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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05:29:54

㈠ 社保糾紛,勞動糾紛

第一,協議無效,抄任何協議成立的前提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是強制性規定,所以,不購買社保的約定無效。第二,你是僱主,你和公司只是承包合同關系,並不是用工關系,所以,你應當為僱工購買社保。第三,不知道你需要仲裁什麼?你和公司不存在用工關系,公司沒有為你的僱工購買社保的義務。

㈡ 社保糾紛能否勞動仲裁

社保糾紛適用於勞動仲裁。

1、《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2、《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2)社保糾紛擴展閱讀:

案例:

北京勞動仲裁委:勞動者自願不繳社保企業仍違法

2015年624日,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發布了離職手續未辦完,勞動者工資應照發;不繳社保,勞動者雖自願企業仍違法等本市十大勞動爭議風險防範點。這是在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系統審結的6萬余件案例中,選出最易出現的爭議問題。

北京市人社部門介紹,近5年本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爭議案31.55萬件,共涉及勞動者31.55萬人。僅2014年,全市勞動人事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6.34餘萬件,其中集體爭議3181件,涉及勞動者2.27萬人。

這次公布的十個案例涉及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系、工傷待遇賠償等常見卻不易把握的勞動爭議。針對這些案例,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提煉出十個風險點,可同時提供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指導、規范用工行為。

人社部門介紹,目前本市勞動爭議案件類型主要集中在勞動報酬、經濟補償和賠償方面,涉及勞動報酬的約佔54.75%,涉及經濟補償和賠償的約佔27.78%,其他的約17.47%。89%的勞動爭議發生在非公內資企業中。

㈢ 和公司的社保糾紛應該怎麼解決啊

可以去找勞動監察部門申請仲裁。申請仲裁的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4)有委託代理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託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審核後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沒有合同也沒有關系,只要你能提供你在公司的上班的開始時間證明就可以。
希望可以幫到你,謝謝!!!

㈣ 公司社保糾紛怎麼辦,然後維權

可以帶著身份證與勞動合同去當地社保局申請勞動仲裁,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可以帶著工資條或工資發放銀行卡明顯記錄,請求勞動仲裁庭責令單位補繳社保,包括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當然,申請勞動仲裁以後,可以考慮辭職,也可以辭職以後申請勞動仲裁。

㈤ 遇到與公司社保有糾紛應找誰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傷殘、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以及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制度。社會保險關系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四方主體,這里主要討論以下三方主體間的關系:1、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勞動者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同時也負有繳納義務;而依法收繳和發放社會保險金則是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2、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負有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收繳社會保險費是社保機構的法定職責。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而非直接向勞動者履行支付義務,雙方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二)社會保險糾紛的種類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勞動爭議。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一)行政處理方式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二)司法救濟方式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於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其次,判決難以執行,由於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判決難以執行。再次,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社保糾紛作為勞動爭議尋求司法救濟,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對其合法權利並無損害。最後,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調。勞動法雖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會保險統籌問題,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在各地落實情況參差不齊。我們在開展社會保險費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當尊重這些歷史和現狀,但由於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處理具體爭議時,又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無法顧及政策的靈活性。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以上便是關於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㈥ 社保糾紛能否勞動仲裁

社保本身的糾紛,復仲裁製委是不受理的,這屬於社保局的管轄范圍。比如說不買社保、沒有按照真實工資標准購買社保等等。

如果是因為社保引起其他問題,則仲裁委會受理。比如說因為單位沒有購買社保而辭職,這個時候可以主張經濟補償的,這個時候你申請經濟補償仲裁委就會受理。
還有因為單位不買社保,而且地方政府規定不能補繳社保,對你的退休產生了影響,無論是繳納社保年限不夠不能辦理還是因為沒有繳納社保影響到你退休金的領取的話,是可以向仲裁委申請仲裁,主張因為單位的過失對你造成的損失,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這些情形是會受理的。

㈦ 關於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

(一)社會保險法律關系 社會保險是指勞動者因生育、年老、患病、傷殘、死亡等原因造成勞動能力暫時或永久喪失以及失業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和補償的一種社會制度。社會保險關系涉及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銀行等金融機構這四方主體,這里主要討論以下三方主體間的關系: 1、勞動者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在這一關系中,勞動者既是權利主體也是義務主體,勞動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同時也負有繳納義務;而依法收繳和發放社會保險金則是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的職責所在。 2、用人單位與社會保險機構或稅務機關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負有依法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收繳社會保險費是社保機構的法定職責。雙方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關系。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用人單位向社保機構繳納保險費而非直接向勞動者履行支付義務,雙方沒有直接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社會保險糾紛的種類 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社保糾紛有四種: 1、社會保險損失賠償糾紛。指保險事故發生後,勞動者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因其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所帶來的社會保險待遇損失糾紛,司法實踐中一般包括工傷損害賠償糾紛和醫療保險賠償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勞動爭議。 2、參保糾紛。指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勞動者要求建立社會保險關系的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3、不交、少交或遲交社會保險費糾紛。指社保關系建立後,用人單位不積極履行繳費義務的幾種表現形式,是社會保險費瑕疵繳納行為。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4、社會保險金發放糾紛。這種糾紛性質上屬於行政爭議。 (一)行政處理方式 從對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分析中可知,對於社會保險參保糾紛、因瑕疵繳納行為引起的糾紛及保險金發放糾紛這三種糾紛均應採用行政處理方式,而不應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 (二)司法救濟方式 司法實踐證明,不區分各種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而將其一概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效果不理想,弊端很多。 首先,判決難以明確、具體。社會保險費的應繳數額是根據勞動者的月工資總額計算的,由於勞動者每月工資總額總是處於變動之中,當人民法院判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補辦社會保險時,判決主文難以對每月應補交的社會保險險種及其數額、補交時間逐一明確。 其次,判決難以執行,由於社會保險糾紛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判決的執行需要相關相關行政部門的協助。目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與人民法院在可補交的險種、補交的時間等諸多方面存在分歧。導致判決難以執行。 再次,不利於及時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社保糾紛作為勞動爭議尋求司法救濟,必須經過「一裁二審」的漫長過程,即使其訴訟請求最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結果還是由用人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為其補交社會保險費。若由勞動者直接申請勞動行政部門處理,不僅可以避免「一裁二審」的復雜過程,當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同樣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對其合法權利並無損害。 最後,與國家推行社會保險的政策不協調。勞動法雖然早在1995年就提出了社會保險統籌問題,但由於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制度在各地落實情況參差不齊。我們在開展社會保險費的執法和司法過程中,應當尊重這些歷史和現狀,但由於司法的特性,人民法院在處理具體爭議時,又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作出判決,無法顧及政策的靈活性。 社會保險糾紛的性質決定了在適用司法救濟方式時必須嚴格限定其適用范圍。具體包括兩種情形: 1、對於社會保險賠償糾紛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予以受理。 2、勞動者對勞動行政部門的處理不服時,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便是關於社保糾紛問題,社保糾紛如何解決的相關內容介紹,希望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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