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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0-11-21 04:15:10

㈠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常見案例有哪些

1、銀行復的抵押權如沒有進行登制記,抵押合同無效;如進行了登記,則銀行有優先受償權。
2、銀行抵押權未登記的情況下,購房人購買房屋也存在登記與否的問題,登記了,購房人獲得房屋產權,後續的抵押權無法設立;若無登記,則後續抵押有可能獲得登記並取得抵押權,購房人利益必將難以保障。銀行抵押權合法登記情況下,購房人顯然無法順利獲得房屋產權,而後續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仍有可能成立。
3、如購房人合法取得房屋產權,另外一人是不能從原產權人手裡獲得抵押權的,除非其抵押合同未登記或購房人未取得房屋產權。

㈡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首先,要正確認定合同效力。在「一房多賣」的情況中,如果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應認定合同有效,並根據合同約定確定違約責任的承擔;

其次,要依法追究惡意違約人的違約責任,提高其違約成本。由於當事人惡意違約,拒不履行合同義務,可以判令其賠償損失,包括守約方的直接損失和預期利益,為守約方提供充分有力的司法救濟;

第三,如果當事人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合同也有繼續履行的可能和必要,可以判令繼續履行合同,維護正常的房地產交易秩序。此外,房地產中介機構也要加強行業自律,遵守職業道德,如果故意隱瞞有關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買賣合同當事人利益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㈢ 有沒有什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例啊

本文系二手房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姓名均使用化名。

案件介紹:
2014年1月22日,石茵以王利雪代理人身份與高萊德簽訂《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高萊德將位於北京市豐台區的訴爭房屋出賣給王利雪,房屋價格為160萬元,房屋裝飾裝修及配套設施設備等作價為79萬元,買受人可以在簽訂本合同的同時支付定金20萬元。買受人未按照補充協議約定的時間付款的,按照下列方式處理:逾期超過15日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應當自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按照累計的逾期應付款的2%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並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全部已付款。
2014年1月22日,石茵、高萊德及中介公司三方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第一條:甲乙雙方同意,交易房屋價款及傢具家電、裝飾裝修和配套設施作價總計為人民幣239萬元整,此價格為甲方凈得價,不含稅。第二條:1、乙方於2014年3月5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幣20萬元整;2、甲方應於2014年3月28日前向該房屋的原貸款機構提交一次性還清剩餘貸款的申請,且甲方最遲應於2014年3月28日前辦理完畢解除抵押登記手續。3、乙方應在2014年3月28日前,將扣除定金外的剩餘房款一次性全額以資金監管的方式支付甲方。第四條:3、乙方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構成根本違約,且甲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3)逾期履行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乙方出現上述根本違約情形之一的,乙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項沖抵違約金,多退少補;丙方收取乙方的費用不予退還。第五條:如本協議與《買賣合同》、《居間服務合同》、《過戶、按揭代理合同》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協議為准。
2014年2月20日,高萊德(甲方)、米紅(丁方)、王利雪及其代理人石茵(乙方)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書》,約定:就訴爭房屋所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以及《補充協議》項下的乙方的權利義務全部轉讓於丁方。
上述協議簽訂後,高萊德於2014年3月9日向收到定金20萬元。高萊德於2014年4月2日還清房屋貸款,解除房屋抵押。
2014年5月11日,原告高萊德因米紅未按約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通過鏈家地產公司向米紅轉送達《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通知書》,要求解除合同。後訴至法院,要求解除與王利雪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解除與王利雪、米紅簽訂的《變更協議書》。判令米紅向高萊德支付違約金47800元。

審判結果:
北京市豐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解除高萊德與王利雪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二、解除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充協議》;
三、解除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變更協議書》;
四、被告米紅於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高萊德支付違約金二十七萬八千元。

房地產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本案中,由於被告米紅、石茵經法院傳喚未到庭,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視為放棄了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根據原告提供的委託書,及被告中介公司提供的戶口本、結婚證等物,法院經查驗後認定石茵對王利雪具有代理權,因而對其代簽的合同效力予以確認。本案中原被告三方簽訂了一份《變更協議書》,其內容符合法律規定,轉讓行為有效,因此米紅應當依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現原告履行了自己的合同義務,但米紅並未履行支付房款的義務,且已經超過了15天的合同約定,已經構成了根本違約,因此米紅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米紅支付違約金是爭取的。
本案中由於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接觸通知書已經送達被告米紅,因此法院在審理後認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已經成就,因此判決解除雙方所簽訂的合同,亦於法有據,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綜上,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㈣ 近兩年,蘇州有哪些二手房交易糾紛案例

案例一:

2015年7月12日,范某將父母一套130多平方米的房子,以106萬元出售給汪某。後范某以未經父母同意、父母拒絕出售為由拒不履行出賣的義務。2016年10月17日,汪某告上法院,要求范某及父母繼續履行合同,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經調解,范某支付違約賠償金15萬元。

案例二:

2016年8月6日,李某與王某簽訂了買賣合同。李某花76.8萬元,向王某購買王某名下一套96平方米房屋。後來王某以家人不同意出售為由,未繼續履行合同。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王某按照合同支付違約金7.68萬元,中介費2萬元,並且退還定金2萬元。王某隻同意雙倍返還定金4萬元。法院依法判決支持李某全部的訴訟請求。

案例分析:

通常,代理人無權處分主要因為沒有房屋所有權人書面明確授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不過代理人之間多是父子、夫妻等親屬關系。而對方是懷著誠意,基於對出面賣房者的信任來簽訂合同的。賣房的人卻推說自己無權代理,房子不賣了。但合同仍對簽署合同的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該代理人仍要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責任。像在范某賣房案中,范某就只得支付了違約金。

房價上漲高,雙倍返還定金不足以彌補房屋差價損失,相對買房人損失以房屋差價酌情認定。無錫二手房買賣中介提供的合同都是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違約責任的約定是:雙倍返還定金,或約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違約金,或載明如不足以彌補損失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支招:

房地產作為老百姓家裡最重要的資產,在購置或出售二手房時一定要慎重。在購置或出售資產時要詳細了解相關政策、交易流程、合同術語等,如對支付時間有要求的,不能僅口頭約定,要在合同中明確載明。

建議選擇較為正規的房屋中介機構,必要時可至產監處查閱房產抵押、查封等信息,重要的權利義務應在合同中明確載明,並留存好相關證據資料。

對於法律合同條款有誤解,與其引起訴訟,不如事先多方咨詢,多接觸了解相關信息。不少當事人起訴到法院了,連相關法律規定、合同約定都不知道。一旦進入訴訟,雙方當事人都負有舉證責任,不能光口頭約定,要留下文書證據。

㈤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的案由怎麼確定

二手房糾紛買賣合同糾紛關鍵要看是那一塊的問題

㈥ 長春市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例是什麼

1、買賣雙方分歧較大,難調解。出於利益驅動,當事人雙方分歧較大,一方堅決要求回交房,另一方答極力主張解除合同,使得調解工作相當困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比例較小。
2、原告訴訟請求呈現明顯類型化。
①第三人為原告,以房屋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出賣未經其同意為由,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②買方為原告,以賣方違反約定未按期履行合同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賣方雙倍返還定金,或者請求賣方繼續履行合同。
3、黑白合同糾紛多,法院審理難度。
買賣雙方為了規避相關法律,常常簽訂兩份合同,對房屋價款作出不一致的約定,即俗稱的黑白合同,其中還有很多黑合同是採取口頭形式,取證更為困難,進一步加大了法院的審理難度。
4、買賣合同與居間合同沖突。很多中介機構被一起告上法庭。現在的二手房交易,買賣雙方多是通過中介機構認識,並由中介機構負責辦理相關手續,當產生糾紛的時候,中介也捲入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中,調節更復雜。
5、抵押貸款手續辦理引糾紛。在二手房交易中,很多購房者都用所交易的房屋辦理房產抵押貸款,再慢慢向銀行辦理解押,辦理房屋過戶手續。而實踐中,在相關手續辦理過程中極易出現糾紛。

㈦ 二手房交易遭遇業主違約怎麼辦 四大案例告訴購房者維權方法

您好
您可以看下這個新聞
買二手房遭遇業主毀約 應該怎樣應對?
深圳新聞網 2015-06-12 07:51
[摘要] 張茂榮告訴記者,在這種因業主毀約的二手房糾紛案件中,買方可以起訴業主並強制過戶。張茂榮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買方僅支付定金2萬元,但業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過戶,買房即使索賠也無法彌補損失。
在廣東信榮律師事務所內,張茂榮律師剛結束欲違約反價的業主咨詢,一位被業主違約買不成房子的買家又走進辦公室,求張茂榮支招。律所的大廳,還有20多人正在等候,這些客人都是因二手房糾紛而來。
昨日,深圳市律師協會邀請深圳市多位代表律師召開圓桌會議,就二手房糾紛法律問題和現象進行探討。有法律界人士說,在房價大幅度攀升中,面臨考驗的不僅是購房者的口袋,還有業主與買家的誠信。
二手房糾紛官司執行難
張茂榮告訴記者,在這種因業主毀約的二手房糾紛案件中,買方可以起訴業主並強制過戶。張茂榮代理的案件中早已有成功案例。在其中一案例中,買方僅支付定金2萬元,但業主以各種理由遲遲不肯過戶,買房即使索賠也無法彌補損失,此案經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終審,均判決業主行為構成違約,強制將涉案房產過戶至買家名下並執行完畢。
在近日的二手房毀約糾紛案件中,不少買家都提出「繼續履行合同」的訴訟請求,有的買家甚至提出不惜一切代價只要房子不要賠償。但並不是所有的律師都贊成「繼續履行合同」。廣東寶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周爭鋒告訴記者,該訴訟請求有「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風險,「物權大於債權,在深圳,借名登記房產的事例很多,可能買賣雙方在打官司過程中,房產的真正所有人突然出現,這種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風險在理論上是無窮大的。」周爭鋒說,「繼續履行合同」還存執行難特點,在他代理的案件中,即使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但業主與其前妻簽訂離婚協議中約定前妻對房產有「永久居住權」。此外,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顏宇丹說,業主不配合也導致該訴訟請求執行難。
縮短合同履行期限是關鍵
面對目前的毀約潮,幾乎所有的律師都提出,應盡量縮短合同履行期間。廣東聯建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王勁松說,在發現業主有違約跡象時,應及時固定「違約證據」。顏宇丹提醒,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寫上履行合同的時間細則,買方一定要按合同履行支付首款、申請銀行貸款等程序,否則將會為業主提供毀約又無需賠償的借口。張茂榮支招,應增加定金數額,提高違約成本。周爭鋒說,買家在簽訂合同後可以到國土規劃部門進行預告登記,即向所有人發出告知:「我已經購買了這個房子。」
律師們表示,法院應該對目前的毀約潮有預判,並及時推出相應的政策和措施,並支持提高違約金。
昨日,記者了解到,現在有中介公司為防止業主違約,提前和業主簽訂了反價合同,防範毀約反價現象發生。「提前和業主簽了合同,業主反不了價,而且房子只能給我們賣。客戶看中了房子,直接能簽合同。」中原地產姚小姐說。
望採納,謝謝

㈧ 二手房買賣糾紛

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有哪些?
一、房價上漲過快,賣家毀約引起的糾紛
1、如果僅僅是簽訂了《購房意向書》,並明確了房產買賣的主要條款,這些主要條款有:價格、房屋位置、付款時間、過戶時間、交房時間等,則可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有權選擇要求賣家繼續履行該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
要求解除合同的,可選擇定金罰則,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也可選擇要求賣家承擔違約責任,按房屋上漲的差額賠償你的損失。不過,大多數《購房意向書》都不全部具備上述條款,因此,不能視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家只能通過定金罰則來要求賣家雙倍返還定金。
2、如果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依據合同的約定,要求賣家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房屋上漲的損失,還可以主張賠償。
二、買家貸款出現障礙引起的糾紛
買家向銀行申請貸款未獲批準的原因一般有兩個:一是由於個人資信等問題,銀行不願貸款;二是由於信貸政策等原因,貸款不足。
在這兩種情況下,都會造成買家沒有足夠的資金按時支付房款,通常,由於銀行不貸款或不足額貸款,買家要用自有資金來付房款,否則可能構成違約。因為,幾乎所有的買賣合同中都約定,如買家貸款不足,則應在交易過戶時補足不足部分,所以貸款的風險要由買家來承擔。
為避免這類糾紛,買家應該盡早向銀行咨詢貸款事宜,問清楚是否能申請貸款,可以貸多少,不能只聽信中介對貸款情況的估計,最好直接向銀行咨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約定:若因貸款未獲批或未足額獲批造成買家付款能力出現嚴重問題的,任意一方有權解除合同,買家應返還已收房款,雙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
三、交易稅費計算出現誤差而產生的糾紛
由於交易稅費受國家宏觀調控、經濟政策的影響較大,變動性很大。這些稅收主要有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現在二手房稅費政策性強,繳納標准經常會發生變化,所以一定要及時了解繳納標准。

㈨ 關於二手房買賣糾紛案件法律適用的幾個問題

二手房買賣常見法律問題:
一、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怎麼買賣?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這類合同原則上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如果買賣了該類房屋且已經實際居住的,買房人的居住權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房屋產權取得後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那麼視為合同履行,雙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買方確實需要買賣無產權證房屋的可以在買賣無產權證房屋時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或者產權證取得後過戶的期限。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買方的利益。
二、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產權人和簽買賣合同的賣方不一致如何處理?
關鍵看產權人和簽約人
三、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怎麼買賣?
根據我國法律,沒有房屋產權證書的房屋是不能買賣的,這類合同原則上屬於無效合同。但是,如果買賣了該類房屋且已經實際居住的,買房人的居住權可以獲得法律的保護。當然,如果房屋產權取得後雙方辦理了房屋過戶,那麼視為合同履行,雙方均不得反悔。需要注意的是,買方確實需要買賣無產權證房屋的可以在買賣無產權證房屋時約定高額的違約金或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時間或者產權證取得後過戶的期限。這樣就能最大限度的維護買方的利益。
四、房屋產權證記載的產權人和簽買賣合同的賣方不一致如何處理?
關鍵看產權人和簽約人是否具有合法的授權委託手續。按照慣例,一般這類房屋買賣中,產權人無法與實際購房人簽約的應當到公證處辦理授權委託公證,明確授權簽約人代理其進行合同簽訂、房屋產權過戶、代收房款、房屋交割等一切賣方事宜。否則這類合同屬於無效合同或者效力待定的合同,買房人有權撤銷並要求簽約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定金法律問題以及全款或貸款買房定金約定技巧
如果房屋買賣中,雙方基本達成意向,購房人繳納了定金,如果任何一方違約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則對實際交付的定金施行定金罰則,即:購房人違約則不能要求返還定金,賣房人違約則需要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買方全款購房則資金充足,履行付款義務問題不大,那麼就要著重防範賣方的違約行為,可以約定較高數額的定金,如總價20%,這樣就加大了賣主違約的成本,促使其及時辦理過戶手續。反之,由於定金罰則是把雙刃劍,因此如果貸款買房的買主,如果沒有較大把握辦理房貸,應當適當降低定金的支付比例,特別是目前銀行從嚴審核貸款的情況,一旦貸款無法辦理,那麼如果沒有其他約定,將導致需要向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六、購房人無法辦理銀行房屋貸款手續怎麼辦?
原則上這屬於購房人的違約行為,但是在2010年4月、6月,國家部委分別頒布實施了國十條、京十二條、三部委二套房標准等一系列調控政策。如果購房人由於政策變化導致無法按照原合同申辦房貸的,則根據購房人的需要可分別採取如下措施:如購房人需要繼續購房可以變更合同(加付首付、延長貸款期限)後繼續履行合同,如購房人不想繼續購房則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返還支付的全部款項且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如果不是這些政策導致的購房人無法貸款,那麼如果沒有特殊約定,購房人應當向賣房人承擔違約責任。
七、賣方違約不辦理過戶或拒收收取款項買方如何應對?
這類糾紛常見於2009年這樣房價飆升過快的期間。如果因為房價上漲,賣方惡意違約,買方有權選擇如下措施維護權利:一是如果買主要繼續購買房屋,則可以要求賣方繼續履行同時要求法院保全房屋,協助辦理過戶。二是如果不想繼續購買房屋,則可以要求賣主雙倍返還定金或按照合同要求賠償違約金,同時賠償其他經濟損失。當然雙方協商或者法院調解適當加價也可以變更合同繼續履行。
八、買方不按約支付定金、首付或不辦理貸款賣方如何應對?
這類糾紛常見於2010年初房地產調控政策出台房價有下降可能的時期內,買方為了規避風險而持觀望或等待態度。如果遇到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採取如下措施,一是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違約損失;二是協商變更合同後再履行;三是如果對方確實不願購買也可以解除合同,沒收對方定金,並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當然如前文中由於政策調整導致買方無法貸款買房的則不能追究買方違約責任。
九、買賣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如何定責?
按照二手房交易的慣例,買賣程序如下,先由買方交付定金簽訂協議,再交付首付款辦理網簽手續,再由買方申請住房貸款,銀行同意房貸通知後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過戶完成辦理房屋交割,交割後賣方領取剩餘購房款。如果雙方均有違約行為,則按照合同約定及上述程序確定那一方違約在前,如果一方違約在前,導致另一方無法履行的那麼可以免除另一方的違約責任。比如買方不交納定金或首付的,賣方有權不予辦理過戶。
十、買賣房屋存在共有、租賃或者抵押情況如何處理?
二手房買賣經常出現房屋已經出租或者抵押的情況,而按照我國法律「買賣不破租賃」、「買賣不破抵押」。因此,對抵押或租賃的房屋一定要在買賣前要求賣方處理好抵押或租賃的第三方權利問題。如果由此導致買方損失的,買房可以追究賣方的違約責任。如果房屋有其他共有權人,那麼買方應當取得共有人同意方可買房,否則合同可能被宣告無效。
十一、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下擅自買賣房屋的效力
這類情況二手房交易中經常遇到,一般不會出現大的法律糾紛。即使存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況,如果買方實際交付了房款,並辦理了過戶,那麼也視為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但是買方如果知道夫妻一方擅自售房而與之簽訂合同的,那麼合同則可能被撤銷而返還房屋。
十二、買賣經濟適用房、農村房屋的法律風險
經濟適用房是特有的一種房屋產權形式,如果買賣沒有取得上市交易許可(轉商)的此類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屬於無效合同,北京法院也曾有過類似的判決支持合同無效。因此,對於此類買賣應當約定較高的違約責任,這樣一是可以制約賣方及時轉商並及時過戶給買方,二是可以在賣方惡意違約不辦理過戶的情況下即使合同無效也可以獲得一定的賠償彌補自己的損失。
隨著城市化發展及城鄉一體化進程加快,城市居民到農村買房買地的情況較多,如宅基地房屋、小產權房,但是從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律角度講這屬於國家法律嚴格禁止的行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出台專門法律文件規定「此類合同的效力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如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經過了宅基地審批手續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但是針對城市近郊土地拆遷補償價格飛漲的現實,為了平衡雙方利益,也特別指出首先要全面考慮到合同無效對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影響,尤其是出賣人因土地升值或拆遷、補償所獲利益,以及買受人因房屋現值和原買賣價格的差異造成的損失;其次,對於買受人已經翻建、擴建房屋的情況,應對其添附價值進行補償;再次,判決返還、騰退房屋同時應注意妥善安置房屋買受人,為其留出合理的騰退時間。
十三、買賣拆遷安置房、限價房、危改房、集資房的法律糾紛
這類糾紛的解決關鍵看房屋的性質,如果房屋適用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管理,或者房屋屬性屬於經濟適用房,那麼按照上述辦法解決。如果屬於完全產權的房屋,則買賣合同有效。
十四、買賣承租單位或房管所公房的情況
公房分單位自管公房和房管所國有直管公房。承租人可以將房屋「出賣」給買受人,也就是俗稱的「使用權買賣」。這類買賣關鍵是要取得房屋產權所有人或管理人(單位或房管所)的許可,並辦理租賃手續變更登記,否則這類「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十五、私下交易暫不過戶的利弊
這種交易方式的特徵是雙方談好房價,簽好合同,付清(部分付清)房款,但暫時不辦理辦理過戶手續。由於我國認定房屋權屬的主要依據是房屋產權證,因此,這類交易存在較大風險。如果賣方利用產權登記人的身份重新換發新證,並私下買賣、抵押那麼對買方的利益損害極大。或者賣方由於債務糾紛,該房也可能會被法院查封拍賣償債。因此,變通做法是可以補充簽訂借款協議,並辦理房屋抵押登記,這樣可以有效防止賣方違約。當然最根本的解決方式還是及時辦理過戶,以防夜長夢多。
十六、簽訂價格不同的兩份協議來逃避稅款
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了房屋的真實交易價格,但在交易市場填寫房屋買賣契約時,將房屋價格填少,以達成少交房屋營業稅和契稅的目的。但由於協議在先,交房管部門存檔的契約在後。按照法律契約便替代了原協議。如果在房屋過戶完成後,買方堅持以契約約定的價格為依據,少給付房款,糾紛就會產生,訴訟便隨之產生。當然,賣方可以主張合同因避稅非法而無效。但是即使是差額款要回,所產生的經濟損失也會大於少交的稅。
十七、名為「贈與」實為「買賣」
以前買賣契稅低,贈與契稅高時,很多家庭成員內部間的房屋交易原本是贈與,為了省契稅,而改成「買賣」;現在不是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房屋買賣,為了規避營業稅,也改成了贈與。但因贈與和買賣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行為。以贈與的方式來辦理房屋買賣交易會帶來更大的風險:贈與不能反悔,沒有違約更談不上違約責任,一旦買方不能如數支付房款時,賣方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賣方因債務問題而將房屋抵押出去,或者因債務糾紛被訴訟到法院,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買方到手的房屋也可能被法院追回。
十八、買賣無法上市央產房的風險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簡稱「央產房」。這類糾紛與其他二手房買賣糾紛最大不同是常會出現賣方無法提供央產房上市證明而導致房屋買賣無法繼續的情況。如果出現此問題,買方應當及時要求限期履行合同,如果賣方無法履行則可追究其違約責任,雙倍返還定金和賠償經濟損失。央產房上市的主要法規是《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國管房改[2003]165號。
十九、買賣按揭二手房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對於賣方房屋曾辦理了銀行房貸的情況,如果要順利買賣,首先需要由賣方到銀行辦理解抵押手續,待抵押權解除後才可以辦理過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那麼買方無疑要注意防範風險,一是首付可適當降低,一般以賣方解抵押所需要的款項數額為限,盡量不要多交首付款;二是如果賣方無法解除抵押,那麼應及時要求對方返還首付款。當然對於這類房屋的買賣,最好是約定好解抵押出現障礙後的處理方式,再者,如果條件允許,買方最好查詢下賣方的銀行還貸記錄確認可以解除抵押,這樣就預先化解了風險。
二十、20%違約金可以增加或者降低嗎?
按照一些格式買賣合同的約定,如果出現違約則應當按照合同總價20%的標准支付違約金。但是,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主要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只是有限地承認違約金的懲罰性。一方面,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即違約金的約定應當估計到一方違約而可能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而不得約定與原來的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增加,以使違約金與實際損失大體相當。這明顯體現了違約金的補償性,將違約金作為一種違約救濟措施,既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又激勵當事人積極大膽從事交易活動和經濟流轉。
同時《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又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即一般高於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這一方面是為了免除當事人舉證的繁瑣,另一方面表明法律允許違約金在一定程度上大於損失,顯然大於部分具有對違約方的懲罰性。而且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特別強調「增加違約金以後,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增加後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由此可見,法律對違約金的多少還是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基本判斷依據的。因此,如果二手房買賣發生了違約,交易費用、價格波動等實際損失如果高於或者低於總價20%違約金的,當事人還是可以要求法院適當增加或減少的。
二十一、如何防範買到「凶宅」?
在二手房市場中,也有房主將出現兇殺、自殺等惡性事件的「凶宅」房屋惡意隱瞞事實又出賣給買方。對於此類房屋,買方一旦購買完成,那麼將處於自住或出賣均不可能的兩難境地。因此,盡管「凶宅」只是極少數,但是買方一定要做好對此問題的防範,首先要在合同中明確如果出現此類情況,賣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且買方有權要求返還房屋。其次對於價格低於平均價的房屋要多審查,多了解,如果可能的話可以與房屋所在地物業、派出所、鄰居等了解房屋使用情況。最後如果確實誤買了這類「凶宅」,如果房主沒有提前告知,可以欺詐為理由通過法律訴訟來要求退房並賠償損失,但是需要准備較為充足的證據。
二十二、房屋買賣沒有完成中介傭金怎樣付?
目前房地產中介服務屬於《合同法》中的居間服務性質,《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由此可見,如果房屋交易沒有完成,那麼中介公司不應當要求支付報酬,但是可以要求賣方支付必要費用。

㈩ 二手房買賣糾紛,賣方違約,請教應該如何起訴

一、二手房買賣糾紛,賣方違約的,應按照購房協議上的約定支付買方違約金,沒有約定的可以協商,協商未果的,買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維權。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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