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協議
⑴ 怎樣的婚內財產協議才算有效
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一般的合同有效條件,即為有效:1、一般要求夫妻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3、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
一般情況下,婚內財產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各留存一份,以備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避免不必要的爭議。
夫妻財產協議簽訂後,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但要對他人有效,即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必須讓該第三人明知該財產協議的存在。
可採取新聞發布、電視報紙等媒體刊登聲明等形式,讓公眾知曉。
如僅欲對特定的第三人有效,可採取書面告知的形式。
總之,能證明該第三人知曉財產協議的,即發生對抗該第三人的效力。
⑵ 婚內財產協議書範本
協議有效,不用去公證。
我國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的內容並未違反法律規定,無論該書面協議是否作了公證,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經過公證的婚前財產協議在證明力上更高一些而已。
協議公證不公證並不重要,重要的是把婚內財產協議的內容約定好。慎重一點的話最好委託律師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起草,完全沒有必要花錢去做婚內財產協議公證。
關於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簽訂的財產協議是否可以辦理公證手續的問題,公證處明確把「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列為其一項特色服務。
公證處可以辦理公證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分兩種形式:一是未婚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二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公證。
(2)財產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