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了糾紛,有以下幾種方式解決:(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指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就爭議進行協商,達成共識,解決糾紛。因農村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的關系實際上是集體與社員之間的關系,只要在兼顧集體與社員家庭利益的原則下,本著實事求是,互諒互讓的精神,有過錯的一方主動承擔責任,承認錯誤,適用賠償對方的損失,事情是能夠得到圓滿解決的。如果動則打官司,不但事情可能得不到解決,相反還會傷了彼此的和氣。(2)調解解決。調解解決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就合同糾紛達不成協議時,由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為調解人,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辦法。有時候一方當事人可能為了一時之氣不讓步,但如果有第三人在場勸說,更能做說服工作,從而解決問題。(3)仲裁解決。是指仲裁委員會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對糾紛作出裁決。仲裁的結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4)訴訟解決。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承包合同糾紛當事人的起訴,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判,以解決合同糾紛的方法。
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廢止後問題
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本解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施行後受理的第一審案件,適用本解釋的規定。
施行前已經生效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③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受理與管轄范圍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發包方所屬的半數以上村民,以簽訂承包合同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原則,或者其所簽合同內容違背多數村民意志,損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為由,以發包方為被告,要求確認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並可通知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承包人數眾多的,應當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共同承包人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單,要求共同承包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共同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全體共同承包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所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農業承包合同簽訂後,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增加承包人的,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發包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增加了承包人,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方對該事實的認可,新增加的承包人可以作為訴訟當事人。
④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哪些特點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特點主要有:
(1)時間的緊迫性。農業是有生命的動植內物生產,有較強容的連續性和季節性,如發生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將貽誤農時,影響生產以致絕收。
(2)關系的復雜性。承包合同糾紛一般不僅僅只是雙方當事人的關系,而且影響以致直接牽涉到集體與成員、承包者與非承包者、發包方與其他承包者的關系,有的還摻雜著錯綜復雜的親緣、家族關系。
(3)矛盾的尖銳性。承包經營,特別是果園、水面、林木、荒地、企業等的承包,其糾紛多數都是因承包者與非承包者的收益過於懸殊引起的,處理難度較大,矛盾容易激化。
(4)情況的多變性。許多合同在簽訂時是合法、合理、合情的,且一定若干年不變。但在履行過程中,遇到的政策和情況變化太大,由此往往影響到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5)認識的片面性。承包合同的發包方是集體,承包方多是農戶。發包方認為自己是組織,承包方是個人,因此,發包方隨意修改合同指標和撕毀合同的現象大量發生。
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現在是否實行
2008年12月24日。
本篇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2007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第七批)的決定》(發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廢止(原因:已被物權法及新的司法解釋所取代)
⑥ 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有什麼辦法
處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辦法主要有:
(1)協商解決。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旦出現矛盾,發生糾紛,當事人雙方應本著互諒互讓、誠實信用的原則,及時、耐心、有誠意地商量解決問題,根據各自的過錯性質和責任大小,主動承擔責任,賠償損失。這樣,既有利於解決問題,又不傷和氣和人情。
(2)調解解決。當事人申請調解後,主管機關經審查認為可以受理的,進行調解。
(3)仲裁解決及程序。承包合同當事人發生糾紛,協商解決不了或者合同管理機關調解無效的,可以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
(4)司法解決。承包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過以上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⑦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關於權利義務的轉讓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
承包方轉讓承包合同,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標的物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關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的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
在承包合同有效期內,發包方強制承包方轉讓承包經營權,強制承包方轉包或者互換承包經營的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轉讓、轉包、互換行為無效。
承包方經發包方同意,將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全部或者部分轉包給第三人的,承包方與發包方之間仍應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承包方與轉包後的承包方之間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人民法院對承包方用已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等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其行為無效。
對有償轉讓承包經營權的轉讓費超過政府規定的最高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經發包方同意,各承包方之間將各自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全部或者部分進行互換,並約定對不等值的部分進行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承包方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以其承包經營的標的物入股,仍按照承包合同的約定,向發包方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⑧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有哪些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主要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發生的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一節規定了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在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承包合同中,發包方和承包方還可以具體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法定的義務或約定的義務,就會引起糾紛。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了基於發包方的過錯而導致糾紛的情形。這些情形是:①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②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③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④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⑤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⑥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⑦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⑧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行以來,各地都發生了一些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很多,據一項對百起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調查顯示,主要原因有:一是在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前期由於缺乏經驗,盲目發包。主要表現為對土地的生產能力等缺少正確的認識和評估,承包基數過低。由於時過境遷,受物價上漲、技術投入、科學管理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收益與投入懸殊,經濟利益分配產生不平衡,發包方要求調整承包基數而引起糾紛;二是行政干預。例如行政決定要求發包方收回承包地,搞適度規模經營而引起的糾紛。再例如有些地方行政干預承包戶的經營自主權,對種植作物要求「一鄉一品,一縣一品」等;三是違背民主評議原則,以不正當手段進行發包和承包。個別村幹部利用職權,以誘騙、脅迫等不正當手段,甚至入暗股,自發自包,引起群眾不滿,釀成糾紛;四是「紅眼病」誘發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一些人「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根深蒂固,不能正確對待承包人經過精心管理、辛勤勞動獲得的收益,對這部分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人產生嫉妒心理,要求重新分配。有的發包方屈從這種壓力收回承包地而重新發包引起糾紛;五是雙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發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在購買化肥、農葯、種子等生產資料方面的服務義務,或者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繳納稅費的義務等;六是承包方對土地進行掠奪性經營或者改變土地用途引起糾紛。總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糾紛的原因不止這些,但這些糾紛影響了農村的穩定,影響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⑨ 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適用什麼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不適用《仲裁法》,適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相關法律及規定:
1.《仲裁法》第77條規定: 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
2.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該法第二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以下6個方面的內容:
(一)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⑩ 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中關於責任承擔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人民法院在審理依本規定第二條所起訴的案件中,對發包方違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越權發包的,應當認定該承包合同為無效合同,並根據當事人的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屬本條前款規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簽訂之日起超過一年,或者雖未超過一年,但承包人已實際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對原告方要求確認該承包合同無效或者要求終止該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依照公平原則,對該承包合同的有關內容進行適當調整。
承包合同轉包後,因發包方的原因,致使轉包合同不能履行,給轉包後的承包方造成損失的,轉包後的承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發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承包合同轉包後,因轉包後的承包方的原因,致使承包合同不能履行,發包方起訴承包方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轉包後的承包方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並根據其過錯,確定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
因承包方隨意改變土地用途或者對承包經營的標的物進行破壞性或者掠奪性生產經營,發包方要求承包方對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承包期間因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因承包方自身以外的原因,致使承包方交納承包金有困難,承包方要求緩交、減交或免交承包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允許承包方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承包金。
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承包方分戶時,其家庭內部就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能達成協議,或者雖有協議,但是以分戶的方式逃避履行承包合同義務,損害發包方利益的,所分各戶之間,應對承包合同所確定的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以個人名義簽訂承包合同,但有證據證明其承包經營收益的主要部分是供家庭成員享用的,應當以其家庭財產承擔責任。
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的,應當享有和承擔共同承包期間承包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因共同承包人中途退出承包,給發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造成損失,發包方或者其他承包人要求給予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約定了違約責任,且對違約金的比例、金額或者計算方法等內容約定明確的,從其約定。但所約定的違約金低於或者過分高於所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和實際情況適當予以減少或者增加。
當事人在承包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無權請求支付違約金。
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系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義務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其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