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務合同
『壹』 和企業簽的勞務合同應該有幾份
不合法!合同是要雙方都持有才叫合同。我不明白是你的合同弄丟了?還是當初你只簽了一張?
『貳』 為什麼企業用人要與第三方簽訂勞務合同
這可以減輕企業承擔的風險以及減輕企業的人力資源。
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是指當員工進入企業工作時,不是和企業之間簽勞動合同,而是與企業外包的人力資源公司(即第三方)簽勞動合同,所以員工到企業工作屬於派遣性質,不是企業的正式員工。
員工與用人單位即第三方外包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然後將員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員工的基本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但在薪酬福利上可能會低於正式員工,風險就是企業不要人力了,就不能得到經濟補償,只能回到用人單位,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新安排,只有享受當地最低工資,當然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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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17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按月支付報酬。」這一條規定包含了四層意思:
第一,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用工單位、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必備條款。
第二,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期限必須是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
第三,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
第四,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向其支付報酬。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務派遣單位所在地應當為主要辦公機構所在地。
『叄』 企業能否與員工簽訂勞務合同
可以。
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簽訂勞務合同,勞務合同是民事合同,是當事人各方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的,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勞務合同是作為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就有關提供和使用勞動力問題而訂立的協議。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
『肆』 公司要與我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怎麼辦
如果你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七條 勞動關系的建立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十條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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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主體與勞務關系主體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一方應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用人單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須是符合勞動年齡條件,且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的自然人;
(二)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如可以是兩個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兩個自然人。法律法規對勞務關系主體的要求,不如對勞動關系主體要求的那麼嚴格。
二、當事人之間在隸屬關系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著隸屬關系是勞動關系的主要特徵。隸屬關系的含義是指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中的一員,即當事人成為該用人單位的職工或員工(以下統稱職工)。因為用人單位的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是不爭的事實。
(二)勞務關系中,不存在一方當事人是另一方當事人的職工這種隸屬關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時計酬的家政服務員,家政服務員不可能是該戶居民家的職工,與該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勞動關系。
三、當事人之間在承擔義務方面的區別
(一)勞動關系中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和地方規章等為職工承擔社會保險義務,且用人單位承擔其職工的社會保險義務是法律的確定性規范;
(二)勞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不存在必須承擔另一方當事人社會保險的義務。如居民不必為其僱用的家政服務員承擔繳納社會保險的義務。
『伍』 公司與個人勞務合同
公司與員工是勞動合同
不是勞務合同
如果招聘的是,退休人員,這個屬於勞務合同
法院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三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