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與贍養
A. 贍養糾紛
當初將父親的財產分給第四個子女,其同時也約定了第四個子女的義務(供養父親),現在第四個子女沒有盡到義務,其父及其它子女可以開家庭會並請中間人在場的情況下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按協商強果履行的話,可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並可追究刑事責任。
但關鍵是要看老父親的意見。老父親可提出重新協商供養方案(重新設置權利義務),也可要求第四個子女按照原方案執行。
如果老父親已經不能明白表達自已的意思,其它子女可代為表達。
B. 引發贍養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贍養糾紛頻發的原因:
一、贍養人文化素質低、法治意識和道德觀念差,把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視為可有可無,有的甚至把老年人當作包袱。
我國《婚姻法》第21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贍養義務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系每個子女的法定義務。但有的子女認 為,不贍養父母是屬於道德譴責的范疇,根本不違反什麼法律規定,不願意承認自己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二、子女因家庭財產分配不均,把平時積累的怨氣發泄在贍養糾紛中。
我國農村普遍存在父母在子女結婚後即分家生活。在分家時,由於當時家庭的經濟狀況及父母對子女的觀念(尤其疼愛程度)差異等原因,在財產分割時確有不平均情況。有的子女認為,在分家產時父母存在偏心,遂產生怨氣,在父母年老需要贍養時,以家產分配不公為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三、子女本身也年老體弱,無能力盡贍養義務。
隨著人均壽命的提高,在有些家庭中出現兩代人都需要子女贍養,造成應盡贍養義務的子女不堪重負。尤其對獨生子女家庭,子女往往負擔自己及配偶父母和其他老人的生活,以至有些力不從心。
四、受封建思想影響,父母再婚時往往遭到子女的反對,子女以此為由拒絕贍養父母。
隨著時代的進步,老年人再婚不再像以前那麼艱難。但受封建思想的影響,有的子女思想深處感到父母再婚仍是一種可恥的事情,反對自己的父母再婚。往往父母再婚後,就不再過問父母的事,有的還要求斷絕與父母的關系。
五、「分家贍養協議」導致部分子女對父母不盡贍養義務。
在我國農村家庭,以多子女戶居多。有時在家族長輩的建議下,兄弟幾人達成分家協議,這個撫養父親,那個撫養母親。在父親或母親去世後,對父親或母親盡了贍養義務的子女,往往對協議上不歸自己贍養的父母不盡贍養義務。這種現象在農村普遍存在。
■減少贍養糾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弘揚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尊老敬老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然而這一美德在部分農村卻逐漸淡化。因此,有必要對這一傳統美德大力弘揚,形成敬老養老的良好道德風尚,徹底鏟除滋生不贍養老人現象的土壤。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的力度,提高村民贍養老人的法律意識。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對贍養人的范圍和贍養的義務均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此,各級組織要相互配合,深入開展法律知識宣傳,使有關贍養的法律規定在農村普及,使權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明白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可結合案例實際,配合宣傳計劃生育國策,改變農村普遍存在的「多養兒女好防老」的舊觀念,樹立「少生子女更易養老」的新觀念。
3、健全農村社會保障機制,鼓勵更多的人加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相對於依賴子女贍養這種基於血緣關系產生的贍養方式來說,改革滯後的社會保障制度,大力推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無疑更適應目前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農村應更多地成立關心老人工作委員會,辦好養老院,成立養老基金會,保證老人享有最基本的物質生活條件。民政等有關部門也應發揮作用,通過系統工程,使老年人實現老有所養,安度晚年。
4、積極發揮基層組織的作用,發現有關家庭贍養糾紛出現及時調處,將贍養糾紛解決在最初階段。各基層調解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部門應立足於搞好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認真做好贍養問題的調處工作,發現問題多做調解,及時處理,幫助老人盡快解決贍養問題。同時,對於不贍養老人的行為應進行批評教育,對村民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5、妥善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擴大辦案社會效果。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加強對贍養、遺棄等關系農村老人切身利益的案件的調研。基層法院的派出法庭對農村贍養糾紛案件要開通綠色通道,堅持優先受理,優先審理、優先執行,對生活困難的,給予司法救濟。在審理過程中,做好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爭取調解結案,為老人解除後顧之憂。對雙方矛盾相對激化的,及時開庭。為擴大辦理贍養案件的社會效果,要注意選擇贍養糾紛相對較多的行政村以及典型案件到當地就地開庭,由村委會協助組織群眾旁聽。如我院今年審理的劉振玉老人訴其四子贍養糾紛案件,我院選擇在當事人住所地郭小砦村委會開庭,到場群眾上百人通過旁聽受到了深刻的教育。同時,對於已經審結的贍養案件,要從維護當事人利益出發,用足法律規定的強制措施,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各部門密切協作,多策並舉,運用法律手段遏制農村贍養案件多發的勢頭,營造農村良好的法制環境。
C. 贍養糾紛必須起訴全部兒女嗎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因贍養費起訴的,所有子女應當為被告。
例如:父親a起訴兒子b支付贍養費,a有bcd三個子女,則法院應當追加c和d為共同被告,一同解決贍養費問題。
如:
老父親a無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需要bcd三名子女贍養,其中c平日就照顧父親,每月管吃管住還給零花錢,而b和d則各找理由拒絕贍養,a起訴b和d
時,c也應被追加為被告,但因為c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應判決bcd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而c可以就已經付出的部分對抵判決的義務,如法院判決每
個子女每月支付老父親200元,而c平時已經給父親每月300元零花錢,則c可以視為已經履行了義務。
很多父母,能幹活的時候不幫忙帶孫子,不幫襯點,老了不能動了卻要人贍養。
D. 贍養糾紛案件應該注意什麼
贍養糾紛的特殊性
1.主體的特定性。與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之債相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具有特定性,侵權之債的權利主體是受害人或近親屬,義務主體是侵權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贍養糾紛案件的權利主體是老年人,義務主體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贍養義務的人。除此之外贍養案件具有人身相關性。與其他財產案件相比贍養案件最大的區別是贍養糾紛具有直接的身份權性,而非其他基於債產生的權利。
2.數額的可變更性。隨時時間的推移,在被贍養人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贍養人生病,物價上漲等因素出現,可以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增加贍養費的要求。
3.時間的久遠性。贍養糾紛的發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銳到其他個人、團體都無法解決而使被贍養人請求於救助的最後底線——訴訟。而贍養案件的判決也非一次執行兌現,而是至被贍養人死亡才得以終結。
4.矛盾可調和性。雖然贍養糾紛案件發生原因復雜,主要與親情關系和家庭財產分配等密切相關,剛起訴到法院時矛盾尖銳,似乎不可調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互相謙讓,加之親情的動力,贍養糾紛最終是可以調和的。
5.內容的豐富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老人的贍養內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還包括對老年人生活上無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給予慰藉,還應當滿足老年人身體狀況及精神狀態下的特殊需求。
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存在的沖突
1.老人無能訴訟與急需救助的沖突。許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
2.程序的復雜性與老人急需處理之間的沖突。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受理時不僅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在受理後,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還要依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絕回家領取法律文書或者下落不明,法院還要適用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如被告需要答辯、舉證,還要給予舉證期,對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等一套長達幾個月甚致一兩年的復雜程序。
3.兒女的贍養能力與老人特殊需求之間的沖突。
4.子女參差不齊與裁判平均化之間的沖突。
5.物質贍養與精神贍養需求之間的沖突。
6.農村風俗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7.老年人的先予執行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8.被告濫用訴權損害原告的權益、浪費司法資源。
E. 處理贍養糾紛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法定義務原則。子女贍養父母是法定的義務,不贍養老人是違法行為。《憲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關心、呵護和幫助老年人,不僅是我國勞動人民長期以來形成的優良傳統,亦是法律賦予每個子女的責任。上述一系列法律條款,為我們正確及時地處理贍養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
(2)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建立在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基礎上的,二者之間是相互對應,密切聯系不可分割的關系。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在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規定的同時,亦規定了「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如果父母從小就將子女遺棄,那麼成年子女對父母有沒有贍養的義務。另外,如果父母對子女其他犯罪行為,成年子女對父母亦失去贍養的義務,這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網頁鏈接(3)調解原則。贍養糾紛屬於家庭內部矛盾,原、被告之間存在著特殊的身份、血緣等關系,爭議的內容不僅僅是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且涉及更深層的情感、心理等復雜因素。當事人內心更多的是希望既能解決糾紛保護自己的權利,又不傷和氣,不撕破臉面,調解成功後社會效果往往比較好。在調解過程中,要結合中華民族養老敬老的優良傳統及有關法律法規,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
(4)加強精神贍養原則。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許多老年人衣食無憂,他們最大的願望就是自己的子女能多和他們聊聊天、敘敘家常,溝通交流一下思想感情,享受天倫之樂,但由於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子女和老人談心交流的時間較少,老人的孤獨感增強。這就要求子女不僅在物質上對老年人予以幫助,而且還要給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作為子女可以定期或不定期探視老年人,給予生活精神上的關心幫助,在老人生病時給予醫治並適當陪護,不虐待遺棄老人,不能限制老年人的生活及人身自由,不侮辱、傷害老年人等,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F. 侵權糾紛與贍養糾紛是否可同一案立案
一般來說這種是不可能同一案件立案的,除非他的侵權糾紛,就是這種遺產分配之間出現的問題,就可以合並審理。
G.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等發生糾紛依法應該怎麼處理
其子女也認為老人性格孤僻,脾氣暴戾,對萬老缺乏應有的尊重。萬老在家中經常與家庭成員發生贍養、扶養、財產方面糾紛和矛盾,鄰居和親戚勸解也不見效。萬老很苦惱,問: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財產發生糾紛,依法應該怎樣處理?分析: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財產發生糾紛矛盾,不要採取罵架、打架和強硬的粗蠻辦法去解決,而要依靠組織和法律手段依法解決。《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扶養、住房、財產發生糾紛,可以要求家庭成員所在組織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前款糾紛時,對有過錯的家庭成員,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人民法院對老年人追索贍養費或者扶養費的申請,可以依法裁定先予執行。」 老年人與家庭成員因贍養、撫養、住房、財產發生糾紛矛盾,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處理: (1)堅持家庭內部共同協商解決。老年人是家庭成員之間的長輩,既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又要體諒贍養人、扶養人的實際困難。家庭成員之間要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體諒、這是解決家庭糾紛矛盾的有效方法。 (2)請求有關組織、單位調解處理。如果內部協商達不成協議,老年人依法有權請求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組織或村委會,居委會、鄉政府進行非訴訟調解處理。 (3)向人民法院起訴,用法律手段解決。老年人與家庭成員發生上述糾紛,經調解協議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不經調解協議不成時,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不經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按法律程序解決。 (4)老年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生活困難的,依法有權申請先予執行。
H. 贍養糾紛的訴訟主體是如何認定的
(一)贍養糾紛的特殊性
1.主體的特定性。與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之債相比,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均具有特定性,侵權之債的權利主體是受害人或近親屬,義務主體是侵權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0條規定: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因此贍養糾紛案件的權利主體是老年人,義務主體是老年人的子女或其他具有贍養義務的人。除此之外贍養案件具有人身相關性。與其他財產案件相比贍養案件最大的區別是贍養糾紛具有直接的身份權性,而非其他基於債產生的權利。
2.數額的可變更性。隨時時間的推移,在被贍養人生活狀況發生明顯的變化的情形下,比如被贍養人生病,物價上漲等因素出現,可以要求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增加贍養費的要求。
3.時間的久遠性。贍養糾紛的發生非是一朝一夕的事,他是矛盾尖銳到其他個人、團體都無法解決而使被贍養人請求於救助的最後底線——訴訟。而贍養案件的判決也非一次執行兌現,而是至被贍養人死亡才得以終結。
4.矛盾可調和性。雖然贍養糾紛案件發生原因復雜,主要與親情關系和家庭財產分配等密切相關,剛起訴到法院時矛盾尖銳,似乎不可調和,但隨著時間的推移,當事人互相謙讓,加之親情的動力,贍養糾紛最終是可以調和的。
5.內容的豐富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對老人的贍養內不光只是供吃供穿,而且還包括對老年人生活上無微不至的照料,在精神上給予慰藉,還應當滿足老年人身體狀況及精神狀態下的特殊需求。
贍養糾紛案件訴權保障存在的沖突
1.老人無能訴訟與急需救助的沖突。許多老年人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
2.程序的復雜性與老人急需處理之間的沖突。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在受理時不僅應當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在受理後,為了保障被告的權利,還要依法向被告送達法律文書,有的被告在外打工,拒絕回家領取法律文書或者下落不明,法院還要適用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如被告需要答辯、舉證,還要給予舉證期,對判決不服,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等一套長達幾個月甚致一兩年的復雜程序。
3.兒女的贍養能力與老人特殊需求之間的沖突。
4.子女參差不齊與裁判平均化之間的沖突。
5.物質贍養與精神贍養需求之間的沖突。
6.農村風俗與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7.老年人的先予執行權未得到充分的保障。
8.被告濫用訴權損害原告的權益、浪費司法資源。
I. 土地糾紛和贍養老人糾紛
國家允許分家,當然不會嚴重干涉分家方式以及分家結果,只要不違反法律政策就可以。當然不平均分配承包地的情況有的是,至於原因多種多樣,政府沒有必要知道。現在提分家的事,需要起訴者提供證據,為什麼要改變結果以及為什麼不平均分配。估計這個證據她們提供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