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公證
1. 簽訂合同時有哪些注意事項,需要到公證處公證嗎
簽訂合同時,需要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考察合同對方的履行約能力及信用狀況。
2、詳細查看合同內容及對合同標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3、注意違約責任及爭議解除方法的約定,考量自身的履約能力。合同一經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即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辦理公證。
2. 合同在什麼部門公證
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無特殊約定或法律無特殊要求,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所以,一般合同簽字後即生效,公證並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除非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要公證後生效。
公證直接去公證處即可,在網上搜索當地公證處即可知或114查詢。
3. 合同是必須公證處的公證才有效嗎
不是一定要到公證處公證,合同才具有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的成立需要的條件主要有: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3)合同公證擴展閱讀:
合同有效要件
一、意思表示真實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撤銷。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撤銷。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撤銷。
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將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作為合同的有效要件,一方面可彌補社會發展使法律調整出現的漏洞和脫節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利於醇化社會道德倫理和整肅社會風氣。
三、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四、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這一要件要求當事人能夠了解合同的狀況和法律效果,對保護其合法權益和減少糾紛均具有意義。 自然人簽訂合同, 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締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但有如下例外:
1、可獨立簽訂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或被免除義務的合同;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簽訂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3、可獨立簽訂日常生活中的格式合同或事實合同,如利用自動售貨機、乘坐交通工具、進入游園場所;
4、簽訂處分自由財產的合同,如學費、旅費等由法定代理人預定使用目的的財產和處分;
5、其他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按照我國原來的法律規定及其理論,法人簽訂合同嚴格地受其宗旨、目的、章程及經營范圍的制約,超過經營范圍的合同無效。這種做法受到了學說的批評,現已有所發展。
4. 合同公證後,公證處要不要合同
合同公證以後公證處是需要留一本合同的備案的.萬一以後發生什麼問題.以便於查閱.如果公證過的合同出了問題公證員是要負責任的.
5. 你好。請問公證一份合同需要什麼資料
任何協議只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即代表雙方當事人對於協議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在協議不存在被宣布無效和可撤銷的情形之下,合同成立時即具有法律效力。贈與協議也是如此,公證人並非必須存在,其存在的理由只是提高了對於簽訂協議客觀公證的證明力度而已。但是合同法186條中規定了,在贈與物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 社會公益性質 道德義務性質 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於前款規定。對於某些附帶義務的贈與,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即便贈與物的權利已經轉移至受贈人名下,贈與人也有權撤銷贈與。關於撤銷的內容實在太多,請參照合同法192、193、194和195條。
6. 為什麼有些重要合同的簽訂還需要公證處公證
重要合同的簽訂做公證是為了增加法律效力。
一,合同公證的作用:
1、合同公證並非法律強制,屬於當事人自願選擇,是否公證也並不影響合同效力。
2、經過公證的合同,證明效力更高。
3、公證時公證機構只對合同雙方的主體資格和合同是否屬於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及合同內容是否違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於其他的公證機構並不審查,因此不可能提高合同的嚴謹、公平及專業。
二,合同公證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對於當事人之間簽訂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機關代表國家對合同進行法律監督的一種手段。當事人申請合同公證,應當向公證機關提交申請書和合同的原本。公證機關受理後,應根據民法、經濟合同法、勞動法等實體法的規定,重點審查:
(1)合同當事人各方的主體資格。
(2)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是否遵守了國家的法律,是否符合國家政策和國家計劃的要求,是否貫徹了自願協商、平等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等。
(3)合同的具體內容是否符合實體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條款是否齊全文字表達是否明確、具體。
(4)簽訂合同的手續是否完備。公證機關經過審査,認為當事人簽訂合同的行為既真實又合法的,即可出具公證書。
7. 合同為什麼要公證
合同公正就是給合同一個公信力,在一般的民事行為中,合同不需要公正,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具備生效要件就可以生效。但是法律如果規定須經過公正生效的那就必須公正,我國在對外合作中,如我國的勞務出口,一般都需訂立嚴格的合同條文。公證機關對合同條款是否違反我國法律等,要進行認真審核。
在實踐中,為了確保簽訂合同的雙方履行合同條款,避免產生糾紛和訴訟,對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簽訂合同的雙方代表是否具備合法資格等進行公證,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