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解讀
Ⅰ 侵權責任法解讀第六十六條: 污染環境糾紛訴訟中,污染者和受害者如何負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1款第3項之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定。
這里應由加害人承擔舉證責任
Ⅱ 為什麼草案叫民法總則不叫民法典
作為保障個人權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關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之譽。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正所謂「綱舉」方能「目張」,因此其對於整部民法典的圓融通達至關重要。 具體內容: 三月吧日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說明。接下來幾天,代表委員將就民法總則草案(下稱草案)進行審議、討論,並於一5日人代會閉幕會上表決。 立規矩 徐 駿作(新華社發) 民法總則草案為何如此重要?有什麼亮點?民法總則專家建議稿起草人——中國法學會副會長王利明和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秘書長王軼,對草案進行了解讀。 時代性和民族性共融 作為保障個人權益最重要的大法,民法典事關一個人從搖籃到墳墓的方方面面,素有「社會生活的網路全書」之譽。民法總則是民法典的總綱,正所謂「綱舉」方能「目張」,因此其對於整部民法典的圓融通達至關重要。 此次提交人代會審議的草案,其「最大特點是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理念和二一世紀的時代精神。」王利明表示,二一世紀是互聯中國、高科技時代,更是一個走向權利的世紀,應該強化對人格尊嚴和自由的保護。「民法的終極價值是對人的關愛,最高目標是為人的人格尊嚴和全面發展服務。從草案確立的基本原則來看,不論是彰顯私法自治的基本原則,還是體現人文關懷的保護個人權益原則,都服務於人的全面發展。」 民法總則和民法典必須如實反映當今中國人的生活狀況和他們對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法律調整的願望,因而又具有民族性。 王利明表示,草案提倡弘揚中華傳統文化,踐行包括自由、平等、公正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比如,自願原則保障個人對其私人生活、民事交往的自我支配、自我安排、自我決定,將充分調動個人積極性、主動性,促進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據王軼介紹,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法編、物權法編等各分編中,對家的重視會有更具體體現。 據王軼介紹,草案對於如何確認和保障個人信息權,公眾十分關心。「目前,草案中有保護個人信息的相關條文。不過更多專家認為,這很難從民法角度回應公眾對保障個人信息安全的關切,希望未來能在民法典分編中予以更多體現。」王軼說。 此外,草案還對「一老一少」問題進行了回應。「一老」指老人問題。草案首設了「成人監護制度」,明確配偶、父母、子女等擔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的監護人,堪稱適應了老齡社會的現實需要。 「一少」指自然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下限標准問題。專家們在討論時都支持將其從民法通則的一0周歲調整為陸周歲。 王利明表示,在保護公民權方面,草案有許多亮點。除了加強人格權保護外,在財產權方面,草案第一次使用了「平等保護」表述,是對物權法的重大完善,彰顯了民事法律「私權平等」價值取向。此外,為應對知識經濟和中國絡時代發展需要,草案對知識產權客體進行了詳細列舉,擴大了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同時還規定了對數據和中國絡虛擬財產保護。在互聯中國大數據背景下,該規定有利於促進科技創新。 去年5月底,民法典各分編編纂工作已全面啟動。據王軼介紹,作為5家參與單位之一,中國法學會專門成立了5個課題組,包括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婚姻家庭法和繼承法,就各分編分別提交專家建議稿。「在這個過程中,各課題組對一般性民事立法,行之有效的繼續保留;非改不可的作出了相應修改。」 今年二月,各課題組已完成各自的專家建議稿,其中既包括條文設計,又包括立法理由和參考立法例。目前,建議稿已提交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王軼表示,民法典後續編纂工作將會對業已頒行的一般性法律進行修改完善,同時會增設如「人格權法編」之類的新內容。 「如果一切順利,整個民法典編纂工作能在二0二0年全部順利完成。我們會群策群力,編纂一部經得起歷史考驗的民法典,這是所有法律工作者的夢想。」
Ⅲ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理解:
(1)將未成年人區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辨別能力的不同對學校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從而對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承擔作了不同規定。
(2)適用范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主要規范學校等教育機構及其之內的人員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權益的責任問題,行為人應當是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與受害人同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的其他未成年人之外的人員。因此,第四十條規定的適用范圍限於行為人為學校等教育機構之外的人員,即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例如來學校接送孩子的家長、經許可或者未經許可進入到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其他人員等。
(3)對侵權補充責任的正確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由學校承擔補充責任。二是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即根據學校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
Ⅳ 《新消法》第55條懲罰性賠償3倍金額包括損失金額嗎
退一賠三,也就是總共賠到手是四倍。懲罰性賠償是不包括損失金額在回裡面的。
(4)侵權責任法解讀擴展閱讀
第五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並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Ⅳ 《民法典》內容解讀
民法典由民法總則與各分編「合體」而來,包括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及附則。大到合同簽訂、公司設立,小到物業費、離婚糾紛,民法典涵蓋了民事活動的方方面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民法典最大的特點之一,是增加了人格權編。
創造性地將關於人格權的規定獨立成編,這在世界民法典的立法史中具有時代意義和實踐意義。其在更好更充分地實現人民幸福生活目標的同時,也必將為世界法治發展提供新的樣板,擴充新的模式。
(5)侵權責任法解讀擴展閱讀:
1、見義勇為免責
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解讀:現實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多次發生,「扶不扶」「救不救」一度困擾公眾。民法典草案明確了侵權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責任,同時也明確了見義勇為者依法不承擔民事責任,有助於杜絕「英雄流血又流淚」的現象。
2、小區共有場所收入歸業主
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解讀:小區電梯廣告、外牆廣告收入歸誰?物權法的規定並不明確,引發了一些矛盾糾紛。民法典草案明確,利用小區業主共有場所產生的收入屬於業主共有。這將發揮定分止爭的作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Ⅵ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解讀的介紹
侵權責任法律制度屬於民事基本法律,是保障公民、法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回名譽權、答隱私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民事權益,維護經濟秩序,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規范。侵權責任法律制度包含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還包括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什麼是侵權責任?這里的侵權,指侵害民事權益,這里的責任,指民事責任。侵權責任,就是侵害民事權益後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7)侵權責任法解讀擴展閱讀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
並於2010年6月30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