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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05:57

① 競業限制協議

「甲方離職前未通知的,視為無需履行」,協議中不是寫得很明白嗎?離職後三個月不屬於「離職前」,所以無需履行。

② 勞動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條款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根據法律,用人單位需要自第一個月滿的次日起至簽定勞動合同之日起支付雙倍的工資;
2、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統籌地區的規定依法為勞動者辦理相關社保手續並按照法定比例繳納保險費用,你可以主張補繳或者直接要求補償;
3、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
4、競業條款中,用人單位設定的條款明顯加重了勞動者的義務,加重分法律不給予支持。

③ 勞動合同的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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