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取消
㈠ 怎麼取消合同
如果雙方簽訂合同,一方不願意再履行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如果雙方都同意解除合同,即可解除合同。
㈡ 已簽署合同取消
是啊,要看是什麼合同?如果是重要的合同是不能取消的,如果是取消那得通過法律來解決。
㈢ 請問,什麼取消合同
取消合同一般就是簽訂一份解除合同的協議書,然後雙方簽字同意後即可解除原來的合同。
㈣ 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嗎,合同撤銷和解除有什麼區別
你這個問題我覺得合同生效可以取消嗎?這個從字義上講撤銷是指單方面的撤銷,而解除是指雙方協商可以解除的。
㈤ 合同期間,可以提出撤銷合同嗎可以提前把合同取消嗎
合同期間,一方當事人可以提出撤消合同的情形:一是存在重大誤解;二是顯失公平;三是一方受到脅迫,威脅,乘人之危違背自己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如果合同滿足我以上我說的任何一個條件,那麼可撤消,如果合同是正常的,你非要撤消那麼你要承擔違約責任
㈥ 合同法務系統已取消合同怎麼刪除
您好,
一、合同管理制度設計目前,大型企業合同管理一般包括三類,一是綜合性制度,如合同管理制度或辦法,二是專項制度,如合同專用章管理、授權管理等,三是指引性制度,指向或引用其他已有制度規定。
二、合同管理模式
合同管理模式取決於企業資源配置、效率要求,一般來說,合同管理模式分為兩種:一是專業(職能)管理模式,如中國移動,特點是完全獨立管理,歸屬於管理部門;二是綜合(項目)管理模式,如諾西,特點是組織協調推行,完成主要職能。
對於大型集團企業而言,還需要解決縱向管理模式的問題,也有兩種選擇,一是集中管理模式,如中鋼,業務、人員、系統總部集中,二是分級管理模式,是目前比較主流的管理模式,如中國石油。
三、合同授權管理
合同授權管理包括對人的授權、對機構的授權。
對人的授權分為基本的授權和特別授權,基本授權一般為一次性授權,主要是對管理層授權;特別授權是一事一授權,主要是對普通員工的授權。
對機構的授權,如總部對下屬企業、對內設的職能部門的授權等,一般可以根據合同的級別、性質、金額、對象給予不同的機構授權。最常見的是根據合同金額授權。根據合同性質授權是指比如知識產權、擔保、重組等雖與金額無關,但關繫到公司發展的合同,只能由總部簽署。根據合同對象授權是指對於某些長期的戰略性合作夥伴,統一由總部負責處理相關合同。
四、合同審查流程設計
一般來說,法律部門經常會遇到業務部門關於合同審查流程及周期的投訴。合同流程的設計涉及四個要素:流程性質、流程結構、流程適用、流程節點。
傳統的流程結構為串列結構,優點是層層把關,風險管控效果好,缺點是效率太低。
㈦ 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條款
一、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㈧ 如何取消購房合同
不光是購房合同,我們日常生活中所簽訂的各種合同都可以解除,只是合同的解除,根據解除的方式不同,要滿足不同的條件,可依法解除購房合同的有:第一購房合同無效如果開發建設單位的銷售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商品房購房合同無效,購房者有權退房。第二面積誤差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實際測量與合同約面積或套內面積的誤差比超出3%的,購房者有權退房。購房者退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購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內,將購房人已付的房款退還,同時支付房款利息。第三開發企業未經購房者同意變更設計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變更規劃、設計或者經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變更以及出現合同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影響商品房質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未能在變更確立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購房人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第四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第五齣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 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㈨ 怎麼取消合同
如果雙方簽訂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想取消合同,應當找對方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