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Ⅰ 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總的關系:合同管理和招投標都是對經濟事務進行的經濟管理活動;狹義來說招投標是合同管理的基礎之一,是合同管理的前一個步驟;廣義上來說,招投標可以看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部分。
2、不同點是:
(1)時間上來說,從狹義角度出發,對同一個經濟事務,一般招投標比合同管理在時間上更加提前,招投標的成果一般成為合同的重要構成部分和前提,合同是在招投標基礎上的進一步明確以及雙方意志的進一步細化。
(2)從內容上來說,招投標更加強調競爭性條款的成果,比如價格、其他優惠條件等,而合約內容更加全面系統。
(3)從目的性來說,招投標目的是比較、挑選出最合適的中標人作為項目的執行對象,而合同管理的目的是約定系統的明確雙方責權利,並在此約定基礎上實施好項目。
(4)招投標是個例的管理,在某個事件點或特定短的時間段里發生的管理事件,而合約管理是一個系統的,期間性的管理活動,一般要持續到項目完工,或者更長事件。
以上僅作拋磚引玉之用,其他的您要自己想了,望採納。
Ⅱ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1.不好意思,圖片傳不上去
2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做法是錯誤的。理由:在本事件中,鍋樓設備安裝實際是分包商,建設單位對分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如何不參與意見,與分包商不能有任何合同關系。
3總監理工程師做法是正確的。理由:無論總監理工程師是否參加驗收,當期對某部分的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承包人應該配合檢驗,並在檢驗後重新修復
4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不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理由:不論事件起因於業主、監理工程師、或是承包商,當分包商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分包商只能向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不能向監理工程師提出。
對於該索賠應該這樣處理:有丙施工單位向乙施工單位提出索賠要求,乙施工單位認為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合理,要及時按照合同規定的索賠程序,以乙施工單位的名義就該事件向監理工程師遞交索賠報告,監理工程師應批准索賠報告,將獲得批准順延的工期加到分包合同工期中,將索賠款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由乙施工單位轉交給丙施工單位。
Ⅲ 建築工程合同和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是一樣的嗎
招投標是工程簽訂合同之前所進行的一切活動。而合同管理主要是指簽訂正式合同以後所進行合同的一切管理工作。這兩項工作發生的階段和所管理的任務都是不同的。謝謝
Ⅳ 工程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不妥之處:
開標時組建的評標委員會不符合要求;7名專家中不應有招標代表;
G單位中標符合要求;除去B、C、F三家不符合招標要求外,G是其餘4家中(大於3家)的有效投標單位。
合同在10月3日不符合要求;按照法律規定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