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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1 06:09:44

Ⅰ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哪兒有

立石鎮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二、實行定期排查制度 各村、各部門對本轄區、本系統內信訪方面矛盾糾紛每月排查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制度排查做到不遺漏、不擴大化、全面詳細地掌握信訪矛盾糾紛的情況。
3、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組職責及工作制度-領導規章制度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一、定期排查制度⑴要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組, 三、工作協調制度(1)通過各種渠道及時收集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信息,認3、矛盾糾紛排查
科技局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2008年11月10日 (二)各科室、中心對排查出的一般矛盾糾紛,應填寫《矛盾糾紛排查情況登計表》每月25日前報告局綜治辦;對於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矛盾糾紛應及時排查並
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文縣第三中學|甘肅省文縣第三中學
為進一步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矛盾糾紛排查制度預防和減少犯罪及群體性事件的發生,確保教學秩序穩定,根據教委指示精神,特製定學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
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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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個別矛盾糾紛是由規章引起的,違規處理屬於敢於擔當嗎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後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並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國土資源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徵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資源所、司法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鄉建設規劃、城鎮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城鎮建設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經濟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司法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0、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站調處。
11、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2、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中心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中心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中心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七、檔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檔案包括:(1)調處網路組成人員名冊;(2)會議記錄、培訓記錄、業務學習記錄;(3)矛盾糾紛受理、分流、調處情況登記薄;(4)矛盾糾紛調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兩次以上矛盾形勢分析報告;(6)矛盾糾紛集中排查調處相關材料;(7)其他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調處的矛盾糾紛調處結束後,應及時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內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錄;(3)調解申請書;(4)調查筆錄;(5)證據材料;(6)調解筆錄;(7)調解協議書;(8)回訪記錄;(9)附卷材料。
3、中心調解的簡易矛盾糾紛,未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的,應填寫《矛盾糾紛受理調解登記表》,統一歸檔。
4、中心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綜治辦。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後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八、培訓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負責對本轄區調解人員進行培訓。使廣大的調解人員明確職責,掌握與調解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按照「為人正派,辦事公道,有群眾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選配好調解人員。中心工作人員要實行公開上崗制度。
九、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建設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進行處理。
十、責任制度
以嚴格的責任制來確保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取得實效。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責任制和分級責任制,實行領導定期接待、包案負責制、直接參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執行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報告制度,凡是大疑難矛盾糾紛,應及時向鄉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報告請示。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對因矛盾糾紛調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Ⅲ 「補錄簽收」是什麼意思

補錄簽收解釋:來快自遞公司為了完成時效自己簽收了。

快遞公司有時間限制的,超時要罰款的,所以他們自己簽收了,隔天會給送過去的,要是隔天還沒有收到,就打電話到快遞公司查詢就行。

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遞服務》國家標准明確叫停了「先簽字後驗貨」的規定,一直是消費者所詬病的「先簽字後驗貨」行為有望終結。

於2012年5月1日起實施的《快遞服務》國家標准規定,快遞公司收派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應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

(3)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制度擴展閱讀:

1、《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2、《快遞暫行條例》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Ⅳ 如何部署第四季度矛盾排查調處綜合報告

第1篇: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一、每月對轄區進行一次矛盾的排查,掌握不安定因素發展趨向,預防化解不安定因素,防止事態擴大和矛盾激化。
二、對排查出的矛盾糾紛予以梳理調處,必要時協同有關部門進行專項整治。
三、根據糾紛發生時令性、季節性、地域性等特點,制定排查重點和排查計劃、方法。
四、下發排查糾紛統計表。內容包括:糾紛總數、分類、重點戶、重點糾紛、發現的犯罪線索及分屬部門等基本內容。
五、落實排查計劃。要充分利用地點熟、人情熟、情況熟的優勢,在轄區內進行摸底排查;各成員單位及職能部門也應通過日常工作、重點工作中反映或了解到糾紛線索,進行登記,填寫排查登記表。
六、對排查糾紛統計表進行分析,按糾紛性質、類別、輕重緩急等進行分類排隊,排出重點的人、事、單位;採取有力措施,抓早、抓小、抓苗頭,鈍化矛盾,及時調處,防止激化。
七、各單位、部門或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排查活動中,對排出的重點矛盾糾紛和犯罪線索要及時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2篇: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制度
1、不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全覆蓋、全方位、多層次排查,做到鎮不漏村、村不漏戶、戶不漏人,做到情況早發現、早報告、工作早到位、問題早解決;
2、建立鎮(村)、單位矛盾糾紛排查體系,鎮實行每半月開展一次集中排查。特殊時期每日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梳理矛盾糾紛工作;
3、重大節假日、敏感時期和糾紛多發期,要及時組織人員集中排查;對重點單位、重點人、重點事,加大排查力度,進行重點排查。及時了解和掌握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隱患;
4、建立健全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工作機制();建立健全矛盾糾紛信息網路,發揮基層治保、調解組織、調解信息員作用,及時了解和掌握矛盾糾紛信息動態;
5、對於重大的矛盾糾紛,調解中心要及時受理,多種手段並用,努力解決在初始階段或萌芽狀態;
6、發現重大糾紛隱患(可能發生群體性上訪、群體斗毆現象)應當及時報告主管領導,並在4小時內上報市調處中心,調處中心接到報告後上報市主管領導;
7、各鎮、各部門應於每月底前將所掌握的矛盾糾紛隱患情況上報市調處中心;
8、保持矛盾糾紛報送電話24小時暢通,遇到節假日必須有人值班,並做好值班記錄。
第3篇:矛盾糾紛排查制度
一、堅持經常性排查、集中排查相結合的方式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重大節假日和重大活動期間重點開展排查。
二、矛盾糾紛排查要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及時發現問題,全面掌握本地區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在排查中做到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對排查出的問題不誇大、不縮小,尤其對可能引發重大治安問題和群體性事件的苗頭高度警惕,如實上報。
三、建立居民小組、中心戶三級排查網路,健全矛盾糾紛信息員,實行分級排查,村民小組、中心戶隨時排查,社區居委會每周排查一次,根據上級部署安排,針對重大節假日和敏感特殊時期及時組織排查。
四、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信息報告和預警制度,對排查出的各類矛盾糾紛,每月底前逐級填報統計表。對排查出的可能發生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矛盾糾紛要及時上報。
五、健全排查調解機制,對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要按照糾紛性質、大小和調解許可權進行分類梳理,對需要上級協調解決的重大矛盾糾紛,要詳細填寫《重大矛盾糾紛隱患排查情況登記表》,同時隨附請求說明,載明糾紛當事人情況、發生原因,矛盾焦點等基本情況。
六、對居民小組、中心戶報送的需要村調委會協調解決的矛盾糾紛,社區調委會必須研究確定調解方案、調解領導、工作人員,及時組織調解,切實達到矛盾糾紛排查出來,有效化解的目的。
第4篇: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聯席會議制度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每半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後根據矛盾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或單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並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四、移送制度和歸口管理制度
調處服務中心對所有受理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一個窗口對外,按照「統一受理、集中梳理、歸口管理、依法辦理、限期處理』』的原則,視情況分流或直接組織調處:
1、涉及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管理等矛盾糾紛,由民政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2、涉及保險、勞動爭議、工傷等矛盾糾紛,由勞動保障所會同黨政辦、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3、農村經濟政策、經營和財務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農經站會同國土資源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4、有關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土地的徵用和劃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土地有償轉讓,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濫占濫用耕地等矛盾糾紛,由國土資源所、司法所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5、城鎮建設規劃、城鎮管理以及拆遷補償和安置等矛盾糾紛,由城鎮建設辦會同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6、消費者權益,商品質量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市場監督和管理等矛盾糾紛,由經濟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調處。
7、計劃生育方面的矛盾糾紛,由計生辦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處。
8、涉及企業產權改制、安全生產等矛盾糾紛,由派出所和有關部門、相關村負責調查。涉及上訪的矛盾糾紛,由信訪辦牽頭、有關部門負責調處。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糾紛,由綜治辦會同派出所、司法所、當事人所在村負責調處。
10、其他民事矛盾糾紛由司法所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站調處。
11、上述單位對所屬矛盾糾紛必須進行面對面的調解工作,確實調處不了的,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抽調人員協調調處。
12、重大疑難矛盾糾紛,由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直接調處。
五、聯動聯調制度
1、涉及到多個部門或跨村的矛盾糾紛,由調處服務中心組織相關單位進行聯合調處,相關單位應按照中心要求,抽調人員按時參加聯合調處工作。
2、對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糾紛,相關單位及時指派領導和具體負責人按時間要求進行調處,不得拒絕推諉。
3、矛盾糾紛調處實行領導包案負責制,各級領導對中心指派負責的矛盾糾紛應當負責指導、督促或親自參加調處工作。
4、中心調處矛盾糾紛時需要有關部門配合支持的,有關部門要積極參與,不得拒絕。
5、矛盾糾紛確因部門決策不當或行政行為不當引起的,相關部門要立即糾正,防止矛盾糾紛激化。
6、中心實行矛盾糾紛調結報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糾紛,由鎮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召開聯席會議進行協調,集中力量進行調處。從而形成分工負責與聯合調處相結合、屬地管理和集中調處相結合的「大調解」格局,做到信息聯通、力量聯動、糾紛聯排、矛盾聯調。
六、督查回訪制度
1、定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2、對分流指派給有關單位的矛盾糾紛進行跟蹤了解,提出調處意見。
3、走訪當事人,了解調解協議履行情況,聽取群眾對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對未調結的矛盾糾紛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以上的繼續調處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報有關單位對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調處情況。
4、中心應當根據要求及時認真填寫月報表、半年報表和全年報表,在規定時間內報送縣綜治辦。各類統計報表應按時間、年限分類裝訂成冊,建立統計檔案,妥善保管備查。
5、矛盾糾紛調處材料應在調處結束後一周內整理歸檔。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檔案的整理歸檔工作。
七、考核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建設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服務中心根據實際制定對成員單位及工作人員的考核辦法,對調處工作成績突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對因調處工作不力導致矛盾糾紛上交或激化的單位嚴格按照綜治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的要求,進行處理。
八、責任制度
以嚴格的責任制來確保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取得實效。建立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解責任制和分級責任制,實行領導定期接待、包案負責制、直接參與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處。執行重大疑難矛盾糾紛報告制度,凡是大疑難矛盾糾紛,應及時向鎮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服務中心報告請示。建立責任倒查制度,對因矛盾糾紛調解和排查不力,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嚴格進行責任追究。

Ⅳ 如何建立蔬菜市場長期維穩機制

一、建立健全維穩工作責任機制,把維護穩定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要做好社會穩定工作,首先,必須提高黨委、政府一班人特別是「一把手」對維護穩定工作重要性、長期性、緊迫性的認識,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要充分認識到,穩定是改革發展的前提,改革和發展必須要有穩定的政治和社會環境。真正樹立起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牢固的群眾觀和持久的穩定觀。大力加強基層組織的維穩責任意識,目前我鎮村與村之間還存在較大差距,有的領導重視不夠,沒有認真研究,工作一般化,僅有外在形式,效果不明顯,有應付了事的狀況;有的方案不細致、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實在。因此鎮屬各單位、各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本單位維穩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來思考和謀劃這項工作。其次,要層層落實維穩工作責任制。鎮與村(社區)、村(社區)與村(居)民小組、機關部門與下屬單位、廠(礦)與車間、車間與班組、學校與與班級等等都要層層簽訂維護穩定工作目標責任狀。形成黨政主要領導親自抓、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幹部落實「一崗雙責」協同抓,一級抓一級,全民參與,層層抓落實的維穩工作格局。再次,要嚴格實行維穩工作獎懲激勵機制。實行維穩工作與幹部工資、政績、任用掛鉤,著力推進維穩工作關口前移,重心下移,對維穩工作做得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必要的精神、物質獎勵。對不重視維護穩定工作導致工作失誤的單位,要實行責任追究制,視情給予「黃牌警告」、「一票否決」等必要的處罰。通過落實維穩工作獎懲激勵措施,進一步增強各級領導「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的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增強做好維護穩定工作的使命感和緊迫感。
二、以綜治維穩中心為平台,構建「大維穩」工作格局
進一步整合我鎮維穩資源,促進維穩工作人力、物力、財力的合理配置,以鎮綜治維穩中心為主體,鎮綜治辦、鎮維穩辦、司法所、派出所、信訪辦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能和職責,加強統籌,主動聯系,相互溝通,緊密配合。全鎮其他各線幹部也通力協作,全鎮一盤棋,整合資源,形成合力,打造「大維穩」工作格局,構建我鎮維穩工作新機制,使維穩工作取得良好成效。
三、健全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健全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把各類矛盾糾紛問題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是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一項治本性措施。我鎮要按照「排查得早、發現得了、控製得註解決得好」的要求,每周進行一次不穩定因素排查,每逢特護期,啟動「全面排查、一天一排查、一周一匯總」專項工作機制。深入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摸排不穩定因素,力求做到底子清,情況明。對可能影響穩定的矛盾糾紛和重點人員進行逐一梳理登記,分門別類做好台帳。加大調處力度,注重調處時限和質量,防止推諉扯皮,防止矛盾激化,做到件件有落實、事事有交待,確保問題及時解決,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對各類上訪群體和涉法涉訴、信訪老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熱點、難點問題要及時發現,及時報告,及時調處。
四、完善領導幹部包案機制,加強對重點人員和重大問題的穩控
我鎮要將排查梳理出的各類上訪群體挑頭人物、上訪老戶、邪教人員及各單位的「活躍份子」、幫扶對象,按照「五個一」的包保監控措施,逐一落實黨政領導包案制度和鎮村幹部包村包點責任制。對各類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問題,按照「一個案件,一個領導,一個班子,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工作責任要求,分管領導及責任人員要在包案責任內,及時調查,掌握情況,研究對策,採取相應工作措施,開展談話談心等工作,採取各種措施嚴密注視工作對象的動向,不脫離視線,一是包案責任成員主動與之接觸,掌握其動態。二是採取盯死看牢的辦法,跟蹤監控。三是在車站、碼頭安排工作人員值班,密切防範其上訪行蹤。確保看得住,穩得了。
五、完善信訪機制,加強黨政領導值班接訪和下訪活動
堅持把解決解決信訪問題放在首位,堅持把問題解決在源頭,以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規范信訪秩序,以「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為信訪維穩工作目標,確保我鎮社會平穩安定有序。進一步健全黨政領導值班接訪工作制度,明確每個工作日都有1-2名黨政領導帶領分管部門的負責人進行輪流接訪,與來訪群眾零距離接觸,廣泛聽取群眾的呼聲。對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能夠解決的及時解決,對目前尚無相關政策的,向群眾解釋清楚,對不符合法律、政策的無理要求,及時加以引導教育。積極開展領導幹部下訪活動,鎮幹部要根據群眾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到群眾家裡傾聽群眾訴求,平和群眾情緒,了解群眾疾苦,開展扶貧幫困等「查民情、護民-意、解民需」下訪活動,與群眾談心交心,了解社情民-意。開展信訪維穩隱患摸排,及時掌握信息,處理矛盾糾紛,確保維穩工作主動性。以高度的責任感、政治感,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的責任。
六、健全完善社會治安防控機制,預防或減少各類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
鎮屬各單位、各部門應把「打防結合,預防為主,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貫穿到維護社會穩定工作的全過程,切實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在堅持嚴厲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還要在強化防範工作機制上下功夫。
(一)是要加強人民群眾的普法教育,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敏感、熱點、難點問題,要運用各種形式針對性地開展政策、法律宣傳。切實增強公民學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覺性,減少各類案件、矛盾糾紛的發生。
(二)是以公安派出所為主要力量,村(社區)治安聯防隊、護廠隊和青年治安志願者等群防群治力量為補充,加大治安巡邏力度,對重點地區、重點部位進行巡邏和不定期蹲守,預防和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提升人民群眾安全感。對治安狀況不好的區域,要從公安、政法部門抽調警力組成工作隊,在區委、區管委和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實施重點整治,以達到整治一處、穩定一方的效果。
(三)是做好流動人口管理和服務工作。用工單位要分別同公安機關和流動務工經商人員簽訂綜治責任狀,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用工,誰負責」。要加強對出租房屋的管理,健全完善管理機制,落實出租人、承租人、管理人的責任,增強管理的實效性,減少治安隱患。公安派出所和社區居委會要隨時掌握流動人口的動態,為他們創造更好的就業和生活環境,組織他們認真學習法律、法規,教育他們做遵紀守法的公民。
(四)是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要逐個建立「三對一」幫教小組,制定幫教工作制度,落實幫教工作措施,形成以村(居)委會幹部為主,黨團員為骨幹,綜治幹部配合,融教育、管理、安置為一體的刑釋解教人員幫教網路。通過幫教使「兩勞」釋解人員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促使他們走自食其力、勤勞致富的道路,把「兩勞」釋解人員重新犯罪率降到最低的限度。要通過加強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預防和減少各類刑事、治安案件的發生。
七、完善預警機制
及時、准確地掌握情報信息是正確決策的前提,也是贏的維穩工作主動權的關鍵。鎮維穩、綜治、派出所及各村(社區)嚴密關注易於誘發群體性事件的部位和各類上訪群體、涉法涉訴信訪老戶的動態,做到信息通,情況准,料事於先,提前介入。時刻關注了民情、社情、輿情的變化,從中發現深層次、內幕性的情況信息,准確掌握了不利於穩定的第一手資料,做到了及時報告,及時處理。堅決杜絕遲報、漏報、誤報、瞞報現象。對於收集到的信息,要認真進行核實,加以印證,決不能敷衍了事。
八、強化群體性、突發性事件的現場處置機制
從我鎮今年成功處置和化解了香稻村「3.02」和興旺村「3.14」村民以外死亡事件來看,我鎮要進一步完善各類處置預案,特別要制定好處置堵橋、堵路、沖擊黨政機關及其他群體性、突發性事件預案。發生突發性事件和群體性事件,事發所在地領導要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進行處置,並立即上報。鎮維穩辦、綜治辦、派出所及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立即親臨現場,了解情況,宣講-法紀。同時,以穩定和化解矛盾為主要內容,多方位做好工作,平息事態。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要親自調度,全力以赴組織相關人員做好處置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開事件的情況,依法依規處理問題,嚴防因處置不及時、不力,致使矛盾激化、事態擴大,造成嚴重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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