時應注意對照示範文本,防止錯漏或產生歧義。
草簽合同或招標文件的評審如果是議標工程,則要對草簽合同進行評審。
如果是招標工程,則要對招標文件和草簽合同進行評審。進行合同評審時,應組織經營、工程技術、材料設備、財務、法律顧問等部門共同參加,評審的主要內容有:
各部門對自身履行能力的評審;發包方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是否有較好的社會信譽和足夠的建設資金;招標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招標文件所涉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國家的技術標准與規范等;草簽合同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體現,合同條款與原招投標文件有無相悖之處;合同文字是否嚴謹,用詞是否准確,有無模稜兩可或含義不準之處,文字不要發生歧義和誤解,以免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發爭議。
對一些重大的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聘請有關法律和合同專家進行審核,以有效規避合同風險,減少合同談判和簽訂過程中的失誤。
建立嚴格的印章使用制度企業的合同專用章是代表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對外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簽訂合同的憑證。因此,企業對合同專用章的保管、使用要有嚴格的規定:
要指定專人保管、用印,實行專章專用;只能在規定的業務范圍內使用;不得為空白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專用章;不得為未審查批準的合同文本加蓋合同印章,嚴禁印章管理人員與合同洽談人員勾結,謀取私利。
建立合同交底制度合同簽訂人員,應在合同簽訂後將所經手工程的招標文件、招標答疑資料、投標書(指投標預算、施工組織設計、報價書)和合同文本對分公司或項目部進行交底,使他們對施工合同的簽訂情況有比較詳細深刻的了解。某公司曾發生過這樣一件事:2003年7月與中江縣某單位簽訂了一份合同,修建該單位的宿舍,竣工日期是2004年5月底。
合同實施到十月份時,鋼材由投標時的3750元/噸漲到3890元/噸,且有繼續上升勢頭。負責施工的項目部向總部遞交報告,認為該合同無法繼續履行下去,原因是鋼材上漲太快,無法進行材料包干;公司總部查閱合同,合同上清楚地載明:「該工程所有材料按投標報價包干,不得調整(三大材料除外)。合同中有很好的條款,他們卻不知道向業主索賠。可見,僅僅是合同條件比較有利是不行的,還得組織全體施工人員學習合同,把合同中的條款分解落實到相關人員頭上,使每個人都明白在該合同中擔當的工作,所負的責任。
總之,合同是施工企業的軸心所在,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都是圍繞合同進行的全過程,全方位的管理。只有合同條款對自身有利,才能為以後的索賠、施工、結算、轉移風險等打下良好的基礎,提供可靠的依據,才能夠事半功倍,才能在激烈競爭的建築市場中站穩腳跟且不斷壯大。

⑼ 履約保證金一般為合同額的多少



二、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是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或者施工單位在工程保修書中承諾,在建築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後,從應付的建設工程款中預留的用以維修建築工程在保修期間和保修范圍內出現的質量缺陷的資金。


主流觀點裁判意見:


01「現該工程於2015年6月26日經過竣工結算,故5%的質保金的支付期限尚未到達,其可待到期後另行主張。原告在涉案工程完工後六個月內已經向被告就涉案工程主張過優先受償權,故對原告要求工程款優先受償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寧波市超強裝飾有限公司與餘姚市龍鼎商業廣場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6)浙0281民初591號】


02「本案中的質保金屬於工程價款一部分,故中邦公司享有質保金的優先受償權也應當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駛。」——深圳市中邦(集團)建設總承包有限公司與東莞晨真光伏優先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2015)東中法民二終字第183號】


由此可見,在司法實踐中,主流觀點還是認為質量保證金本質上即工程價款,應當屬於建設工程優先受償的范圍。當然,質保金是否屬於工程價款優先受償范圍的問題本來是存在一定爭議的,據筆者檢索,持相反裁判觀點的規定也有,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川高法民一(2015)3號)第38條就規定:「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工程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利潤和稅金屬於優先受償范圍,承包人、實際施工人支付的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發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等不屬於優先受償范圍。」


筆者個人還是傾向於主流觀點,認為從概念上來看,質保金本就是從應付工程款中預留的,來源於工程價款,應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被發包人扣留了,目的是用於對承包人履行質量保修義務形成約束,其對應的價值其實就是建設工程的一部分,應該屬於《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的工程款和《批復》中所稱的「實際支出費用」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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