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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43:41

『壹』 名譽權侵權認定的標準是什麼

保舉權侵權認定標准有以下幾點:(一)必須有損害事實存在。(二)行為具有違法性。(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行為人有過錯。希望能幫到您。

『貳』 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的法律特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根據這一規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應具有如下法律特徵:(一)在侵害對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當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如某些「紀實」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侮辱、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向的對象,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

(三)在主觀過錯上,侵害人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

(四)在客觀上,具有非法侵害他人名譽權的事實。

(五)在後果上,對被侵害人的名譽造成較嚴重的損害。

二、不應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行為的幾種情況在審判實踐中,有些行為雖然影響到公民的名譽,但依照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不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一)正當的評論。

(二)法定范圍內的職務行為。

(三)特定利害關系人之間的行為。

(四)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為。

三、正確界定侵害公民名譽權與侵害其他人格權的行為為了正確認定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有必要將名譽權與其他人格權相區別。在司法實踐中,侵害名譽權與侵害其他人格權的界限有時不清,特別是在許多情況下,出現了侵權競合,以致影響到對侵害名譽權行為的認定。

(一)名譽權與姓名權、名稱權。

(二)名譽權與肖像權。肖像權是公民對自己肖像所享有的專用權利。

(三)名譽權與榮譽權。名譽權與榮譽權雖然都是人格權,但二者是有區別的。公民、法人無一例外都享有名譽權,而榮譽權只能由對國家和社會做出突出貢獻或取得優異成績而被授予榮譽稱號的公民、法人享有。

(四)名譽權與隱私權。

(一)侵犯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維護自己獲得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權利,包括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兩種。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其行為表現形式是通過口頭、書面、或媒體上發布損害他人名譽權的信息造成了他人名譽貶損的行為。

(二)侵犯隱私權

隱私權,就是個人有依照法律規定保護自己的隱私不受侵害的權利。隱私權的概念也包括兩個部分:一是私生活不被了解的權利,二是自己的信息自己掌握。

《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里的「人格尊嚴」應當包括公民的隱私尊嚴;第3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此條保護的是公民的寧居權;第4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此條保護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若干問題的解答》第7條規定:「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是用名譽權的方式對隱私權進行的間接保護;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3月發布的《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隱私權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釋。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人們認為,「這是我國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隱私權作為一項獨立的人格權來予以保護。」

『叄』 是怎樣的,名譽權侵權方式有幾種

一、名譽權侵權方式有哪幾種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布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布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在文學作品中故意使用他人真實姓名,或者未寫明原告的真實姓名和地址,但對人物特徵的描寫有明顯的指向或者影射他人,小說內容存在侮辱、誹謗情節,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作者和出版社均可能構成對名譽權的侵犯。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徐良訴上海文化藝術報社等侵害名譽權一案的復函》中認為,被告趙偉昌根據傳聞,撰寫嚴重失實的文章「鎖甲三千元帶來的震盪」和被告《上海文化藝術報》社未經核實而刊登該文,造成了不良後果,兩被告的行為均已構成侵害徐良的名譽權。
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二、名譽權有哪些分類
(一)公民名譽權
名譽權可分為公民的名譽權和法人的名譽權,公民的名譽權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志在對真人真事進行報道、評論、傳播時都不得與事實不符,而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2.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的名譽。
3.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 敗壞他人名譽。
(二)法人名譽權
法人的名譽權內容與公民的名譽權相比,由於其不具有如公民一般的情感,所以其內容有所狹窄,主要包括:
1.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雜志在對法人進行報道評論時,必須真實,與事實相符。
2.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散布與法人真實狀況不符的消息,敗壞其名譽。
對他人名譽有侵權行為的,嚴重的話可能會構成侮辱罪,即使沒有夠到侮辱罪的立案標准,也是違法行為中的一種,需要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等。而要是構成侮辱罪的話,則對行為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也有可能是直接剝奪政治權利。

『肆』 有人侵犯我名譽權,怎麼告他

如果當事人未滿十八周歲,可以讓當事人監護人向有關部門進行求助,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4)名譽權侵權擴展閱讀:

相關案例:

艾毅幼兒園發公開信稱其園5歲男孩小健(化名)有「特殊兒童傾向」,被小健母親以侵犯名譽權告上法院,在一審駁回訴訟請求後,小健母親選擇上訴。

法院二審認為,幼兒園沒有證據證明孩子存在異常,以公開信的形式向近百名家長發布不實言論,容易造成其他人對孩子的錯誤理解,構成名譽侵權。法院二審據此依法改判園方賠禮道歉,並賠償小健精神損害賠償金5萬元。

法律底線不容觸碰,特別是在關乎兒童權利保護方面,法律應是不可逾越的高壓線。作為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遇到類似涉及幼兒名譽評價的行為,都應謹慎對待,切實遵守法律,小心呵護幼兒的身心健康,從而確保他們的身心健康不因自己的違法任性行為而受到傷害。

這是最基本的法治理念,也是文明社會的底線。它應該作為法治社會的一項常識和本能,烙刻在每一名社會成員的內心深處。這是艾毅幼兒園發公開信稱5歲男孩有「特殊兒童傾向」一案被判決侵犯名譽權的最大警示意義。

『伍』 維護名譽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維護名譽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民法通則》、《刑法》、《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

(2)具體條文

①《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②《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③《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④《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0條: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9條:盜用、假冒他人名義,以函、電等方式進行欺騙或者愚弄他人,並使其財產、名譽受到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應適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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