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合同
Ⅰ 公司 簽空白合同
1.公司定的合同期滿三個月不滿一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而你有3個月,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2.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明明8月份上班的,讓你簽10月份起的勞動合同,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3.勞動合同是空白的,公司違反了勞動合同法。
千萬不要簽這樣的勞動合同,公司有三處違反勞動合同法。你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支付入職滿一個月後的第二天起到簽訂勞動合同時止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Ⅱ 空白合同上簽名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是合同當中尚未明確具體的合同內容,而一方當事人就先行簽署,而後才在其已經簽署的合同上面把合同內容添加上去,那麼這時所添加上去的合同內容,有可能是雙方當事人事前已經進行約定的,也有可能是一方當事人單獨的意思表示,這些都有可能。
如果事後添加上去的合同內容,完全是雙方之前已經協商達成一致的,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盡管一方是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簽字,我們也不能僅僅因為這個形式而否認合同的效力。當然,現實中,這種情況很少會有。
一般如果是一方先行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其後添加的內容多半都與其真實的意思有出入,而其之所以在空白合同上簽字,也很可能存在一方欺詐之類的情況,所以,這種情況下,合同是無效的。當然,這是在理論上進行分析,而實踐中如果遭遇了這種情況,要想主張合同無效。
我們需要證明當時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一份空白的合同,未載明合同的內容,而現在這個合同的內容,也不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2)空白合同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合同約定解除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合同的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免責條款的無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 可撤銷合同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Ⅲ 請問空白合同期如何處理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果按前述仍不能確定的,可以按合同法六十二條進行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