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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老人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22:35

Ⅰ 如何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

隨著我國老齡化程度的加快,我國老年人口的急劇增多。現實生活中,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的現象時有發生。而由於歷史的原因,農村老人的贍養問題,比城鎮老人更為艱難。在農村,老年人生活條件較差,生活方式單調、生活來源單一,完全依賴子女的供養。農村老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極少。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贍養老人的義務應當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它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農村贍養糾紛問題嚴重影響了農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響了社會安寧,給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也帶來了不良影響。為什麼會出現諸多的農村贍養糾紛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婚姻法》規定的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兒子和女兒,也包括養子女和繼子女。 2、父母再婚後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在農村,很多子女不願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設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實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撫慰,若在老年時能有夕陽之戀,有人陪伴更利於老人的身心健康,作為子女更應當支持,而不是阻礙。《婚姻法》三十條明確規定: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響子女盡贍養義務。 3、分家不均不贍養老人的錯誤認識。往往存在,子女認為父母偏心,家產分配不均,而不贍養老人。贍養,是子女對父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分家產是分配家庭共同財產,是純粹的財產關系。若認為分家不公,可通過法律來解決,但不論分家與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贍養義務。 4、子女間不正常攀比。在農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輪流贍養老人,這很容易出現女兒認為兒子多得了老人的財產,誰又認為自己多承擔了義務,兒子認為女兒又多得到老人的幫助等互相刁難,攀比的現象。往往導致子女忙於攀比,而不再贍養老人。 5、農村社會養老方式單一落後。在農村有養兒防老的習俗,現在絕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養。由於農村養老保險體制不健全,老人為供養子女,往往花費了積蓄,而到了老年體弱多病時,大多沒有經濟來源,基本靠子女的撫養。 老人生活要求低,農村老人雖然也希望兒女精神贍養,但相當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餓受凍就很滿足了,而不太注重營養保健、參加娛樂活動等。 因此在處理農村贍養糾紛案件時,應更加註重調解,應充分發揮基層職能部門的作用,村委會、調解委員會、司法、民政、婦聯等組織聯合處理農村贍養案件,從社會道德上多宣揚敬老的優良傳統。即使是判決結案也要起到審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當前甚至在今後相當長的時期內,在農村,子女仍將是養老的主要承擔者,調解能緩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於老人以後與子女生活的和諧。 當然,解決農村贍養糾紛的問題,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會各方面的協作。首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提倡農村青年為自己和老人參加養老保險,使農村老人減輕對子女的物質依賴程度。其次,搞好農村精神文明建設,提倡敬老愛老的優良傳統,建立團結和諧的農村家庭關系。再次,從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權益,依法養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則等法規中都有專門的條款,國家還專門制定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對不盡贍養義務的人可以視情況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責任,我們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讓全社會了解保護老年人權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別是農村老人更應學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關於贍養協議的理解。簽訂贍養協議是值得肯定的,這有利於子女對老年人的贍養。《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並徵得老年人同意,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簽訂協議,但需要徵得老人的同意,同時亦不能違反法律規定。贍養協議是出於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同時簽訂協議也並不違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贍養協議應當就贍養人間物質性的可以達成協議,如約定生活費等,但對精神上的慰藉義務,則不可約定的。贍養老人不僅僅是物質上的供養,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作者:謝斌 李琳萍

Ⅱ 關於贍養老人和土地糾紛

一,贍養老人是每個成年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和老人的財產分配是不版掛鉤的,不能以任權何理由免除當事人的贍養義務,如果當事人對老人的財產分配有異議可以通過如下方式解決:
1,可以和老人直接溝通;
2,可以請有公信力的第三人調解或者申請仲裁;
3,如果上述都不滿意,可以起訴法院解決。
二,農村的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1,老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在土地承包期內,可以耕種和使用,但是不能買賣;
2,老人身故後,土地不能繼承,當事人只能代為耕種和使用,到期後,村裡有權收回。
三,相關的法律法規:
1,《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2,農村土地承包:
(1)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淮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2)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

Ⅲ 如何避免這種贍養老人的糾紛

避免贍養老人的糾紛的方法:
1,各贍養人之間本著和平共處,互敬互讓的原則,協商解決老人的贍養問題;
2,贍養年老父母是每個成年子女的責任,沒有任何附加條件,也不能免除;
3,如果發生贍養糾紛的,可以按民事糾紛處理。
一,民事糾紛的定義及調整范圍:
1,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二,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1,自力救濟: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
(2)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借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
(3)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范的制約。
2,社會救濟:
(1)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只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2)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范和道德規范勸導沖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5)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1)公力救濟是指訴訟;
(2)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系的總和;
(3)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系。

Ⅳ 贍養老人問題糾紛

法律規定,沒有盡扶養義務的,可以不分或少分。注意三點:一是先是不分,專再是少分;二是「屬可以」,沒說一定強制性的;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可以繼承的,因房子的所有權再去申請宅基地使用權。

Ⅳ 家庭子女贍養老人的糾紛官司怎麼打

這是民事訴訟,需要老人自己或委託他人到法院起訴。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
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上述規定是保護老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法律措施。

不履行法律後果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在物質和生活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以下情況下的成年子女,父母有能力負擔時,父母有教育撫養的義務:
1、喪失勞動能力或喪失部分勞動能力,其收入不足於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當父母不履行義務時,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的權利。因迫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由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對拒絕撫養、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贍養費標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構成上述關系的贍養、撫養義務人,應依法承擔贍養或撫養責任,若被贍養人或撫養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贍養或撫養義務人應承擔的贍養或撫養費按以下方法計算:
贍養費的計算。首先計運算元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視為該子女無力向父母提供贍養費。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於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超出部分,二個子女以內的按50%計算贍養費;三個子女以上的按40%計算贍養費。應付的贍養費除以被贍養人數得出付給每個被贍養人的贍養費。
人民法院認定贍養費的標准包括:當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經濟能力。
贍養費的給付內容分六個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贍養費;(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療費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護理費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費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費支出;(六)必要的保險金費用。

Ⅵ 怎樣調處贍養老人糾紛

1、豐富調解方法,做到耐心、細心、誠心。總體而言,贍養糾紛的調解工作和其他糾紛的調解大同小異,但因這類案件的自身固有特點,應當做到更有耐心、更加細心、更有誠心。要耐心聽當事人傾訴,耐心做當事人的說服和教育工作;細心安排調解時間,盡可能通知雙方都到場,細心照顧老年人的情緒變化,細心保證調解內容的完整;以誠心對待當事人,用誠心感化當事人。
2、找准矛盾焦點,有的放矢。對調解工作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贍養糾紛達成調解協議,但對贍養糾紛而言,往往又牽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糾紛。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既要將重點放在贍養糾紛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糾紛的解決為切入點,有時也有必要解決當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糾紛。這就要求我們找准矛盾焦點,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調節效果,也要講求工作效率。
3、強化為民思想,擴大法制宣傳效果。許多贍養糾紛中的老人行動不便,為體現司法為民的思想,我們可以到當事人的所在地進行調解,不僅可以方便當事人,還可以起到「調解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傳作用。
4、找准法律和道德的結合點。不履行贍養義務既可以由法律來調整,同時也受到道德的約束。在調解中,應當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不僅要從法律的角度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從道德的角度讓當事人明白贍養老人是其應盡的義務。

Ⅶ 有關於贍養老人的糾紛

贍養老人是子女的義務,不付贈送費得有正當、合理、合法的理由。父子血緣關系不因離婚等而消除,不能成為不盡贍養義務的理由。

Ⅷ 一些關於子女贍養老人協調不果的糾紛問題!急!

婚姻法規定,子女贍養父母天經地義。如果多子女對贍養父母產生爭議,可自行協商處理,也可以請求村委會或街道辦事處主持協調解決,不行,可到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判決解決。

Ⅸ 老人向部分子女追索贍養費 法院一定會把所有子女列為共同被告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願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可以看出:沒有贍養糾紛案件中確定被告的規定。

贍養糾紛案件中如何確定被告,理論界有不同認識,且各有法律依據:
第一種觀點:法院應該依職權追加其他沒有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一並作出調解或判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尊重原告自由行使訴權,不能追加其他未被起訴的子女為被告。

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做法是:
在原告只起訴部分子女的情況下,法官必須履行釋明義務,向原告說明贍養老人是每位子女應盡的義務,其有權起訴每一位子女。如原告仍堅持只起訴部分子女,法官應徵求被起訴子女的意見,如無異議,即按原告起訴處理,如被起訴子女有異議,且能提出正當理由,則應依職權追加未被起訴子女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在涉及農村老年人的贍養糾紛中,多數案件原告不起訴出嫁女兒,只起訴兒子履行贍養義務。傳統觀念認為,女兒不分家產不繼承遺產,所以贍養老人是兒子的事情,女兒只是憑其自願盡義務罷了,對此,應尊重子女的意見,只要兒子們沒意見,可以不追加女兒為被告。
另外,部分子女如自身喪失或無行為能力(如精神病、殘疾等)或下落不明,其他子女亦諒解,也可不追加其為被告,再者,如原告起訴部分子女履行義務的份額是清楚地、無異議的,也就沒有必要追加其他子女為被告。
總之,不同的案件會有不同的情況,只要認真分析、區別對待、靈活處理,就能達到案結事了,妥處糾紛的目的。

Ⅹ 關於贍養老人的糾紛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子女如果不贍養父母,父母可到法院起訴。
我國繼承法規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如果老人有遺囑,依遺囑繼承。
因此:子女如果不贍養父母,老人可到法院起訴對方繳納贍養費。
可以通過寫遺囑的方式取消他的繼承權。
具體法律參照一下我國婚姻法和繼承法就可以了。
問題補充:我的意思是讓子女支付贍養費用與老人是否有經濟來源沒有關系是嗎?
答:如果老人有經濟能力而子女家庭困難,那麼可以不支付贍養費,當老人需要醫療等大筆支出而自己無法承擔時,子女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但子女在支付時可以以其他子女也未支付進行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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