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無效
1.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無效的認定和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 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幾種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2)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製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
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於採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
方違背意願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採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後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
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另外,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
3. 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根據《勞動法》規定,無效的勞動合同包括: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②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合法原則。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作為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作為勞動者,必須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凡年滿16周歲,初中文化程度,身體健康的中國人、外國人;無國籍人,均具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但目前有少數企業,非依法成立,或者其活動內容違法,本身就該取締,它們作為合同主體的一方是非法的,合同自然無效,而無效的勞動合同自訂立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並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以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准支付勞動報酬。
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准,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