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
⑴ 侵權行為的概念
從民法法系來講,獨立規定侵權法有其獨特的價值。首先從比較法來分析,大陸法系認為侵權是債發生的原因之一,通常寫入債法編。英美法系把侵權法獨立出來,與合同法相對應。比較起來,英美法系的模式更為優越。原因在於英美法系侵權法是開放的,有極強的包容性,所以嚴格責任理論產生於英美法系,這是大陸法系無法比擬的
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違反法定義務,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行為。侵權行為,它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以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的行為。侵權顧名思義就是侵害權利,但是,侵害什麼樣的權利呢? 侵權行為是給他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行為,但並不是說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任何一種侵權行為在發生以後,受害人要主張侵權損害賠償,則必須要舉證證明行為人侵害了其某種權利或利益,而這種權利和利益應是受到侵權法保護的。侵權行為和違約行為的主要區別就在於侵權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絕對權,而違約行為侵害的是一種相對權。所謂絕對權,就是指權利人人他的權利主體,就是這個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它是特定的,但是這個義務主體都是不特定的,而權利人的權利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但是相對權,它只是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發生,也就是不僅權利人是特定的,而且義務主體也是特定的,權利人的權利只能對抗特定的義務人。所以,侵權行為的對象主要是絕對權。
⑵ 侵權行為有哪些
只要侵害別人這些權益的,就是侵權行為。。。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⑶ 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您好,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我國刑法規定諸多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⑷ 侵權行為,包括什麼
侵權行為指的是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⑸ 什麼叫侵權行為
所謂侵權行為,廣義上是指對於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狹義上指因為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或者人身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⑹ 侵權行為
簡介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以下特徵: (一)是違法行為 行為的違法性是的前提,給他人造成人身與財產損害的行為應當是違反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行為。如果雖有損害後果,但行為是合法實施的則不構成。如工商機關工作人員依法銷毀假冒偽劣產品是其履行職責的合法行為,不構成侵權。 (二)的侵害對象是絕對權 侵害的是他人的物權、人身權、知識產權。與債權不同,侵害的權利均是絕對權,其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該權利的實現無須藉助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協助。債權作為一種請求權,是相對權,其實現需要他人實施一定的行為。雖然在理論上已出現了將第三人侵害債權的行為納入的觀點,但按照通說及現行立法,債權不能成為的對象。 (三)是行為人有意識的行為 侵權人實施是其自由意識的體現,除了特殊侵權責任外,一般侵權責任都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為要件,無論行為人出於故意還是過失,其實施的行為均是其意識的自願表達,是受其意願控制的結果。 與犯罪行為具有一定的聯系又存在顯著的區別。與犯罪行為往往會發生競合,如殺人、放火等行為既構成侵權又構成吁巳罪,因而在追究其刑事責任後,並不排斥繼續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其區別表現在,是對民事主體人身或財產權利的侵害,其後果是對受害人的補救;犯罪行為是對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侵害,其結果是對行為人實施懲罰。 與違約行為雖然都是民事違法行為,但亦存在顯著區別:其一,違反的是法定義務,違約行為違反的是合同中的約定義務;其二,侵犯的是絕對權,違約行為侵犯的是相對權即債權;其三,的法律責任包括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違約行為的法律責任僅限於財產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