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讓合同
Ⅰ 國家土地使用出讓合同在哪能查到
在瀏覽器搜索國土資源部,檢索《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專和國土屬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管理,國土資源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組織對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年發布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進行了修訂完善。現將修訂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範文本(GF-2000-2601)印發執行。原示範文本(GF-94-1001、GF-94-1002、GF-94-1003、GF-94-1004)同時廢止。
Ⅱ 土地摘牌後多長時間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
為加強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
一般是30天
Ⅲ 土地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它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該合同具有以下特徵: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1]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包含以下主要條款:
(1)出讓合同雙方當事人;
(2)出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和自然狀況;
(3)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價格;
(5)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金的幣種、期限和方式;
(6)定金;
(7)出讓地塊的用途及規劃要求;
(8)建設管理要求;
(9)交付出讓地塊的期限和方式;
(10)有關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轉讓的條件;
(11)雙方其他的權利和義務;
(12)違約責任;
(13)糾紛的解決;
(14)合同的生效條件
Ⅳ 國有土地使用證與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有什麼區別
1、概念不同
《國有土地使用證》是證明土地使用者(單位或個人)使用國有土地的法律憑證,受法律保護。辦理對象主要是各類規劃區內的房改房和經濟適用房。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指的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國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關於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合同。
2、特點不同
《土地使用證》是非常重要的物權,不按合同辦出《土地使用證》就是開發商違約和對業主「權利」的侵犯。《國有土地使用證》不僅是住宅不動產的物權的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組成部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土地使用權法律關系的協議。
第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出讓方是特定的,必須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第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的受讓方,一般為境內外的企業法人。第四,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是訂立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前提條件。
(4)土地出讓合同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要涉及訂立前提、訂立主體、訂立原則、訂立方式、訂立內容等幾個方面的問題,以下逐一述之。
(一)訂立前提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必須符合如下前提條件:
一是必須有可供出讓的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須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後方可出讓;二是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規劃;三是必須經有批准權的行政管理機關審批,方能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出讓。
(二)訂立主體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願、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主體,一方是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另一方是土地使用者(具體包括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
(三)訂立原則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作為一種兼具行政和私法雙重性質的合同,同時受到公法和私法雙重法律原則的約束,其既要遵循公平原則、自願原則、平等原則、合法原則、合意原則、等價有償原則、契約自由原則,又受到法律優先原則、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等公法原則的約束。
(四)訂立方式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12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第14條第1款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由此可見,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出讓方和受讓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具體,便於雙方履行合同,有利於減少和防止合同爭議糾紛的出現。
(五)訂立內容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訂立內容主要包括:
第一,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其繳納方式和期限;
第二,出讓土地的用途、使用年限和條件;
第三,出讓的土地及其交付;
第四,出讓土地的開發利用;
第五,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和作價出資;
第六,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屆滿的處理;
第七,出讓土地滅失的處理;
第八,情事變更情況的處理;
第九,違約責任;
第十,爭議糾紛的解決;等等。
Ⅳ 土地出讓合同模板
你好,上網可以搜索到很多版本的土地轉讓合同,謝謝!
Ⅵ 土地出讓合同是什麼內容!
您好,您似乎沒有描述清楚您的問題,一般來說合同的內容包括:
①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址。②標的。③數量。④質量。⑤價款和報酬。⑥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⑦違約責任。⑧解決爭議的方法。
關於「土地出讓」,一般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國家購買國有土地使用權,按照《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的解釋,土地公開出讓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掛牌。
如果您提的問題不是這個的話,建議再明確一下自己的問題,可追問,也可另開問題咨詢。
Ⅶ 與誰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才合法有效
答:大陸《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權利主體是國家。國家是個抽象概念,由誰代表國家行使主體權利呢?大陸國務院《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它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在此要特別提醒台商朋友注意,在大陸簽訂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時,必須是只有市、縣級的土地管理部門才有資格簽訂。而與村一級的政府或相關單位簽訂都是不合法的,也不受法律保護。村一級的土地屬集體所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可以出讓嗎?集體所有土地在未改變土地所有制性質前,其土地使用權不能出讓。只有經依法徵用轉為國有土地後,該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出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