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糾紛
『壹』 房產糾紛的處理途徑有哪些
遇到房產糾紛是很麻煩的事情,畢竟房產是大事,在經濟上也是一筆巨大的數額,因此一旦出現房產糾紛雙方都不輕易妥協。那麼,房產糾紛的處理方式有哪些?華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產糾紛是一種較為普遍的民事糾紛,它是指關於房屋和土地的權益爭議。一旦發生房地產糾紛,公民可以選擇以下三種途徑予以解決:
1、調解。即在第三者的主持下,糾紛當事人經過自願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專門進行民間糾紛調解,包括房地產糾紛的調解。
2、仲裁。房地產糾紛發生後,公民可以提請仲裁機關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作出裁決。仲裁是一種准司法活動,其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
3、訴訟。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房地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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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房產官司應注意什麼
首先,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在提起房產訴訟時,應提出明確的請求事項。圍繞這些訴訟請求,向人民法院提出有效證據。例如:因房屋質量問題向開發商索賠時,就需要提交購房合同、開發商提供的房屋質量保證書,房屋質量與合同及開發商承諾事項不符,給住戶造成的財產損失的客觀證據材料等。
其次,如當事人對法院一審判決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對二審判決仍然不服,可在終審(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2年內提請再審;或者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提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抗訴。
最後,為確保判決的順利執行,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對被申請人的相應財產採取保全措施。另外,按照《民法通則》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當事人在提起房產訴訟時,須在法律規定的2年訴訟時效期間內提出,以免喪失訴訟權利。
『貳』 發生房產糾紛應該如何解決
其一,凡以房屋為標的物的房屋確權、使用、買賣、租賃、典當、抵押等民事行為發生的糾紛,以及與房屋相關聯的房屋裝修、裝潢、設計、附屬設施的歸屬糾紛,當事人有權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二,拆遷人與被拆人因拆遷補償、安置等發生糾紛,雙方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批准拆遷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或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同級的人民政府裁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起訴。
其三,單位內部建房、分配公房使用權,是單位內部的行政管理行為,職工對單位分房有意見,或者單位分房不合理引起的糾紛,不屬於法院受理范圍,而應由本單位或者有關行政部門解決。
其四,單位分配給職工住房使用權並訂立有分房合同的,職工由於本人原因而離職、辭職、或被單位除名、開除時,單位根據合同規定要求收回公房使用權的,可以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五,因為有關部門審批建築執照不當,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者由於污染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原告向有關部門申請解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其六,因違章建築引起的房產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引起的糾紛,行政機關不依法處理或處理不當,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作為行政案件提起訴訟。但是,當事人以違章建築物為標的發生的買賣、租賃、抵押等民事糾紛以及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等引起的相鄰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訴。
房地產糾紛除通過訴訟或由相應的行政機關處理外,對在房地產的所有權、使用權、買賣、租賃和拆遷等方面發生的糾紛,還可以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或發生糾紛時訂立仲裁條款或協議,提交給仲裁機構裁決。
『叄』 家庭房產糾紛要怎麼處理
在民商事糾紛爭議解決途徑中,訴訟和仲裁是我國兩種不同的司法程序,兩者在程序上大體相同,但因管轄機關不一樣,形式上會略有不同。首先是受理管轄,仲裁的管轄機構是各仲裁委員會,一件糾紛若要適用仲裁管轄的前提是雙方必須存在約定有效的仲裁條款,也就是說雙方必須明確約定如果出現了爭議,由某家仲裁委員會進行管轄審理,這樣才能適用仲裁程序。而訴訟管轄則無需約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在合同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多個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約定管轄。其次,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當事人不得上訴,而法院訴訟一審判決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提出上訴,進入二審程序。在具體操作程序上,訴訟仲裁並無太大的差別,都是先立案、提交相關證據材料、被告/被申請人提交答辯狀、開庭、判決/裁決這一套程序,這套程序看似簡單,但其中所隱含的復雜細節難以估量,律師建議,如果大家沒有相關訴訟經驗,在訴訟之前一定要了解各項訴訟程序或者咨詢律師來進行應對,否則會產生較大的訴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