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的協議
A. 勞動賠償協議書怎麼寫
勞動合同違約賠償協議書範本
甲方(出賣人):****都城物業發展有限公司
乙方(買受人):****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 單元 房業主
鑒於:
1、2007年 月 日,甲、乙雙方共同簽訂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合同編號: ),乙方購買***勁松路甲1號松華園小區住宅樓(都城心嶼),乙方已向甲方支付購房款人民幣 元。
2、甲方應於2007年10月31日前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3、松華園小區住宅樓工程逾期竣工,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期限向乙方交付商品房。
4、乙方已收到甲方的《入住通知書》,甲方自2008年5月20日起辦理入住手續,乙方同意甲方的逾期交房違約金截止至2008年5月19日。
5、乙方已於2008年5月30日辦理了入住手續,接收了商品房。
6、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5月19日止,甲方逾期交房201日,對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第十三條之約定,甲方按日計算向乙方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逾期違約金人民幣 元。
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共同執行
一、甲方向乙方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人民幣 元,於2008年 月 日前以現金方式一次付清。
二、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違約金給甲方開具收據。
三、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違約金,視同甲方已履行違約賠償責任,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提出金錢給付主張或要求。
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兩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 乙方:________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B. 個人勞動協議書怎麼寫
甲方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性別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現住址_________郵編____聯系電話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為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書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甲方簽字(蓋章)乙方簽字(蓋章)
簽訂時間:年月日
C. 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1
勞動協議和勞動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被僱傭的主體不同,勞動合同被僱傭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而勞動協議的被雇傭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個體組織。
2
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如果簽訂勞動合同產生的糾紛主要涉及的法律是《勞動法》,需要勞動者進行勞動仲裁,而勞動協議產生的糾紛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組織,法律程序涉及的主要管理機構是人民法院屬於民事訴狀。
3
被僱傭的個體不同勞動合同僱傭的個體只能是企業,也就是具有相關機構注冊具有獨立經營權的組織,而勞動協議僱傭的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具有獨立經營權的企業。
4
企業在招聘的時候可以根據不同的工種選擇簽訂勞動合同還是勞動協議,這樣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勞動糾紛,簽訂勞動的合同的員工在法律上屬於企業的正式員工,勞動協議在法律上屬於企業為了完成某項工作而聘用的臨時人員或者組織,二者之間是平等的。
5
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必須按照企業的規章制度執行,接受企業的績效考核以及企業的獎懲措施,而勞動協議的員工可以不遵照企業的規章制度,但是必須按照企業的要求完成相應的工作內容。
6
那麼在企業正常的用工中,企業人力資源還會有臨時用工的需要,那麼小時工在法律上的要求是每天工作不能超過4個小時,一周的工作時長不能超過24小時,這樣的員工可以同時被多家企業僱傭,企業可以不為其繳納保險和一些社會福利,企業以小時的方式計薪,發放的方式為現金。
D. 勞動合同和服務協議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服務協議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
勞動合同的主體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組織,即用人單位,服務協議則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同時都是自然人;
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都是法人、組織、公民,也可以是公民與法人、組織。
2、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勞動合同的雙方主體間不僅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還存在著人身關系,即行政隸屬關系。
但服務協議的雙方主體之間只存在財產關系,即經濟關系,彼此之間無從屬性,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各自獨立、地位平等。
3、主體的待遇不同。
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
而服務協議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4、報酬的性質不同。
因勞動合同的履行而產生的勞動報酬,具有分配性質,體現按勞分配的原則,不完全和不直接隨市場供求情況變動,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為一種持續、定期的工資支付;
因服務協議而取得的勞動報酬,按等價有償的市場原則支付,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是商品價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價格是與市場的變化直接聯系的。
(4)勞動的協議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准,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E. 勞動合同、勞務合同和聘用協議書的區別是什麼
一、用途不同:
1、勞動合同:
是用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務合同:
用於就某一項勞務以及勞務成果所達成的協議。
3、聘用協議書:
用於以招聘或聘請在職和非在職勞動者中有特定技術業務專長者為專職或兼職的技術專業人員或管理人員為目的的一種合同。
二、特點不同:
1、勞動合同:
沒有適用范圍,用人單位根據崗位需求與勞動人進行合同簽訂。
2、勞務合同:
一般是獨立經濟實體的單位之間、公民之間以及它們相互之間產生。
3、聘用協議書:
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一般適用於招聘有技術業務專長的特定勞動者。
(5)勞動的協議擴展閱讀
聘用合同按照用人方式不同來劃分,勞動合同可以分為錄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調合同。聘用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這一點是雙方自由 表達意願的前提,也是雙方實現權利義務的重要基礎。事業單位是用人的一方,但不等於單位的法律地位高於聘用人員的地位,可以任意將其意志強加於對方。
勞務合同不屬於勞動合同,從法律適用看,勞務合同適用於合同法以及民法總則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調整,而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以及相關行政法規所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