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糾紛
① 我把公司告到勞動仲裁了,對公司有什麼影響
勞動仲裁對公司基本上沒有什麼影響,但可能會對公司造成新域上的影響。
勞動仲裁是解決公司與員工之間發生勞動爭議的合法途徑。該勞動仲裁裁決結果並不屬於行政處罰行為,勞動仲裁案件本身的客觀存在並不會影響公司的上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1)勞動仲裁糾紛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② 勞動仲裁糾紛,公司是不是開始補救了
就是因為你申請了勞動仲裁,並且已經受理,而且你也提交了相關的微信聊天記錄作證。所以就在今天,公司法人突然跟你說准備復工,說離職的事他不知道也不同意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沒有法人的話,下面辦事的沒有那個膽子,你不需要再搭理他,還是等仲裁的消息。仲裁還沒有開庭,他這是想要補救來套你的話
③ 為什麼勞動仲裁後還能起訴呢不是說仲裁一裁終局嗎急求
你好,仲裁有一裁終局原則。其中有許多可以仲裁,例如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就不同的,商事仲裁是依據《仲裁法》的,一裁終局。
,有些是可以再到法院起訴。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
其餘的勞動爭議不服仲裁結果可以到法院起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④ 是否是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糾紛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舉例說明
這個當然可以了,只要你自己沒有錯誤就可以了,再一個要看什麼情況下產生的問題,要能清楚了才能做決定,
⑤ 不經過勞動仲裁可以直接上法院起訴嗎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經仲裁委裁決後,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部分特殊情況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系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5)勞動仲裁糾紛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