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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發布時間: 2020-11-21 05:40:05

協議離婚約定贈與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嗎

合同法188條規定的是特殊情況下的贈與財產的請求權,協議離婚不符合該規定,所以不適用

㈡ 贈與合同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從法律上來講,只要贈與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不能力、對所贈與的財產擁有處分權、自願贈與他人,由贈與人與受贈人簽名確認後,該贈與協議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根據法律規定,贈與屬於實踐性民事行為,除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協議外,其它的贈與協議在實際交付贈與物之前,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
具體的有關贈與的法律規定,可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九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㈢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司法解釋

合同法186條是關於贈與合同撤銷的規定。
其中第二款是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可撤銷的規定。
關於這一條,目前合同法的四個解釋中,沒有相關的具體規定。

㈣ 有關贈與合同在《合同法》及相關法條有哪些

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129.贈與人明確表示將贈與物贈給未成年人個人的,應當認定該贈與物為未成年人的個人財產。

130.贈與人為了逃避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如果利害關系人主張權利的,應當認定贈與無效。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一條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一百九十一條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3.附義務的遺囑繼承或遺贈,如義務能夠履行,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經受益人或其他繼承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附義務那部分遺產的權利,由提出請示的繼承人或受益人負責按遺囑人的意願履行義務,接受遺產。

第一百九十三條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㈤ 怎樣理解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

解釋一:第十條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回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答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除外。理解: 1.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內容,所涉標的,如超過「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必然認定合同無效。即肯定了合同的有效性。 2.但,如「訂立的合同內容,所涉標的」屬於「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禁止經營」的范疇,有任何一種情形,則認定合同無效。

㈥ 合同法第100條理解適用范圍

《合同法》第一百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內一致,也可以容抵

解析;

1,「互負債務」,是指雙方通過合同關系,已經轉化為債務關系(就是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當事人出了欠條,不是合同關系);

2,「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是指一方當事例欠是「輪胎款」,另一方欠的是「設備款」

3,「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是通過協商一致,達成的,也就是不可強迫。

綜上所述,立法本意,是為了減少當事人的訴訟程序,因為,一個法律關系,是一個案件,如達不到協商一致,要經過反訴或另行起訴的程序。希望你是明白地。

㈦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內容是什麼,要怎麼解釋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釋義】本條是對贈與的任意撤銷及其限制的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於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於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然而,對於任意性不加限制,則等同於贈與合同無任何約束力,既對受贈人不公平,也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對社會道德也是一種沖擊。因此對贈與的撤銷應有如下限制:
1.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如果贈與的財產一部分已交付並已轉移其權利,任意撤銷贈與僅限於未交付並未轉移其權利的部分,以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
2.贈與合同訂立後經公證證明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換句話說,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限於未經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贈與合同訂立後,當事人交由公證部門公證,表明其贈與意願的表達已十分慎重,因此經過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3.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訂立,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也不間贈與的財產是否已轉移其權利,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主要是指為了救災、扶貧、助學等目的或為了資助公共設施建設、環境保護等公共事業所為的贈與。此類贈與的公益性質,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履行道德義務的贈與,由於當事人之間有著道義上的因素,如果允許贈與人任意撤銷,則與道義不符。因此,此類的贈與也不得由贈與人任意撤銷。

㈧ 關於合同法的理解

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一種。
…………………………………………
諾成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相對應的是實踐合同(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贈與合同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諾成合同。
…………………………………………
資料參考: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贈與人的任意撤消權:贈與人在贈與財產轉移前可以撤消贈與,但是,贈與合同的成立、生效是不同的。只要當事人雙方有贈與財產和接受贈與財產的合意。那麼贈與合同就宣告成立,轉移財產只是該合同的生效要件。
因此,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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