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委託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1 02:54:13
1. 簽訂居間協議(即委託協議)後是否可收取勞務費或服務費是否有法律依據
居間協議的居間人,是有權請求委託人支付相應報酬的,收取一定發服務費,即中介費。
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報酬請求權是居間人的主要權利。雙方當事人約定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的報酬標准,國家有限制規定的,當事人約定的報酬額不能超過國家規定的最高標准。居間合同報酬的給付義務有兩種情況:一是報告居間,因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並不與委託人的相對人發生關系,所以報告居間僅由委託人承擔給付義務;二是媒介居間,因為交易雙方當事人都因為居間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約定外,由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2. 居間合同與委託合同有何區別
居間合同和委託合同的區別在於: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委託合同中,受託人代表委託人行事,在受託人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時,受託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
(2)居間合同以有償為原則,委託合同則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3)居間人從事服務的范圍限於為他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作為他人訂立合同的媒介;委託合同的內容則為他人處理一定事務,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但以該行為不違法,不違反社會公益為限。
熱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