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糾紛
1. 行政合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
行政合同該行政行為是兩碼事,合同是約束歸我雙方的行為是指一方的。
2. 政府行政過錯導致合同糾紛,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
答案:b刑事訴訟抄
c行政訴訟【解析襲】刑事訴訟、行政訴訟,這兩個訴訟,不是民事訴訟的范疇,故不是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民事案件。民事訴訟非常明確是民事案件,合同糾紛也屬於民事案件的范疇。故是屬於中級法院管轄的民事案件。
3. 行政合同發生糾紛後通過什麼途徑救濟
可以通過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解決。
所謂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4. 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是什麼意思
您好,這句話的意思主要是說行政合同糾紛一般通過行政復議或這是行政訴訟進行解決。行政復議是向其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訴訟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所請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
5. 行政合同糾紛幾個法律問題探討
歸納總結,當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行政法律文書製作不規范
行政法律文書的製作,直接體現了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並影響著行政案件的復查、檔案信息的保存和查詢。
對法人依普通程序進行的行政處罰,目前,主要存在問題一是稱謂不規范,如將「法定代表人」稱為「法人代表」。二是有些行政處罰決定書只列法人名稱,不列法定代表人全稱。更有甚者,連法人的名稱也使用簡稱,沒有使用全稱,這不符合行政法律文書的規范要求。
對自然人的行政處罰,一是所列的被處罰人姓名與其有效身份證件不一致,或者列用被處罰人的曾用名,未列用現用名。二是被處罰人的身份不明確,在處罰決定書中未列全基本情況,如出生年月日、籍貫、民族、文化程度、住址等。然而,年齡、民族和文化程度在案件的實體審查中又有著重要法律意義。而且,有相當比例的處罰決定文書製作上簡單、書寫上潦草,讓人無法正確辨認。
二、行政處罰的隨意性大
行政處罰的隨意性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對被處罰人違法事實認定上的隨意性。如在做出處罰決定前對違法事實調查不全面,在製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不陳述被處罰人的違法事實,就直接認定其行為違法,並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是程序上的隨意性。如作出的罰款處罰不按收支兩條線的規定收繳,而是執法人員直接收取,且往往不給被處罰人開具法定的罰沒票據。三是自由裁量權使用上的隨意性。比如在最低罰款標准以下作出的罰款處罰無法律依據,以及在自由裁量權使用上作出典型的「人情罰」都屬於這類情況。四是行政處罰決定執行上的隨意性。如處罰決定送達後,沒有法定事由而自行撤銷或者不再過問,不了了之。
三、不注意法律法規之間的有機聯系和邏輯關系
我國法律日趨完善,法律與法律之間、諸多法律程序之間相互關聯,邏輯性強,是有機的整體。例如,《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立法法》,它們之間就有著緊密聯系;《行政處罰法》與《民事訴訟法》有重要的聯系;《農村土地承包法》與《繼承法》也有著重要關系。而實際上,許多行政執法工作人員對日益精細、成熟的法律法規了解不多,甚至一無所知。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遇到問題只查閱和研究與本職有關的法律法規,忽視了對公共法的學習和研究。有的工作人員在執法中遇到了問題,不是兩眼茫然、不知所措,就是判斷失誤、妄下裁決。有些行政執法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屢戰屢敗,究其原因,除了人為因素外,與執法人員的法律視野不開闊,不熟悉公共法律知識有很大關系。目前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提高緩慢,也與此很有關系。
四、混用行政處罰的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
混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是當前行政執法中比較突出的問題。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為了減少工作量,對應當使用普通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二是應當使用簡易程序,可以簡化繁瑣法律手續的,卻適用了普通程序,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經濟、精神負擔,浪費了行政管理資源。三是在程序使用上有時看是簡易程序,但在處罰過程卻適用了聽證等程序。名為簡易程序,實則為普通程序,抑或是「簡、普混用」。
6.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合同當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並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賦予的優越地位,通過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權。2.行政合同的內容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執行公務,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為履行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如果合同內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則應視為民事合同。由於行政合同的公益性決定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行政合同的簽訂,其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行政合同屬於雙方行政行為,雙方的行政行為須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當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不等於雙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行政管理相對方則是為了營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合同中當事人並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面的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不享有此種權利。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規范調整。行政合同的內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調整外,總體上是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糾紛的處理途徑尚未規范化.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相比,兩者的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首先在合同主體方面,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的權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則方面,行政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願和對等。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締結過程中處於優先要約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如果自願同行政主體締結合同就意味著要服從它的管理和監督,履行某些先合同義務。簽訂合同後,即使在具體的合同中未規定行政特權條款,也應視為其已經就上述內容與行政機關協商一致。而民事合同,充分保護契約自由,必須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最後在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方面。由於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則不享有此種權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上述可見民法中的平等主體、意思表示一致、契約自由等原則並不能完全適用於行政合同,但它們體現出來的基本原則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區別於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的重要標志。
鑒於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質,行政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也應有別於民事合同和其他的行政行為。我們認為首先是自力救濟。由於行政合同中包含大量的民法精神,行政合同糾紛的成因也很有可能包括合同的誠實信用、顯失公平、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等因素。如果基與此類發生的糾紛,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先通過協商解決。這樣既可以使行政機關圓滿完成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即執行國家公務,又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行政相對方的經濟利益。
其次是行政救濟。行政合同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應受行政法所調整,對於行政合同糾紛,故救濟途徑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濟即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第6條對行政復議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五款「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經營權的」,第六款「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是將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行政合同具體化了。所以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發生的行政合同糾紛。
最後是司法救濟。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處於優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就成了弱勢群體。所以司法救濟是保護他們合法權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途徑。我國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為。」行政合同行為屬於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相對人就特定的行政合同事項實施的,能夠影響相對人法律地位,產生行政法上法律後果的行為,應屬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
7. 行政合同糾紛解決途徑
任何一種違約行為都可能引起合同糾紛。對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和解、調解、仲裁、訴訟。
1.和解。和解是由爭議各方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責任和各方實際情況,自行協商而不需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但由於和解協議缺乏的法律約束力,有些人可能會出爾反爾,使和解結果成為一紙空文,延誤了糾紛的有效解決。
2.調解。調解是由爭議各方選擇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爭議進行調解處理。調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諒互讓為原則進行。此方法解決糾紛的可能性較和解大一些,但由於調解協議與和解協議一樣不具有強制性效力,也使得糾紛的解決難盡人意。
3.仲裁。仲裁指爭議各方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以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法定的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依據仲裁規則居間進行居中調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並可根據生效的仲裁協議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訴訟是解決合同爭議的最後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爭議雙方的請求、事實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決爭議的方式。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8. 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您好,當事人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行政合同糾紛一般通過行政復議或這是行政訴訟進行解決。行政復議是向其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訴訟是通過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所請的一種司法救濟途徑。
9. 行政合同爭議該怎麼解決
有關成文的行政法關於行政合同的具體規定比如主體、目的、內容等非常模糊內,甚至可以說比較混容亂。我贊成你對行政合同內涵的理解。
首先區分是個難題,目前只能從常見的幾種行政合同進行列舉;
其次普遍認為行政合同以行政性為主合同性為輔,並由此將行政合同劃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至於你提到的糾紛解決方式,特定的行政合同糾紛解決方式散見於《行政復議法》(如「農業承包合同」等),即可通過行政復議來救濟,但大多數的行政合同糾紛只能嘗試參照有關規定解決。
關於行政合同糾紛能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以及能否賦予行政機關訴權(基於契約平等原則)則更為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