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條款
① 合同仲裁條款怎麼寫
請注意以下幾點就可以了:
1、雙方有將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
2、合同的內容屬仲裁的范圍。
3、指定仲裁的機構。
4、不得再約定訴訟。
② 如何約定合同仲裁條款
仲裁協議中要有以下內容:
一、要有申請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必須與當事人有特定的法律關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不能申請仲裁。
三、選定仲裁委員會
當事人在協議中必須寫明具體的仲裁委員會,如惠州仲裁委員會。僅有仲裁地點而沒有仲裁機構的,仲裁協議無效。
以下是貿仲的示範仲裁條款: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惠州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③ 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有效為什麼
1、只要合同中約定了仲裁條款,一般是有效的,就應當到仲裁委員會仲裁。
2、《仲裁法》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包括以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二條 當事人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的,基於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認定為仲裁事項。
第三條 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不準確,但能夠確定具體的仲裁機構的,應當認定選定了仲裁機構。
第四條 仲裁協議僅約定糾紛適用的仲裁規則的,視為未約定仲裁機構,但當事人達成補充協議或者按照約定的仲裁規則能夠確定仲裁機構的除外。
④ 什麼是仲裁,合同訂立過程中如何約定仲裁條款
所謂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award),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於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許的仲裁程度裁定爭端,因而促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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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地點的規定2、仲裁機構的選擇3、仲裁程序法的適用
在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決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裁決。
5、仲裁費用的負擔
通常在仲裁條款中明確規定出仲裁費用由誰負擔。一般規定由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⑤ 合同訂立仲裁條款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如果合同中雖然選擇了仲裁,但約定是「或仲裁或訴訟」,屬於不明確的仲裁條款,欠缺「選定的仲裁委員會」這一重要要件,故該仲裁協議無效
明確的仲裁條款一般有三種形式:
一是合同中解決爭議條款明確約定「因本合同發生的糾紛,提請XX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是格式合同中常見的爭議解決條款。
三是當事人雙方發生糾紛後,就爭議的處理達成補充仲裁協議,即「雙方一致同意將該合同發生的糾紛,提交XX仲裁委員會仲裁」,並簽字或蓋章
⑥ 合同適用的法律可否作為仲裁條款適用的法律
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6〕7號
第十六條 對涉外仲裁協議的效力審查,適用當事人約定的法律;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但約定了仲裁地的,適用仲裁地法律;沒有約定適用的法律也沒有約定仲裁地或者仲裁地約定不明的,適用法院地法律。
⑦ 我們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請問要怎麼申請仲裁
您合同中有約定仲裁條款的。申請合同仲裁,首先您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寫明相關內容,仲裁委員會在收到您的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如果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之內會向您和另一方出相關的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另一方,並要求其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在仲裁開始前會先進行調解,調解無果即進行仲裁
⑧ 如何在合同中約定訴訟或仲裁條款
在訴訟實踐中我們遇到的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1、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地點但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然有約定,但約定的仲裁機構名稱的方式、術語不規范。如:「發生爭議在合同簽訂地(履行地)仲裁解決」、「在爭議所在地仲裁解決」、「爭議由本市仲裁機關仲裁」、「爭議由本市有關部門仲裁」、「爭議在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爭議由ⅹⅹ市經濟合同仲裁委員會仲裁」等。以上這些約定,在糾紛發生後,申請仲裁時,會被認為約定不明確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