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租房合同
A. 什麼叫簡單租房合同解除
簡單租房合同解除就是這份擬訂的簡單合同,兩個人當面解除,不存在合同的關系,結束了租房互相約定的內容。
望採納!
B. 怎麼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與租房合同解除
一、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步驟
租房提前解約首先要租賃雙方協商解決提前解約事宜,並簽訂一份《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確認書中要明確以下內容: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
其次,不管提前解約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相關的書面文件。當協商不一致導致無法提前解約時,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協商並簽訂了解約書,那麼就可以辦理租房交接手續了。一般要經過清點房屋內物品,付清相關費用,退還鑰匙,搬離等程序。
二、租房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
1、提前解約分為合同約定的情況和違約兩種
房東和租客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產生違約責任,雙方可以按照正常退租手續;另外一種情況是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比如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提前收回房子等,這時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違約一方需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
租房子的時候,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合同條款中一般都有這么一條約定,如果任何一方違約無法履行合同,將賠給對方一個月的房租作為補償。因此,提前退租押金不退也成租房中被默認的規則。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系,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違約金則另外收取。一般為了方便,大多數人將押金沖抵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多或少都是要退還的。
三、提前解約而不承擔責任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
2.另一方違約,己方則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比如《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於租客而言,如果房東不提供房屋修繕服務,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
總結:租房提前解約有時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租客工作變動、房東房屋需求變動等情況都可能導致提前解約。租房雙方多一分理解才能,多一分禮讓才能避免糾紛,使租房節約過程變的順利。把握好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雙方都抱著客觀和積極的態度應對問題,才能最終獲得雙贏。
(2)解除租房合同擴展閱讀:
1、依《合同法》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雙方任何一方主張解除合同的,主要有不定期租賃,租賃標的物滅失等情形。
其中,不定期租賃有約定為不定期、約定不明確而被視為不定期、未採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對期限有爭議被視為不定期租賃,以及合同終止後雙方又默示地繼續合同的不定期租賃四種。這四種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可主張隨時解除租賃。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有如下情形:
(1)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里「承租人」應當擴大解釋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與租賃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一般買賣合同中,若買受人明知標的物存有瑕疵仍購買的,一般應免除出賣人的責任並不允許買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賃合同則不能因此而不允許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賃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執意租賃該物的,雖然可以允許其解除合同,
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發生因租賃物的危險所致損害時,承租人不能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因為承租人明知這種危險性的存在仍要租賃該物,應認為主觀上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因此對損害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條件是: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租賃物的毀損、滅失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租賃物毀損、滅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
租賃物的部分毀損、滅失並不影響合同目的實現,或者只是部分地影響承租人的使用收益還不足以影響整個合同目的的實現的,承租人不能據此解除合同。
C.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
租賃合同中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如果租賃合同未對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作出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給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況有哪些
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不承擔違約責任:
1、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
2、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三、解除租房合同有糾紛怎麼辦
1、合同當事人協商解決;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調解解決;
3、到租賃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
D. 租房合同解約需要注意什麼
屋租賃相較於一般的動產租賃,價值較高,容易受到區位、不動產現狀、所在土地使用權狀況等因素的影響,各種因素也都較為復雜。
一旦涉及到租賃關系的解除,裁判實踐的難度也會隨之加大,並非簡單地套用法條或合同約定即可解決,還需要在維護當事人利益與充分發揮物的價值之間取得平衡。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類型及約定解除條款的適用
《合同法》第93條例: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6條第1款: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根據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合同一旦簽訂,就有可能面臨許多影響合同繼續履行或繼續履行已無任何意義的情況,所以合同才規定了當事人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
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合同法定解除的幾種法定事由,實踐中較為常見的有房屋的拆遷徵收、房屋因自然災害損毀、承租人拒絕交納租金、房屋未經消防驗收通過等。該權利的行使無需合同約定。
協商解除。當事人有權自願訂立合同,當然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選擇自願終止合同,並對合同解除後的善後事宜作出安排和處理。
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合同簽訂時,經常事先就合同的解除事由作出約定,以滿足不同的需求和目的,一旦約定事由出現,當事人可以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實踐中,此種合同解除方式爭議最大,因其解除權的行使以及解除事由的約定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約定的解除事由成就,僅是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當事人可自由選擇是否行使該權利,並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的解除;
(4)解除租房合同擴展閱讀:
當事人應在合理期限內通過「通知」或訴訟/仲裁的方式主張合同解除,「合理期限」在合同未明確約定的情況下,參照一般的裁判實踐,有進行催告的為3個月,未進行催告的則為1年。
考慮到異議期限,而「通知」又並非提起解除合同之訴的前置程序,從效率安全的角度考慮,在處理房屋租賃關繫上,直接提起訴訟/仲裁解決合同解除問題更為明智。
如果當事人採用通知形式,一旦其解除理由不成立、對方拒收或無視該通知,則當事人將陷於兩難境地,也會進一步加大當事人的損失。
所約定的解除事由是否自願、合法、公平、合理有時候也會成為裁判者判斷合同是否應該予以解除的考慮因素;同時也要考慮「合同目的的實現」。
如一些情節輕微的欠繳租金情形,當事人已及時修正了其違約行為,雖然從合同條款文義理解,當事人確有合同解除權,但小編認為本著鼓勵交易的目的,還是應該盡量促使合同的繼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