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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4:52:15

❶ 工傷與侵權競合受害人應如何提出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專因受到傷害,社會屬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❷ 工傷事故賠償中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的關系

1、 工傷保險賠償法律關系
關於工傷的概念,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也就是說,職工是在從事本職工作或者與工作有內在聯系的活動時受到的傷害。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員工因在生產經營活動或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活動中所發生的或在法律規定的某些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職業病以及因這兩種情況造成死亡,在員工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員工或其遺屬能夠從國家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獲得法定的物質補償。員工受到傷害一旦被認定為工傷,則可依《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從工傷保險經辦處獲得補償,這種補償又叫工傷保險賠償。[2]本案中的原告廖某正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相關的活動而造成了事故,因此認定為工傷是毋庸置疑的。
2、 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民事主體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不法侵害、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的後果以及其他損害,要求侵權人以財產賠償等方法進行救濟和保護的侵權法律制度。侵權行為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可能造成很多種損害和損失。損害,是指對人體的實質性傷害後果;損失,是指造成人體的損害以後所產生的財產上的負面利益,以及精神上的痛苦和創傷。[3]本案中,因為某鋼繩有限公司在生產時,沒有按照規定對機器採取應有的安保措施,導致廖某在工作時受傷,其行為具有明顯的過錯,依法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廖某與某鋼繩有限公司之間形成的是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
(二) 工傷保險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關系
《安全生產法》第48條雖然未對相關問題做出具體規定,但還是確立了我國工傷事故處理中工傷保險法和民事侵權法復合適用的原則,如何「復合適用」在理論界是有爭議的。一種理解是「補償說」,即民事侵權法是工傷保險法之補充,如卞耀武等提到:實行工傷保險,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診療康復費用及有關社會保障可以得到解決,但是,在特定情況下還有可能難以完全補償因生產安全事故所受到的傷害,這樣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就有權依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賠償[4];另一種理解,二者應雙重相加適用,即得工傷社會保險之同時,亦得侵權損害賠償。如李適時等認為:工傷社會保險和民事賠償不能相互取代,從業人員可以享受雙重保障[5]。但《安全生產法》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3款規定:「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12條第1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筆者認為,《安全生產法》第48條的規定與《解釋》第12條的規定並不沖突。《解釋》這兩條只是說明了因工傷遭受人身損害的勞動者的賠償方案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並未明確規定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處理完之後,勞動者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法律為勞動者保留了向用人單位請求民事賠償的權利。

❸ 工傷保險待遇與侵權賠償可以同時享受嗎

1.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可以獲得雙重賠付。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非常明確地規定勞動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損害賠償應當支持。所以,當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待遇發生競合,職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獲得救濟。
3.從交通事故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的性質看,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獲得工傷賠償是基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受《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調整,賠償責任人為工傷保險機構或用人單位;而獲得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基於受害者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侵權法律關系,受《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調整。
4.因此,工傷人員完全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同時,又依道路事故處理的規定獲得交通事故的侵權損害賠償。

❹ 工傷與侵權競合時,勞動者能否同時主張

能。

勞動者因為本單位執行工作任務之外的車輛交通肇事受到傷害,認定為工專傷的,應當屬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❺ 工傷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可否獲雙重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年12月28日 [2006]行他字第1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八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所以,侵權與工傷可以同時適用。
順祝好運!

❻ 侵權和工傷競合要怎麼賠償

第三人侵權與工傷競合可以雙賠,但工傷不賠償醫療部分;但並未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侵權與工傷競合只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❼ 人身傷害認定工傷後還能和侵權人打官司嗎

由本單位履行職責的工作人員之外的第三人侵權侵權造成的,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11年第3期)
四、關於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
高院民一庭於去年6月下發《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基金,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由於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項目和標准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系等方式提供保障,且國務院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准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准明顯低於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❽ 工傷保險和民事侵權賠償可以同時享受嗎

可以並行享有,但不能重復享有。民事侵權賠償後,對於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申請工傷待遇,但對於已經賠償部分應當扣除。

❾ 工傷保險和侵權法律關系的區別

1、工傷職工受到事故傷害後,所在單位在第一時間電話通知或三日之內以書面形式向工傷經辦機構報告,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批准。
2、工傷職工申請待遇審批需填寫《工傷職工待遇審批表》,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1)工傷認定(鑒定)結論。
(2)經審批的《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
(3)工傷職工的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
(4)診斷證明、住院病歷及醫葯處方。
(5)工傷職工身份證或戶口本復印件。
(6)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身份及供養關系公證材料或其他證明材料。
3、工傷職工因傷情需轉往上級醫療機構或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須專科或三級醫院出具轉診轉院意見,並填寫《工傷職工就醫診治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審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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