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侵權
A. 當消費者受到侵權時怎麼辦銷售方不給予賠償怎麼辦
1、打12315向當地消委會投訴。
2、准備好發票等相關證據,向法院起訴。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較多,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最主要依據是《消法》
B. 欺詐消費者行為賠償是合同糾紛還是侵權糾紛
您好,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做出判斷。如果對您的人身或財產產生侵權,就會產生侵權責任,此時可以是侵權糾紛。同時商家和消費者之間一定會產生一個買賣合同,因此一定有一個合同糾紛。
簡而言之,一定屬於合同糾紛,很多情況下也同時是侵權糾紛。在具體處理時,要在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之間選擇一個要求賠償。希望能夠幫到您,滿意請採納,謝謝!
C. 關於消費者侵權
隱瞞真實情況肯定算是侵權。
樓主還是消消氣,畢竟沒有造成重大損失。消協去也是調節促和。
消氣,消氣
D. 什麼是消費者侵權
消費者權益,顧名思義就是作為消費者我們所擁有的權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部分規定的都是消費者應該擁有的權力。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 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利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E. 當消費者購買的產品發生侵權責任的時候,適用哪一部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民法能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產品質量法》則只規定銷售者和製造者。運輸者、倉儲者在運輸、倉儲產品過程中,可能存在經營缺陷,將其也列為賠償義務主體是正確的,但與製造者、銷售者相比較,應為第二順序的賠償義務主體。
由此可見,我國產品責任法將生產者和直接銷售者作為基本的責任主體,而對於其他人員,如運輸者、倉儲者、非直接銷售者雖然對產品缺陷負有責任,但消費者不能直接向其請求賠償,而只有生產者、銷售者在對消費者進行賠償後,再向這些人追償。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為了消費者請求的方便。我國《產品質量法》第30條第2款作了與之不同的規定:「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如果銷售者能夠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即非直接出售人,則該提供者應承擔責任。
另外,當消費者因產品缺陷受到損害時,是先向生產者提出賠償請求,還是先向銷售者提出賠償請求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給予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受害人選擇銷售者還是生產者作為被告,或者選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起訴,依其自主意志決定,不受其他限制。法院可以根據受害人的請求,判決由作為被告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由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責任。
倉儲者、運輸者是產品缺陷來源的,亦為賠償義務主體,但他們不是產品侵權賠償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受害人並不直接向倉儲者、運輸者請求賠償,而是在銷售者、生產者在承擔了賠償責任以後,對產品負有責任的運輸者、倉儲者有義務賠償銷售者、生產者的損失。因而,運輸者、倉儲者是產品責任賠償關系消滅以後產生的另一種求償法律關系的賠償義務主體。它的賠償義務,是因自己造成的缺陷而賠償銷售者、製造者因賠償損失而造成的損失。
2、服務的提供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3、營業執照的持有人或借用人。由於在我國借用他人營業執照進行非法經營的現象為較普遍,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7條對此作了專門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4、展銷會的舉辦者或者櫃台的出租者。由於各種展銷會已成為一種非常普遍的購物方式,櫃台的出租者在許多商場已非常普遍。所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台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櫃台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台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F. 消費者遇到侵權怎麼辦
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也可以去法院民事廳起訴。
G. 消費者侵權可以申請仲裁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014年3月15日)第三十四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H. 消費者被侵權後,可以通過哪些方式維權
你好,根據維權的便捷程度,以及付出成本的高低程度將維權的途徑分為:協商、投訴舉報、調解、仲裁和訴訟這五種。
I. 消費者權益的侵權表現。
比較典型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
侵犯安全權比如顧客在購買商品或享受服務時寄存的貴重
物品被弄丟,或者吃飯地滑摔倒;
侵犯知情權(知悉真情權)如生產廠家提前標寫生產日期 ;
侵犯選擇權(自主選擇權)消費者買衣服試穿後就要求買下.
侵犯公平交易權比如商家缺斤少兩;
侵犯受尊重權如以拿商品為名搜身侵犯人格尊嚴受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