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訴訟
A. 租賃合同 訴訟時效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最長時效二十年,延付、拒付租金時效是一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1)租賃合同訴訟擴展閱讀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從下面幾個方面進行審查。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
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B. 租賃合同糾紛起訴需要哪些證據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要准備哪些材料和證據
一、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一份,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副本。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適格的材料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社團法人登記證等。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3、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起訴時應提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住所的工商查詢材料。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起訴時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的資料。
三、證明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其他證明對房屋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據。
2、房屋租賃合同。
3、如轉租要提交證明轉租合法性的證據。
四、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出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是否已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時房屋的狀況等證據。
2、證明承租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如交付保證金或押金、租金、物業費、水電費等的票據等。
3、承租人對房內設施進行添附的證據。
4、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數額的,應提供計算的依據。
五、根據案情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據。
C.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訟請求包括哪些
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首先可以通過雙方當事人協商的方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解除租賃協議的條件,也可以經過協商後決定解除房屋租賃協議。
如果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以解除房屋租賃合同,下面將對這些情況作出說明。
對於租房者來說: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說在租賃房屋出現問題,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居住時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也就是說,如果租賃物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不管承租人是不是窒息的,承租人都可以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
對於房東來說:
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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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少
2017年10月新出台的《民法總則》第一條 民法總則施行後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於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條 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於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即是把原來的二年、一年的訴訟時間全部改成了三年時效。租賃合同原來規定是一年訴訟時效,現在應當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