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的客體
⑴ 自主知識產權的主體和客體分別是什麼
主體是在一國疆域范圍內的本國公民、企業法人或非法人機構;客體一般為自主研製、開發、生產的「知識產品」(如計算機軟硬體、網路信息產品等),及獲得許可購買他國或他人專利、專有技術、商標、軟體等
⑵ 專利權的客體包括什麼
專利權的客體,也稱為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根據我國專利法第2條的規定,專利法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
1、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發明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是發明人將自然規律在特定技術領域進行運用和結合的結果,而不是自然規律本身,因而科學發現不屬於發明範疇。
同時,發明通常是自然科學領域的智力成果,文學、藝術和社會科學領域的成果也不能構成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
根據專利審查制度的規定,發明分為產品發明、方法發明兩種類型,既可以是原創性的發明,也可以是改進型的發明。產品發明是關於新產品或新物質的發明。這種產品或物質是自然界從未有過的,是人利用自然規律作用於特定事物的結果。
如果某物品完全處於自然狀態下,沒有經過任何人的加工或改造而存在,就不是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產品發明,不能取得專利權。
方法發明是指為解決某特定技術問題而採用的手段和步驟的發明。能夠申請專利的方法通常包括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大類,前者如產品製造工藝、加工方法等,後者如測試方法、產品使用方法等。
改進發明是對已有的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所作出的實質性革新的技術方案。例如,愛迪生發明了白熾燈,白熾燈是一種前所未有的新產品,可以申請產品發明;生產白熾燈的方法可以申請方法專利;給白熾燈填充惰性氣體,其質量和壽命都有明顯提高,這是在原來基礎之上進行的改進,可以申請改進發明。
2、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該產品應當是經過工業方法製造的、占據一定空間的實體。一切有關方法(包括產品的用途)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客體。
上述方法包括產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例如,一種齒輪的製造方法、工作間的除塵方法、數據處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能獲得實用新型專利保護。
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又稱為工業產品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相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通常,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除非產品色彩變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種圖案。
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
形狀是指對產品造型的設計,也就是指產品外部的點、線、面的移動、變化、組合而呈現的外表輪廓,即對產品的結構、外形等同時進行設計、製造的結果;圖案是指由任何線條、文字、符號、色塊的排列或組合而在產品的表面構成的圖形。
圖案可以通過繪圖或其他能夠體現設計者的圖案設計構思的手段製作。產品的圖案應當是固定、可見的,而不應是時有時無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看見的;色彩是指用於產品上的顏色或者顏色的組合,製造該產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觀設計的色彩。
(2)侵權的客體擴展閱讀
專利侵權的法律保護
1、專利侵權的訴訟時效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2、專利侵權的法律後果
根據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關於調解的內容。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要求,可以進行調解工作。調解的內容包括2點:
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
可以就一些專利糾紛進行調解,具體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其他專利糾紛。
⑶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什麼
概念:
物 權--指權利主復體在法律規定的制范圍內,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債 權--是權利主體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性質、特徵:
物權--對世權,具有獨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質財富的靜態所有關系
債權--對人權,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動態的財產流轉關系
法律關系主體:
物權--是特定權利主體和不特定義務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
債權--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客體:
物權--物
債權--物、行為、智力成果
內容:
物權--對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並排除他人干涉
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權能
物權--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債權--請求權和受領權
產生方式
物權--種類及內容均由法律創設
債權--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無因管理
實現方式
物權--物權所有人自己行使權利
債權--實現權利須憑借債務人履行義務
效力
物權--有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債權--無追及效力和優先權
⑷ 侵權行為的相關理論
無論英美法還是大陸法國家的立法(判例) 都有侵權行為法律規范的規定,這些規定不僅為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侵權案件提供了指導和准則, 也為我們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提供了依據。但它畢竟是一些法律規范, 並非是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界定。因此, 研究侵權行為的概念, 仍是我們學者的任務。總結中外學者關於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成果, 大致有三種學說: 分析以上學說, 可看出對侵權行為概念的研究存在著三個問題: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 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 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由於缺乏一個共同標准, 因此, 學界對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分歧極大:
日本學者認為一般侵權行為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1) 故意、過失的存在; (2) 違法性的存在; (3) 損害的發生; (4) 損害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 8 ]法國學者認為必須有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三個要件; 德國學者認為有過錯, 行為的不法性, 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中國更是學說林立。有將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概括為6個:其中客觀要件四個:須是侵害他人的權利; 須有損害的發生; 行為須是違法; 在損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與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主觀要件兩個:行為人須有侵權行為能力, 行為人須有故意或過失; 有五個要件:(1) 須有損害存在——損害要件; (2) 須損害系被控行為所致——因果關系要件; (3) 須加害行為違法——違法性要件; (4) 須行為之際有過失——過失要件; ( 5) 須加害人有責任能力——責任能力要件;有四個要件的:損害; 行為的違法性; 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 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686~690)有三個要件的:(1)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2) 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基於過錯而實施的非法行為, 在特定情況下, 行為人沒有過錯的行為也可以構成侵權行為; (3) 侵權行為是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11 ]也有兩個要件的:(1)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的行為; (2) 侵權行為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依據。2、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 沒有嚴格地將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分開, 存在著概念混淆的現象。較為普遍的是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相混淆; 將侵權行為與侵權的歸責原則相混淆。
沒能形成一個包容所有侵權行為的屬概念。概念有「屬」與「種」之分。屬概念反映某類事物的共同性, 種概念反映該類事物中的每一個別事物的特殊性。種概念包括在屬概念之中。
侵權行為作為屬概念, 應當反映各類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 使人們根據這一概念, 能夠判斷、識別什麼是侵權行為; 還要求它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在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中, 所謂的違法行為說, 過錯行為說(甚至還有過錯說) , 賠償責任說, 這些學說中所稱的「違法」、「過錯」、「賠償」等, 它們之間誰也不能包容誰, 屬於並列關系, 形不成屬概念。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 能夠成為區別一事物與它事物的判斷依據, 而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很難做到這一點
⑸ 知識產權交易的主體和客體指什麼
(一)交易主體的特殊性。所謂主體的特殊性,主要指的是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大多並非是權利人出面。知識產權交易活動中許多涉及到的是第三人。例如,版權里涉及到的表演者、唱片的製作者、廣播電視的組織者,都可能充當知識產權交易的主體。商標和專利同樣也涉及到第三人的問題。
(二)交易客體的無形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具有可復制性、可傳播性,以及在不同的時間里可以滿足不同人的需要。例如盜版問題:原因就在於侵權人,當他實施某種侵權的時候,客觀上並不妨礙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不像有形財產,一旦受到侵害,權利人客觀上馬上就無法行使權利,這個特點就使得知識產權的交易客體本身也和有形財產是完全不同的。
⑹ 姓名可以作為侵權責任法法律所保護的客體嗎
不能。天下同姓同名的多了去,要為此打官司的話,法院非關門不可。
⑺ 什麼是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您好,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行為的違法性。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和強制性規定,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但執行職務的行為,正當防衛的行為,緊急避險的行為雖然造成了損害,因其不具有違法性,故不為侵權行為。
(2)損害事實。既包括對財產權利的損害,也包括對非財產權利的損害。對財產的損害可分為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是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減。
(3)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系。
(4)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
我國刑法規定諸多犯罪,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傳統刑法理論認為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一)犯罪主體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一種犯罪,都必須有犯罪主體,有的犯罪是一個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數人實施的,犯罪主體就是數人。根據刑法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犯罪的,構成單位犯罪,因此,單位也可以成為犯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所具有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的心理狀態有兩種,即故意和過失。比如犯盜竊罪,犯罪人希望將他人財物竊為己有;犯故意傷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體受到損傷的結果。有的犯罪是過失性質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狀態。在單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該單位對犯罪行為負有責任的人員也同樣具有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觀方面是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比如犯詐騙罪,犯罪人具有虛構事實、欺騙他人的行為,販毒罪具有販賣毒品的行為,等等。
(四)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而被犯罪行為所侵害的社會關系。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是不同的,犯罪對象是犯罪行為所直接針對的對象,如殺人罪、傷害罪,犯罪對象是具體的被害人,而犯罪客體是指刑法所保護的公民人身權利不受非法侵害的這種社會關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⑻ 侵權行為的客體包括哪些
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民事主體合法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該法所稱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
⑼ 該民事侵權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各是什麼
主體是張三和李四,客體是張三家的狗咬了李四這一侵權行為引起的給付,內容是張三和李四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張三和李四各舉各的證啊 李四當然是要舉能支持自己訴求的證據,比如傷口的確是張三的狗咬的。