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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條件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43:40

A. 合同成立的要件是什麼

合同是個動態過程,它始於訂立,終結於適當履行或責任承擔。合同成立是合同訂立的重要組成部分。合同的成立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有些合同當事人並未參人合同的訂立,但可以通過代理人訂約而成為合同主體,而另一些人可能參與合同的訂立而不能成為合同當事人(如代理人),無論訂立的主體涉及到哪些人,合同必須存在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例如某甲以某公司的名義訂立合同,如果並不存在該公司,則可以認為不存在一方當事人,合同不能成立。

.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於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當事人在從事交易的活動中常常因為相距遙遠,時間緊迫,不能就合同的每一項具體條款進行仔細磋商,或者因為當事人欠缺合同法知識等,不能就合同所涉及的每一個具體問題進行深入的協商,從而使合同規定的某些條款不明確或欠缺某些具體條款。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就合同的標的、數量等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可成立。其含義為:

當事人一旦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協議,合同即可成立,而對次要條款或非必要條款並未達成協議則不影響合同成立。例如履行期限在合同中未作規定,當事人可依據《民法通則》第88條隨時提出履行和要求履行。

達成一致的協議意味著意思表示一致,至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是考慮合同效力的主要因素。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發生重大誤解也是確認合同的效力問題,即使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合同的標的、價款)發生重大誤解,只要存在形式上的合意,也認為合同已經成立,當事人可以重大誤解為由要求撤銷合同,但不能要求宣告合同自始不成立。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方式,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

B. 合同成立條件

合同的成立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取得合意,並達成協議的法律事實。合同成立表明了這樣一種法律結果及合同的內容已被當事人雙方認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隨著這一特定合同關系的成立,合同的訂立過程及告結束。

C. 合同成立的條件合同有效的條件簡述合同成立與有效的關系

合同成立的最主要的條件是在法律允許之內。合同有效和合同生效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有效是這個合同在一定條件允許下才有效。合同生效是在什麼時間生效,它們一個是條件范圍內,一個是在時間范圍呢。

D.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是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且當事人具有行為能力;
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
3、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
4、合同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E. 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答:(1)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2)按照規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自批准時起成立;(3)有第三人作保證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後成立。

F. 合同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是:

1、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於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餘地,只能歸於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合同成立的必須具備的條件

第一,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後,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認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無論訂約當呈人的形態如何,合同必須著兩個利益不同的訂約主體。也就是說,合同必須具有雙方當事人,只有一方當事人則根本不能成立合同。

第二,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在於,合同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呈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

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業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法院在裎中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於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泛泛規定的合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並生效。

(6)合同成立的條件擴展閱讀

合同成立合同的當事人就合同的條款協商一致。合同成立以後,便產生一定的法律效力。由於訂立合同的方式不同,法律規定有所不同,合同成立的時間也有區別。

以對話方式(口頭或電話)要約,受約人立即承諾的,合同即為成立。如當事人約定了承諾期限的,受約人在承諾期限內表示承諾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時間。以書信、電報方式訂立的合同的成立時間,以要約人收到承諾的信件或電報時所簽發收據的時間為准。

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經過鑒證、公證、第三人證明或者有關機關核准登記的,必須在履行上述手續以後,合同才算成立。在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條件下,在有效期間內受約人未拒絕承諾或作為表示同意要約的,如發送貨物、支付價款等,則在規定或約定的期限屆滿後的次日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G. 論述題:有效合同成立的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包括合同行為能力和相應的締約行為能力,這是當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發展狀況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條件。
自然人簽訂合同,原則上須有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不得親自簽訂合同,而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
合同法有一個例外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簽訂純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合同。
對於非自然人而言,必須是依法定程序成立後才具有合同行為能力。
同時還要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即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部門授予的許可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締約人的表示行為應真實地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與表示行為相一致。
意思表示不真實,對合同效力的影響應視具體情況而定。
在一般誤解等情況下,合同仍為有效。
在重大誤解時,合同則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乘人之危致使合同顯失公平的情況下,合同可被變更或者撤銷。
在因欺詐、脅迫而成立合同場合,若損害國家利益,合同無效;若未損害國家利益,合同可被變更或撤銷。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4、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合同標的決定著合同權利義務的質和量,沒有它,合同就失去目的,失去積極的意義,應歸於無效。
合同標的可能,是指合同給付可能實現。
合同標的確定,是指合同標的自始確定,或可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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