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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12:45

1. 合同解除要簽協議

合同解除一般需要簽訂協議。且該協議應具備合同的有效要件,回即: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行答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強行法規范和社會公共利益;採取適當的形式。如果不符合法定解除的條件,而對方又不願意協議解除,那就只能是繳納違約金才能解除合同了。合同協議解除的條件,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原合同關系。其實質是在原合同當事人之間重新成立了一個合同,其主要內容為廢棄雙方原合同關系,使雙方基於原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歸於消滅。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3. 解除合同協議書

勞務員工?你是派遣員工嗎?和第三方公司簽合同的?
你簽的如果是勞動合同,那需要提前1個月告知公司。
如果是勞務協議,雙方是隨時解除的。具體的你看下你的合同,應該寫了。

4. 終止合作協議書怎麼寫

1、合同終止協議書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因終止合同給___方造成損失計____元,由___方負責賠償。

賠償金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分___次付清,特此協議。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並經鑒證機關審查證明後生效。協議書一式___份,由雙方各收執___份,鑒證機關收存一份,送___份。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鑒證機關:(蓋章)

代表人:(蓋章)代表人:(蓋章)鑒證人:(蓋章)

2、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

合同雙方當事人因為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使兩者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導致合同終止的出現可能有很多種原因,其中一種會提前終止合同,當提前終止合同時,我們需要簽訂一份協議書。

提前終止合同協議書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通信地址:________通信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授權代理人:_______授權代理人:_______

3、租賃合同終止協議書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了《xx租賃合同》 ,約定由甲方將 市路 號出租給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雙方的合作期限為 年,合同有效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提前終止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雙方提前終止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共同恪守:

一、甲、乙雙方同意,提前終止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的《xx租賃合同》 。

二、乙方在簽訂該協議後,於 年 月 日前,按照原狀返還房屋及其附屬物品、設備設施。乙方不得損壞甲方原有基礎裝修,如有破損,修復費用由乙方承擔。甲乙雙方應對房屋和附屬物品、設備設施及水電使用等情況進行檢驗

(4)協議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的區別

合同終止與合同解除在我們生活中常常會被誤認為是一個意思,以為其都與合同效力無效有著一定的聯系。但是,其實兩者是有一定的區別的,其中對於效力方面也是較為明顯的。

1、合同終止僅使合同關系發生將來消滅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關系發生既往消滅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對已履行的合同將產生恢復原狀的後果。

2、權利專屬不同。合同終止權為非專屬權,可隨債權或債務一同移轉第三人;而解除權為專屬於債權人的權利,除可隨同債權債務概括移轉外,不得因單純的債權讓與或債務承擔而移轉給第三人。

3、合同終止又稱為告知,是指繼續性合同的當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將來消滅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終止權與解除權雖然都表現為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權利,

在性質上均為形成權,且其產生都可依約定或法定兩種途徑,但二者在理論上存在不少差別:

首先,適用情形不同。合同終止適用於繼續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適用於非繼續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最後,發生條件不同。

3、法定終止權因合同種類不同而發生原因各異,而法定解除權的發生原因一般為不可抗力及債務不履行的各種情形。

我國合同法沒有合同終止的概念,也沒有合同終止的相關規定,故合同解除適用於所有合同。當它適用於繼續性合同時,則表現為合同終止的一些法律特徵,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4、我國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終止,二者表現為種屬關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終止,但合同終止不能代替合同解除來使用。

所謂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基於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歸於消滅的行為。作為合同體系的一項法律制度,合同解除具有以下法律性質:

(1)合同解除適用於有效成立的合同。合同只有在有效成立後、履行完畢前才發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可撤銷合同及無效合同因屬於效力瑕疵或欠缺的合同,不受合同解除制度調整。

(2)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為避免當事人濫用合同解除制度,從而維護合同的嚴肅性和社會經濟生活的穩定性,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或約定條件,禁止當事人任意解除合同。

(3)所謂法定解除,是指由法律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的行為。例如,<合同法>第94條規定的5種情形。所謂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出現解除合同的條件時,合同解除。當然,當事人不必在訂立合同時就約定解除合同,也可以事後經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必須有解除行為。我國法律沒有採納當然解除主義,即具備合同解除條件,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當事人要解除合同,必須有解除行為。合同解除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第二種是享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方必須具有法定或約定解除權,沒有解除權的解除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5)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基於合同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關系)消滅。理論上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所謂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是指當事人負有恢復原狀的義務,亦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6)第二種觀點認為合同解除權的效力是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所謂合同關系向將來消滅,是指合同關系自解除時消滅,合同解除前的關系仍然存在,亦即合同解除不溯及既往。

(7)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由此可見,我國合同法採納的是第一種觀點,即合同解除的效力溯及既往。

5、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對方可以解除合同。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合同解除也能要求過錯方支付違約金

5. 要解除合同,銷毀原件就可以了嗎

解除合同不是銷毀原件就可以了,合同解除要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而且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最好有一個協議書,明確解除原合同,並注意保留即可。有了解除協議書,原件即可銷毀。並保存銷毀記錄。

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嚴格遵守,適當履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中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原則。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合同繼續存在已失去積極意義,將造成不適當的結果,才允許解除合同。

這不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是違約,不發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產生違約責任。中國法律對合同解除的條件作了比較詳盡的規定,表明了對合同解除的允許與限制。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5)協議解除合同擴展閱讀:

一、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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